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8篇

时间:2022-11-18 12:36:01 来源:网友投稿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8篇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8篇,供大家参考。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8篇

篇一: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可以采用下列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征用、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制定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内容: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依法实施招标的投资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其他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代建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项目管理承包委托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期限,完成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项目总投资及工程资金支付方式、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风险范围及其解决办法、奖罚办法及额度、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具有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执业资格和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组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已经在一个工程代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同时在另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复杂程度和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业务范围、服务阶段、管理深度,由业主与项目代建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所承担的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商定,.(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拟采取节约投资的经济技术措施及管理风险等因素综合测算,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项目代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

  给他人;(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四)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代建企业注册并执业;(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以下是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

  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

  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

  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三: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项目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审核:日期:

  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

  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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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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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1、监理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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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b.根据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项目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2、施工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决策的内容和目标,分析项目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因素,确定项目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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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工期和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和规范d)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和保险f)材料和设备的供应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涉及的责权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行陈述和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和控制。d.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计划,划分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二、项目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

  程施工许可证。三、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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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技术与品质部和项目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基础上,由代建项目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出疑义并请设计院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1、为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位组织由区建设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2、代建项目部现场项目经理督促监理方进行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况审核:<1施工方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证书。<2机械设备、安全和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设,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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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项目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参加单位:业主、项目管理部、监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代表或委托人。<3>会议内容:a.项目经理通告《项目管理计划书》纲要;b.项目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结果;e.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通报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划分。f.施工单位总工程师通报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和改进情况;g.监理部总监宣布对改进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过程,并提示执行的相关注意事项;h.确定工地例会制度,研究规定例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通常议

  

篇四: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五: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

  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

  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六: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

  代建管理实施细那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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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工程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工程前期管理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工程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平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工程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工程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工程文件,了解工程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工程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本钱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工程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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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应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5、工程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工程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一、合同采购招标

  工程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工程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工程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1、监理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工程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工程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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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根底,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b.根据本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工程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2、施工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决策的内容和目标,分析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因素,确定工程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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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文件资料。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根底,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局部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

  a)工期和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和标准d)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和保险f)材料和设备的供给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涉及的责权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行陈述和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和控制。d.催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方案,划分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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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二、工程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由技术与品质部和工程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根底上,由代建工程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出疑义并请设计院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1、为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平安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位组织由区建设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2、代建工程部现场工程经理催促监理方进行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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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1〕施工方工程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证书。(2〕机械设备、平安和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设,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方案。3、由工程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参加单位:业主、工程管理部、监理部、施工工程经理部。(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工程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工程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工程经理、工程法人代表或委托人。(3)会议内容:a.工程经理通告?工程管理方案书?纲要;b.工程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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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e.施工单位工程经理通报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篇七: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

  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八: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0工程代建管理办法文档格式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1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6、办理各类变更;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2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③初步设计文件④样板间装修方案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政府许可办理: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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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及保障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第十六条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第十八条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九条计划管理: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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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验收管理: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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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④工程款支付情况⑤代建服务情况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⑦工程建设大事记⑧下月工作计划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⑩其他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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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第三十条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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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工作任务

  一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1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方案设计批复4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5工程投资立项批复6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7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委托人

  代建单位

  办理、审核、批准制订、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批准批准批准

  批准/备案

  参与参与参与审核参与编制审核、批准审核、批准

  备注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府许可类办理1行业类许可2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3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

  办理参与/办理

  参与

  参与办理办理

  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三财务管理1资金预算2专项业务活动费3代理服务费支付4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5结算管理

  批准批准、执行

  办理办理备案

  申请申请申请申请办理、批准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四合同管理1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2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3工艺设备招标4合同签字、盖章5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

  参与、批准备案办理办理

  参与、批准

  办理办理、批准

  参与申请呈报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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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进度管理1项目总体进度计划2月度计划3资金、采购专项计划4周计划

  六现场施工管理1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七开工及验收管理1开工组织2分部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移交

