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6篇)

时间:2022-12-06 08:06:03 来源:网友投稿

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6篇)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以德立校全面育人  ——焉耆县第一小学去极端化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焉耆县第一小学全体师生对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6篇),供大家参考。

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6篇)

篇一: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以德立校全面育人

  ——焉耆县第一小学去极端化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焉耆县第一小学全体师生对各位领

  导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去极端化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指导我校各项工作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我校去极端化工作向各位领导、专家做以汇报,请多提宝贵意见。

  一、基本情况焉耆县第一小学始建于1934年,是焉耆县具有80年办学历史的一所学校。校园面积30618平方米,建筑面积15340平方米.学校现有48个教学班,学生2197人,其中有双语班9个,双语学生329人;教职工162名,其中双语教师有22名。专任教师146人,高级教师14人,一级教师79人,二级教师46名,小教三级1名.一直以来,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社会满意”的办学理念,秉承“一笔一画写好字,一生一世做真人”的校训,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为育人目标,努力践行“诚信求实自主和谐”的校风、“铭责修身博爱善导”的教风、“乐学会学勤学博学”的学风,倡导全体师生努力做到“择善人而交、择善书而读、择善言而听、择善行而从”;立足于写字课题、读书活动、社团活动、家长学校模式等特色的实践和探索.

  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怀下,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和硬件设施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积极发展“校园文化年”“校园文化提升年”活动,提升校园文化品位;德育工作、常规管理、艺术教育、教育科研等方面均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红旗大队”、“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自治区德育示范校”、“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绿色学校”、“自治区课改实验先进校”、“自治区写字课题实验优秀学校”、“自治区模范教工之家标兵”、“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校务公开先进集体”、“自治州民族团结先进单位"、“自治州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自治县‘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成为州、县同类学校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校,充分发挥了其示范作用,赢得了家长、学生和社会的好评.2016年初学校近6000平米的综合教学楼将竣工使用,各大功能室和心理咨询室将会以崭新的面貌发挥它特殊的育人作用,将成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摇篮、教师展示才华的舞台。

  二、去极端化工作具体做法

  一根据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去极端化的各项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此次活动方案,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思想动员,明确责任分工,安排部署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动教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去宗教极端化”教育活动我校是分两个层

  面开展的,一个是教师层面,一个是学生层面,在这项活动中我们又

  通过“小手牵大手”走访活动把它延伸到家庭,让家长也融入到去宗

  教极端化教育活动中,认识到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他有什么危害,

  以及为什么要去除宗教极端思想等,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教师这个层面我们是这样开展的:首先是校领导先行一步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是和我校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去宗教极端化”的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动员会,启动这一活动,发动教师自觉参与“去宗教极端化”活动中来,发挥教职工示范引领的作用.

  二、加强学习,提高“去宗教极端化”的思想认识.我校严格落实县委县教育局党委下发的“去宗教极端化”相关文件要求,按照预防期,治疗期、康复期这三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通过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等活动形式,认真学习了“去宗教极端化”26种表现,“两个不得、五个严禁”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认识,要求每名教职工对照自己的言行,查摆出自身在安全稳定、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隐性问题,并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去宗教极端化”整改方案,有效规范了教师的行为,给学生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三、在案例中学习,在学习中警醒,通过学习再教育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言行举止。一是我校重点对利用教师身份从事分裂国家犯罪事实的通报,让教职工们看清他的真面目、认清他的本质,认识到他的行为是违法的,进一步明确教职工的自身职责,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我们是在为谁培养人,怎么培养人,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二是深刻揭批“5·22”“7·09”、“7·28”等暴力恐怖案件的真相,认清暴力恐怖分子的丑恶本质,让教职工知道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化思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深入开展亮观点表态度发声亮剑活动,积极传递正能量。组织教师到法院召开的公判警示教育活动,警醒教职员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从自身做起管好自己,教育好身边的人、子女和亲戚朋友远离宗教极端思想,从不穿吉里巴甫服,不留大胡须、不戴面纱、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来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侵蚀。

  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去宗教极端化活动,进一步坚定教职工的政治立场。一是学校充分利用宣讲团组织开展宣讲活动,不断加强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及“反分裂、反渗透”教育,为正确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区别,进而为明确政治立场、坚守维护民族团结阵地夯实了基础。二是高度重视重点人员子女、被打击人员子女、家庭宗教氛围浓厚子女、学困生、孤儿这“六类学生"的教育监管工作,并把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以传、帮、带、辅的帮教管理工作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我县社会稳定做出一份贡献.学校通过开展大走访和平时家访活动深入到每个孩子的家中,了解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的同时积极与社区联系,并主动到社区对证,通过班主任核实、心理健康辅导等措施,对这六类学生进行了全面及时的摸排登记造册,了解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登记,特别针对严打以来部分被打击人员子女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了解掌握。

