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19篇

时间:2022-11-18 13: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19篇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19篇,供大家参考。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19篇

篇一: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

  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比如在石油化工领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颁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一、存在问题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

  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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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

  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

  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3、评标委员会问题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

  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

  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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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

  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

  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

  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合议”时的误导问题。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篇二: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招标存在的风险及

  应对策略

  摘要:在当前新时代下,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存在的风险类型。同时在招标过程及实施过程中,需要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减轻、风险转移和风险利用等策略,尽可能保障业主单位与承包商的权益,保证建筑工程顺利有效开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应对策略

  1建筑工程项目中招标存在的风险

  1.1经济风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招标出现的经济风险,是指项目所在区域的经济条件以及经济水平、发展方向等要素所导致的负面效益。比如在该项目地区发生通货膨胀,则会导致当地的劳动力薪酬以及材料价格等大规模上涨,货币价值下降,实际成本与合同相差较大,对相关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会出现风险性。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经济风险还来源于外汇变动,其主要是对国际工程会产生一定作用,对于本工程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如果经济环境恶劣,社会经济整体下滑,则会造成严重的经济风险,对相关方的权益产生较大的损失[1]。

  1.2合同风险

  在项目招标中合同是维系工程开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招标管理的重点管控内容。在本次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合同风险与各方利益具有直接的联系。其具体表现有合同文本不规范,未按照我国的规范文本编制,很容易出现合同解释漏洞,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同时如果存在描述模糊、描述错误等情况,也会干扰相关方的实际权益。另外,合同条约设置不平等,出现不切实际的霸王条款。当合同中设

  置的相关条例违背国际规定或我国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时,则会导致风险分担的不精准。比如对技术规定过于苛刻,不具备可操作性,就会导致承包商不合理支付赔偿。

  1.3技术风险

  对于本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还存在技术风险,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所在地的地质、地基、水文以及气候等条件出现异常。当其与业主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存在较大偏差,则会影响实际施工技术的开展,导致承包商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

  (2)因材料、设备等质量不符合规定,或是供应不及时等,将会对工程承包商造成严重损失。

  (3)业主方提出工程变更,一旦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都会导致承包商的原有施工计划和安排被打乱,在施工组织过程中会出现新的问题和困难,如处理不当则会出现较大的损失[2]。

  1.4政策及税务风险

  本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和税务风险,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系统化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相关政策具有敏锐性。常见的政策风险则是拆迁政策的出台或变更,很容易导致工期延误等问题,此时承包商需要承担工期延误和索赔双重责任。所以招标人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开展妥善处理。而本项目招标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则是现阶段税收政策体系趋向复杂化、市场交易行为呈现繁琐化特点、税收征管日益严格化等。导致企业纳税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对企业利润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其具有占地规模大、涉及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等特征,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风险也相对较大。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应对策略

  2.1风险回避

  为有效应对本次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招标风险,则应当采取风险回避策略。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回避策略。首先则是选择放弃,在根本上杜绝风险源。比如在有的项目招标中,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具有建筑工程建设资质的承包商进行审核评估,保障其具有较好的技术能力,可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则发出邀请。对技术水平不高、专业能力较差的承包商则筛掉。再对入选承包商进行评标,其对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评价,综合评分后确定最佳中标企业,避免发生技术风险。其次,利用合同条款回避风险,基于合同谈判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以此降低风险性。比如在该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为避免发生业主逾期支付的风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预支付期限和违约处罚条款,回避逾期风险。

  2.2风险减轻

  应对本项目的招标风险可采取风险减轻策略,即是采取相应手段对已经发生的风险在发展态势和范围上进行遏制,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比如在本次项目中承包商在出现严重违约时,招标人未收到其履约保函,如果对承包商进行评估,确认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合同时,可立即撤换承包商。避免工期无限延长,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在预期范围之内。

  2.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项目招标管理中经常应用的风险应对策略。即是招标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将风险转嫁出去,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转移机制如图1所示。在本次项目招标中可采用的风险转移方法存在两种。一种是投保转移,支付一定费用进行保险或者担保,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或担保人。另一种是协议转移,可与其他主体签订分包、转让等协议,将风险有效转移。

  图1建筑工程风险转移机制

  2.4风险利用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风险,也可采用风险利用策略,则是对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通过在恰当的时机、采用恰当方法,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但并非所有风险都适用风险利用策略。在本次项目招标中,主要是针对政策风险、合同风险、技术风险、税务风险等谨慎使用风险利用策略,可实现风险控制。但这一过程中,招标人需要综合考虑风险利用的价值,并对风险利用成本进行计算、准确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利用方案等,保障招标风险得到有效应对。

  3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建议

  3.1强化招标运作的监管工作

  为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应当注重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首先则是严格审查招标流程,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实施预审,避免出现围标或者陪标等现象,保障招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认真核对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确保其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防范出现风险。最后,对招标全过程进行实施风险监管,重点审查和杜绝暗箱操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3.2加强建设评标专家库

  评标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的重点内容,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相关单位需要注重建设专家评标库,组建具有较强责任意识、专业素养高的专家队伍。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工作,按照不同建筑工程项目类型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评标人员,充分保障评标合理性,选择最优投标商,推动建筑项目工程高效开展。

  3.3重视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

  在签订招标合同后,应当重视对履约程度的监管。相关单位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等开展抽查。并注重检查现场监理单位的合规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招标成果得到维护。如承包人多次发生违规、违章作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今后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并重新开展招标,尽量降低项目损失。

  4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展,招标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同时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招标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业主单位及承包商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应当注重对招标风险的有效应对,以此保障建筑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严格履约合同内容,推动建筑工程项目顺利、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陆锡振.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风险分析与对策[J].建筑技术开发,2020,45(22):82-83.