  八运营管理1运营监测2质量整改3合同收尾

  参与、批准、检查参与、批准、检查

  呈报、办理参与、批准

  呈报呈报参与、检查呈报

  检查

  办理

  参与参与参与、办理办理接收

  办理办理办理办理移交

  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办理参与办理接收

  参与办理办理移交

  按财务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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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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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项目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审核:日期:

  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一、工作范围与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与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与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与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与投资目标。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与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1、监理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与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与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与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b、根据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项目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2、施工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的内容与目标,分析项目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因素,确定项目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

  各类文件资料。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

  a)工期与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与规范d)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与保险f)材料与设备的供应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以及各自所涉及的责权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行陈述与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与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与控制。d、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计划,划分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

  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二、项目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由技术与品质部与项目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基础上,由代建项目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出疑义并请设计院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1、为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位组织由区建设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2、代建项目部现场项目经理督促监理方进行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

  况审核:(1)施工方项目组织机构就是否健全、设置就是否合理、人员就是否具备上岗证书。(2)机械设备、安全与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设,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就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就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3、由项目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参加单位:业主、项目管理部、监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代表或委托人。(3)会议内容:a、项目经理通告《项目管理计划书》纲要;b、项目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执行要求;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

  结果;e、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通报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篇十: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业主单位应不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仸权利不义务进行约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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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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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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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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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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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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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

  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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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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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工程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属于集团监控的新增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

  1

  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

  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6、办理各类变更;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2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③初步设计文件④样板间装修方案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政府许可办理: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工程投资立项与目标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

  3

  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

  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支付进度。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各供应商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50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50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篇十二: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

  实施细则

  制核

  日期:_____________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

  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

  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

  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

  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

  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

  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将审查意见送设计

  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

  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

  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

  a.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

  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

  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

  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监

  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b.根据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项目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

  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

  2、施工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

  a.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决策的内容和目标,分析项目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因素,

  确定项目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位。

  (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施工单

  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

  a)工期和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和规范d)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和保险f)材料和设备的供应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涉

  及的责权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行陈述和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和控制。

  d.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计划,划分监理单位与代建

  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二、项目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由技术与品质部和项目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基础上,由代建项目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

  出疑义并请设计院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1、为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位

  组织由区建设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

  2、代建项目部现场项目经理督促监理方进行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况审核:(1)施工方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证书。(2)机械设备、安全和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设,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3、由项目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参加单位:

  业主、项目管理部、监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

  (2)参加人员:

  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3)会议内容:a.项目经理通告《项目管理计划书》纲要;b.项目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

  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结果;e.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通报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划分。f.施工单位总工程师通报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和改进情况;g.监理部总监宣布对改进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过程,并提示执行的相关注意事

  

篇十三: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

  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

  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

  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十四: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

  代建管理实施细那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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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工程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工程前期管理一、工作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工程管理部办理有关建立手续,拟定工程建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平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工程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视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工程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工程文件,了解工程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2、组织进展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展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工程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完本钱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视。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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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应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5、工程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工程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一、合同采购招标

  工程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工程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工程经理对招标过程进展监视、确认。1、监理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工程所需监理工作的容和目标,进展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工程所需监理工作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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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展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立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文本?为根底,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b.根据本建立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工程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2、施工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决策的容和目标,分析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因素,确定工程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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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文件资料。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展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为根底,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局部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

  a)工期和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和规d)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和保险f)材料和设备的供给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展构造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涉及的责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展述和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和控制。d.催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方案,划分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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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二、工程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由技术与品质部和工程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根底上,由代建工程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出疑义并请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1、为做好建立工程实施过程中平安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位组织由区建立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2、代建工程部现场工程经理催促监理方进展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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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1〕施工方工程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证书。(2〕机械设备、平安和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立,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方案。3、由工程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参加单位:业主、工程管理部、监理部、施工工程经理部。(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工程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工程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工程经理、工程法人代表或委托人。(3)会议容:a.工程经理通告?工程管理方案书?纲要;b.工程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容和执行要求;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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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e.施工单位工程经理通报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篇十五: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1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6、办理各类变更;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2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③初步设计文件④样板间装修方案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政府许可办理: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3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及保障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第十六条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第十八条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九条计划管理: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篇十六: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