  五,我校是城镇学校,但是双语家长情况比较复杂,宗教氛围比较浓厚,学校利用家长开放日、家长会、努肉孜节,“清明节"等主题活动,让家长走进学校,参与学校活动,跟孩子一起接受去宗教极端化思

  想的专题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家长对非法宗教活动及去宗教极端化思想的认识。原来学生也发生过带头巾现象,现在师生仪容仪表规范,无一人着奇装异服,无一例戴头巾的现象。还通过大走访活动和平时的家访活动,积极发挥每个教职工的宣传员和信息员作用,对每一个学生及家庭成员情况做到“四清四掌握".

  六、多措并举让“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入脑入心,践行于行动.通过电子屏、校园广播、“班班通”、黑板报、宣传栏、书法、绘画、手工作品、手抄报等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感受得到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浓厚的“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氛围。对教职工的手机、电脑、多媒体卡进行突击检查,我校没有发现一例持有非法音像视频的教职工。

  七是结合全县开展的千名教师、万名学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签名仪式和发声亮剑活动,进一步表明政治立场,增强师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的防御能力。

  八、以“是个三分钟”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增强学生“去宗教极端化”思想的认识.为丰富“维护民族团结,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促进集中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我校积极开展“五起来”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讲座、举办红歌比赛、读书活动,观看《闪闪的红星》、《毛泽东》、等红色电影、》等爱国主义影片,并撰写观后感,让师生充分感受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争取新中国成立的艰难历程,进一步认识民族团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组织了一次“去宗教极端化”主题演讲、开展一次“去宗教极

  端化”征文大赛、知识竞赛、展一次民族团结手拉手”融情教育活动、举办一次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家长、学生、教师"双语节“文艺活动.组织学生“少儿艺术节”,书法、绘画、口语、文艺汇演等比赛活动强化教育成果,并依托“道德讲堂"平台组织师生开展“去宗教极端化”主题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未成年人“向国旗敬礼”周一献礼活动,以升国旗仪式为契机,组织师生举行升旗仪式。通过国旗下讲话、国旗下誓词等教育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思想认识,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尊重知识、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侵蚀;充分发挥校园小广播、班班通宣传教育作用,以校园广播、主题班、队会等形式加强对师生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等思想理论教育。拓宽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渠道,进一步强化对祖国文化的认同。

  九,我校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积极邀请法制副校长每月到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通过讲述一些发生在我们境内和身边的鲜活案例增强师生的普法意识.通过普及法制知识、建树法制观念,淡化了宗教氛围的影响,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化作用.总之,我校在维护民族团结“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意识领域的的反分裂防渗透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撮而就,也与上级的要求、领导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稳定工作制度,借鉴好的经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力争把我校“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扎实,使我校“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篇二: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以德立校全面育人

  ——焉耆县第一小学去极端化工作汇报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焉耆县第一小学全体师生对各位领导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去极端化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指导我校各项工作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我校去极端化工作向各位领导、专家做以汇报,请多提宝贵意见.

  一、基本情况焉耆县第一小学始建于1934年,是焉耆县具有80年办学历史的一所学校。校园面积30618平方米,建筑面积15340平方米.学校现有48个教学班,学生2197人,其中有双语班9个,双语学生329人;教职工162名,其中双语教师有22名。专任教师146人,高级教师14人,一级教师79人,二级教师46名,小教三级1名。一直以来,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社会满意"的办学理念,秉承“一笔一画写好字,一生一世做真人”的校训,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为育人目标,努力践行“诚信求实自主和谐"的校风、“铭责修身博爱善导"的教风、“乐学会学勤学博学”的学风,倡导全体师生努力做到“择善人而交、择善书而读、择善言而听、择善行而从”;立足于写字课题、读书活动、社团活动、家长学校模式等特色的实践和探索.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怀下,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和硬件设施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积极发展“校园文

  化年”“校园文化提升年”活动,提升校园文化品位;德育工作、常规管理、艺术教育、教育科研等方面均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红旗大队”、“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自治区德育示范校”、“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绿色学校”、“自治区课改实验先进校”、“自治区写字课题实验优秀学校”、“自治区模范教工之家标兵"、“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校务公开先进集体”、“自治州民族团结先进单位”、“自治州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自治县‘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成为州、县同类学校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校,充分发挥了其示范作用,赢得了家长、学生和社会的好评。2016年初学校近6000平米的综合教学楼将竣工使用,各大功能室和心理咨询室将会以崭新的面貌发挥它特殊的育人作用,将成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摇篮、教师展示才华的舞台。

  二、去极端化工作具体做法

  一根据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去极端化的各项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此次活动方案,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思想动员,明确责任分工,安排部署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动教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去宗教极端化”教育活动我校是分两个层

  面开展的,一个是教师层面,一个是学生层面,在这项活动中我们又

  通过“小手牵大手”走访活动把它延伸到家庭,让家长也融入到去宗

  教极端化教育活动中,认识到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他有什么危害,

  以及为什么要去除宗教极端思想等,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教师这个层面我们是这样开展的:首先是校领导先行一步学习,进一步统一

  思想认识,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是和我校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去宗教极端化”的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动员会,启动这一活动,发动教师自觉参与“去宗教极端化”活动中来,发挥教职工示范引领的作用。

  二、加强学习,提高“去宗教极端化”的思想认识。我校严格落实县委县教育局党委下发的“去宗教极端化”相关文件要求,按照预防期,治疗期、康复期这三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通过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等活动形式,认真学习了“去宗教极端化"26种表现,“两个不得、五个严禁”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认识,要求每名教职工对照自己的言行,查摆出自身在安全稳定、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隐性问题,并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去宗教极端化”整改方案,有效规范了教师的行为,给学生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三、在案例中学习,在学习中警醒,通过学习再教育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言行举止。一是我校重点对利用教师身份从事分裂国家犯罪事实的通报,让教职工们看清他的真面目、认清他的本质,认识到他的行为是违法的,进一步明确教职工的自身职责,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我们是在为谁培养人,怎么培养人,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二是深刻揭批“5·22”“7·09”、“7·28"等暴力恐怖案件的真相,认清暴力恐怖分子的丑恶本质,让教职工知道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化思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深入开展亮观点表态度发声亮剑活动,积极传递正能量。组织教师到法院召开的公判警示教育活动,警醒教职员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从自身做起管好自己,教育好身边的人、子女和亲戚朋友远离宗教极端思想,从不穿吉里巴甫服,不留大胡须、不戴面纱、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来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侵蚀。

  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去宗教极端化活动,进一步坚定教职工的政治立场。一是学校充分利用宣讲团组织开展宣讲活动,不断加强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及“反分裂、反渗透”教育,为正确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区别,进而为明确政治立场、坚守维护民族团结阵地夯实了基础。二是高度重视重点人员子女、被打击人员子女、家庭宗教氛围浓厚子女、学困生、孤儿这“六类学生”的教育监管工作,并把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以传、帮、带、辅的帮教管理工作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我县社会稳定做出一份贡献。学校通过开展大走访和平时家访活动深入到每个孩子的家中,了解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的同时积极与社区联系,并主动到社区对证,通过班主任核实、心理健康辅导等措施,对这六类学生进行了全面及时的摸排登记造册,了解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登记,特别针对严打以来部分被打击人员子女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了解掌握。

  五,我校是城镇学校,但是双语家长情况比较复杂,宗教氛围比较浓厚,学校利用家长开放日、家长会、努肉孜节,“清明节"等主题活动,让家长走进学校,参与学校活动,跟孩子一起接受去宗教极端化思想的专题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家长对非法宗教活动及去宗教极端化思想的认识。原来学生也发生过带头巾现象,现在师生仪容仪表规范,

  无一人着奇装异服,无一例戴头巾的现象。还通过大走访活动和平时的家访活动,积极发挥每个教职工的宣传员和信息员作用,对每一个学生及家庭成员情况做到“四清四掌握”.

  六、多措并举让“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入脑入心,践行于行动。通过电子屏、校园广播、“班班通”、黑板报、宣传栏、书法、绘画、手工作品、手抄报等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感受得到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浓厚的“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氛围。对教职工的手机、电脑、多媒体卡进行突击检查,我校没有发现一例持有非法音像视频的教职工.

  七是结合全县开展的千名教师、万名学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签名仪式和发声亮剑活动,进一步表明政治立场,增强师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的防御能力.