  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以下是网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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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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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

  作(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

  建项目。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

  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

  目施工(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

  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

  收(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

  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

  责任。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

  20XX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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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

  害使用单位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

  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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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

  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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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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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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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

  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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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比例确定。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

  中支付试点工作。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

  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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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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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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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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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XX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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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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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代建管理实施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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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工程工程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工程前期管理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工程管理部办理有关建立手续,拟定工程建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平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工程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视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工程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工程文件,了解工程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2、组织进展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展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工程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XX完本钱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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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XX完成工程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视。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应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5、工程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工程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工程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

  审查和工程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工程经理对招标过程进展监视、确认。1、监理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a.根据工程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展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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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工程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展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立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根底,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b.根据本建立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工程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2、施工招标:〔1〕招标阶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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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决策的内容和目标,分析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因素,确定工程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展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位。〔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根底,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局部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

  a)工期和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和标准d)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和保险f)材料和设备的供给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展构造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所涉及的责权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展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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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和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和控制。d.催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方案,划分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二、工程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由技术与品质部和工程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根底上,由代建工程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出疑义并请XX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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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做好建立工程实施过程中平安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位组织由区建立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2、代建工程部现场工程经理催促监理方进展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况(1〕施工方工程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证书。(2〕机械设备、平安和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立,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方案。3、由工程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参加单位:业主、工程管理部、监理部、施工工程经理部。(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工程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工程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工程经理、工程法人代表或委托人。(3)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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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工程经理通告?工程管理方案书?纲要;b.工程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结果;e.施工单位工程经理通报施工准备情况,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划分。f.施工单位总工程师通报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和改良情况;g.监理部总监宣布对改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实认过程,并提示执行的相关考前须知;h.确定工地例会制度,研究规定例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通常议题。(4)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监理部负责起草和组织各单位工程负责人会签。五、审核监理质量体系和与本工程相关文件

  

篇十八: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项目

  编制: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日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

  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岀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

  目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

  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将审查意

  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

  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合同采购招标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

  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

  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

  位。

  (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

  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b.根据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项目的专用条款。c.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

  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

  2、施工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决策的内容和目标,分析项目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

  因素,确定项目工程施工目标,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总工期,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资

  料。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施工单

  位。

  (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

  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b.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明确说明:a)工期和合同价格b)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c)标准和规范d)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e)担保和保险f)材料和设备的供应g)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c.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将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各

  自所涉及的责权范围用合同条款对照表单的方式进行陈述和罗列,由合同双方确认,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为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纠纷处理作预先准备和控制。

  d.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的分析结果,编制对应的合同管理计划,划分监理单

  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合同资料档案库,储存完整的合同管理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合同条款索引,将合同条款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应的各类相关事项联系起来,高效合理地使用合同管理。

  二、项目部在公司产品运营中心、技术与品质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待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市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由技术与品质部和项目管理事业部对设计图纸提出优化设计修

  改建议,及时与设计方协商解决。在施工承包单位完成自审的基础上,由代建项目管理部主持,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各方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施工单位做出明确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就图纸问题提出疑义并请设计院予以明确解决。四、开工准备

  1、为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及对周边人文环境的协调,业主单

  位组织由区建设局、城管局、供电局、交管局、质监站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

  2、代建项目部现场项目经理督促监理方进行开工准备落实到位情况审核:(1)施工方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备

  上岗证书。

  (2)机械设备、安全和文明施工准备。(3)临时设施建设,平面布置规划。(4)主要材料是否进场、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5)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3、由项目管理部经理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参加单位:

  业主、项目管理部、监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

  (2)参加人员:

  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部全体人员;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3)会议内容:a.项目经理通告《项目管理计划书》纲要;

  b.项目经理代表业主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c.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人通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d.监理部总监通报对施工单位资源配置、生产要素组织情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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