  八、以“是个三分钟”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增强学生“去宗教极端化”思想的认识。为丰富“维护民族团结,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促进集中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我校积极开展“五起来”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讲座、举办红歌比赛、读书活动,观看《闪闪的红星》、《毛泽东》、等红色电影、》等爱国主义影片,并撰写观后感,让师生充分感受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争取新中国成立的艰难历程,进一步认识民族团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组织了一次“去宗教极端化"主题演讲、开展一次“去宗教极端化”征文大赛、知识竞赛、展一次民族团结手拉手”融情教育活动、举办一次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家长、学生、教师"双语节“文艺活动。组

  织学生“少儿艺术节”,书法、绘画、口语、文艺汇演等比赛活动强化教育成果,并依托“道德讲堂”平台组织师生开展“去宗教极端化”主题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未成年人“向国旗敬礼”周一献礼活动,以升国旗仪式为契机,组织师生举行升旗仪式。通过国旗下讲话、国旗下誓词等教育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思想认识,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尊重知识、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侵蚀;充分发挥校园小广播、班班通宣传教育作用,以校园广播、主题班、队会等形式加强对师生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等思想理论教育。拓宽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渠道,进一步强化对祖国文化的认同.

  九,我校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积极邀请法制副校长每月到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通过讲述一些发生在我们境内和身边的鲜活案例增强师生的普法意识。通过普及法制知识、建树法制观念,淡化了宗教氛围的影响,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化作用.总之,我校在维护民族团结“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意识领域的的反分裂防渗透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撮而就,也与上级的要求、领导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稳定工作制度,借鉴好的经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力争把我校“去宗教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扎实,使我校“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篇三: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擦亮眼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1】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

  -1-

  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2】为认清“三股势力、暴力恐怖活动”的实质,我校在近期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了去极端化学习。通过深入学习,使我对“宗教极端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宗教极端化思想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非法邪教分子家用宗教名义,歪曲宗教正道教义、篡改在、甚至捏造教义、宗教史,鼓吹暴力极的端思想,是“三股

  -2-

  势力”用以煽动、蛊惑穆斯林和其他群众的极端谬论思想,在其极端谬论思想的煽动、蛊惑下,使不明真相的信徒、群众盲目的信奉宗教狂热,以达到其控制受其极端思想毒害的群众的精神,甚至采用各种残忍的威逼胁迫手段,操纵受害群众充当其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进行分裂破坏的工具,挑起宗教纷争、民族仇视,破坏社会和谐安宁。宗教极端主义,为达其罪恶目的,不择手段,无视生命、残害无辜,制造血腥事件,鼓动恐慌动乱,妄图伺机实现其分裂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渗透和扩散,一方面是近年来境外极端主义思潮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借助互联网以及新型社交工具,不断向新疆以穆斯林社会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播侵染,造成了传播污染和思想侵蚀;另一方面,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地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大肆宣扬暴力极端思想,推崇宗教极端崇拜、蛊惑极端的宗教“圣战”思想,宣扬荒谬的“世界末日论”,误导、唆使群众相互仇视,制造血腥恐怖事件,扬中损害了宗教正道形象,破坏宗教和谐,蓄意家化矛盾。

  宗教极端主义的罪恶行径和目的,是完全和宗教正道教义背道而驰的,是侵害各族人民利益的毒瘤!因此,中央和自治区对极端宗教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举措是对各族人民利益的

  -3-

  坚决维护!是完全正确的!作为教师,在认清“三股势力”反动本质的前提下,我深知

  自己的责任重大,如今,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思想正加紧对我们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并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妄图达到和我们长期抗衡;作为教师,我一定会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程度,对我而言,我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旗帜鲜明的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始终牢记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特别是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自觉站在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祖国统一和民族庎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捍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

  通过学习,使每位教职工更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全面地提高了全体教职工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意识和教育教学的综合素质。使我校教职工的理想想念得到了进一步坚定,师德师风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人师表的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我校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跨越式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了坚

  -4-

  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教职工们一致表示,通过学习一定要尽职尽则地做好本职工作,关爱每因为仪位学生,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努力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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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去极端化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后修正前20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去极端化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后

  2018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修正前

  2017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考核制。自治区、州(市、地)、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六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八条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正常文(五)干预文化娱化娱乐活动,排斥、拒乐活动,排斥、拒绝广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品和服务的;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的;(九)不履行法律(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十三)出版、印

  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教育培训、改善民生、关爱帮扶、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实现相互促进。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法律、学习技能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四条(修正)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受极端主义影响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做好去极端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新增)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

  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教育转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新增)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做好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就业帮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教育转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七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

  第二十八条

  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关进行依法处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

  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三条(新增)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应当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正,促进受教育培训人员思想转化,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六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七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九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四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

  言论和行为。

  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四十七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修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删除此条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定和办法。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第五十条本条例自行。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篇五: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擦亮眼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1】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

  -1-

  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2】为认清“三股势力、暴力恐怖活动”的实质,我校在近期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了去极端化学习。通过深入学习,使我对“宗教极端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宗教极端化思想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非法邪教分子家用宗教名义,歪曲宗教正道教义、篡改在、甚至捏造教义、宗教史,鼓吹暴力极的端思想,是“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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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力”用以煽动、蛊惑穆斯林和其他群众的极端谬论思想,在其极端谬论思想的煽动、蛊惑下,使不明真相的信徒、群众盲目的信奉宗教狂热,以达到其控制受其极端思想毒害的群众的精神,甚至采用各种残忍的威逼胁迫手段,操纵受害群众充当其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进行分裂破坏的工具,挑起宗教纷争、民族仇视,破坏社会和谐安宁。宗教极端主义,为达其罪恶目的,不择手段,无视生命、残害无辜,制造血腥事件,鼓动恐慌动乱,妄图伺机实现其分裂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渗透和扩散,一方面是近年来境外极端主义思潮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借助互联网以及新型社交工具,不断向新疆以穆斯林社会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播侵染,造成了传播污染和思想侵蚀;另一方面,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地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大肆宣扬暴力极端思想,推崇宗教极端崇拜、蛊惑极端的宗教“圣战”思想,宣扬荒谬的“世界末日论”,误导、唆使群众相互仇视,制造血腥恐怖事件,扬中损害了宗教正道形象,破坏宗教和谐,蓄意家化矛盾。

  宗教极端主义的罪恶行径和目的,是完全和宗教正道教义背道而驰的,是侵害各族人民利益的毒瘤!因此,中央和自治区对极端宗教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举措是对各族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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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维护!是完全正确的!作为教师,在认清“三股势力”反动本质的前提下,我深知

  自己的责任重大,如今,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思想正加紧对我们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并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妄图达到和我们长期抗衡;作为教师,我一定会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程度,对我而言,我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旗帜鲜明的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始终牢记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特别是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自觉站在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祖国统一和民族庎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捍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

  通过学习,使每位教职工更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全面地提高了全体教职工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意识和教育教学的综合素质。使我校教职工的理想想念得到了进一步坚定,师德师风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人师表的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我校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跨越式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了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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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教职工们一致表示,通过学习一定要尽职尽则地做好本职工作,关爱每因为仪位学生,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努力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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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自己区去极端化条例对照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

  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16.860,-0.46,-2.66%)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教案

  教学目的:1、了解什么是极端化和什么是去极端化的抽象概念2、熟悉去极端化条列共7章50条的瘠土内容3、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宗教思想意识,规范化自我宗教信仰、各种宗教活动教学方法:叙述讲解的方式授课,配合课件和红色电影等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学过程一、导入在生活当中我们总是遇到一些极端思想、极端主义、极端言行,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社会中杨忠德还带来了危害,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和人民生活安定,今天我镇政府在查斯社区组织培训学习,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这部分内容二、“过程<一>、认识极端化的含义。

  刚才我们多次提到“极端……极端化……去极端化条列”等词汇,我们感觉它在我们生活中是不好的,危险的,甚至是能造成极大危害的。但什么才是去极端化呢?“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那么这些极端化、极端主义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我们都是能发现得到,或是听说的到。(可以举生活中一些列子加以说明:极端主义思想、极端化在我们生活中造成的危害事件。)所以我镇一直在开展了“去极端化”这项工作,“去极端化”指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以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定义了极端化。在此基础上,将极端化的表现也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予以明确:如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等14种以

  及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研究此条列,《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一共7章50条。<二>、《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1-3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三>、互动环节讲到这里大家听的累了,我也讲的口干舌燥,接下来我们来进行个小游戏,放松放松。

  击鼓传花的游戏:中者回答相关问题或是自行表演节目。(或是其他)<四>、《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4-6章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

  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

  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

  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五>总结:到现在我们已经把新疆去极端化条列全部学完了,大家对其中的内容是不是有了大致了解;同时大家也应该知道我们新疆现在的紧张局势,光从我们生活的小镇和什镇目前的形势,(可以简单说说现在我镇目前的紧迫局势)大家就可以感觉到,所以我们每一个人一定要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程度,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始终牢记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散播事实不清的信息,特别是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自觉站好队,特别是在有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立场十分坚定,在生活中稳定情

  绪,用心组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捍卫我们现在美好幸福的生活。我的讲课到这就结束,感谢大家用心、耐心聆听!<6>、根据时间灵活机动的安排(根据情况是否结束课程)播放视频或是红电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教案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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