  [2]刘林军.建筑工程招投标计价风险控制方法探究[J].黑河学院学报,2021,8(07):50-51.

  

  

篇三: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个经济类与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迚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与家讣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讧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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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摘要: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分析了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探讨了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远远不够,还存在许多腐败现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1、法制、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将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逐渐转变为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此外,《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建设单位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从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科学与民主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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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其预定功能。2、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

  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3、工程规避招标《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4、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关系户等现象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潜在投标人。招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广泛的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者参与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而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对招标质量造成影响。但在企业整体工程招标过程中,因工程开工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建筑工程的造价高,并且工期和施工质量也很难有保证,为工程埋下了隐患。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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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2、健全招投标法规,完善市场化运作平台第一,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第三,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第四,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3、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从业人员自律意识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4、制订科学并且操作性强的中标准则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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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规范招投标方的行为,构筑科学运行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行为,重点应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参考文献:[1]王霞.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J].西部探矿工程,2006(S1).[2]刘镇龙.工程招投标潜在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07).[3]肖娟.工程招投标潜在问题分析[J].科技信息,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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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五: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我国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与应对策略

  摘要:近年来,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招投标领域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当前招投标领域问题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反差:一是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二是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三是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针对问题分析,我们应当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二是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三是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四是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前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经广泛实施。为贯彻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效地推动我国建设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多年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制度,它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方法的方面成效显著。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个人见解,望能对今后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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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1.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1.1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招标有失公允。一些地区、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建筑企业中标,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或者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其他投标人。1.2招标文件不规范,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情况。倾向性表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或者制定有倾向性特殊技术指标。在1.3招标人规避公开招标。主要表现为:a.肢解工程,规避中心招标;b.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c.以种种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采用工程联系单的方式随便增加工程量,变相规避招标;d.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

  1.4投标人串标、围标现象。某些部门滥用权利,在招投标前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再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或者,投标人私下交易,组成临时联盟,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甚者,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专业围标集团,专门组织一些施工单位投标,中标后再私下交易。

  1.5投标人挂靠、工程私自转包分包问题。一些施工企业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甚至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骗标。或者,有的企业中标后,又将工程直接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推卸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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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施工现场,给工程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1.6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

  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加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向投标单位收受贿赂,泄露标底;或遵从投标人暗示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1.7评标不公,缺乏有效办法。因为当前招投标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进行暗示,进行暗箱操作。另外,还因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涉及不全面,评标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以及评标、定标办法在投标书送达后确定的不公平现象等。

  1.8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管理监督乏力。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

  2.当前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人在市场上通过招投标这一市场竞争方式来选择一家中标人,在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方面以合理低价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招标内容;在土地和国有产权出让方面以合理高价保质按期完成招标内容。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开展“攻关”,从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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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犯法做法都作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关系,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做法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2招投标业务高速成长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2.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犯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开展,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做法,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不少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

  3.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3.1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3.1.1加快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建设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3.1.2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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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原则,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3.1.3实行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的原则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充分的竞争,使生产要素能够在不同的地区、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投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3.2严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控制,不断优化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3.2.1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科学选择招标程序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难度不大的一般性工程或通用类型的设备以及普通材料进行招标,应当优先采用“先技术方案,后经济报价”的“两阶段开标”的招标程序,在确定技术方案可行或基本技术指标性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重点考虑经济因素。而对于工程难度大、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进行招标则应优先考虑采用“一次开标”的招标程序,即一次性开启投标人的商。务、经济和技术等全部投标文件,并进行一次性的评审。

  3.2.2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科学使用评标办法。目前,实践招标中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是合理低价和综合评标法,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何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评标办法,对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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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工程投资十分关键。3.2.3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有效运用最高、最低限价规则降低造价,

  控制成本是招标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但绝对不是唯一的目标,过低的中标价可能导致最终签订的工程合同因工程造价款问题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可能引起违约而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最终交付使用,因此,在实践中,通常需要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设置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3.3加强对招投标法制宣传,依法监管招投标活动。当前,招投标领域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加大对招投标的法制宣传和依法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有计划地组织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进行法制学习,使各方责任主体明白串通招投标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敢于处理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以此净化招投标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结束语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起步较晚,各方面都还不成熟,这就使我国招投标领域问题凸显。目前,如何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仍是我们研究的重要方向。本人相信,通过相关人员的不懈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建设招投标领域发展将会蒸蒸日上。

  5.参考文献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中国论文网工程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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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关于“规避招标”的几点思考

  张晓杰;徐涛【摘要】本文对"规避招标"的含义及标准进行辨析,对规避招标的做法进行讨论,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这一问题,希望在实务层面上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和完善有所帮助。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深远,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本篇拟对"规避招标"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为更好的开展分析,【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65-67)【关键词】规避招标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关注度实务【作者】张晓杰;徐涛【作者单位】[1]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中央财经大学;;[1]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中央财经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本文对“规避招标”的含义及标准进行辨析,对规避招标的做法进行讨论,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这一问题,希望在实务层面上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和完善有所帮助。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深远,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本篇拟对“规避招标”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为更好的开展分析,先对政府采购工作和不

  同角色定位进行讨论和铺垫,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规避招标”的标准,从而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具有“七最”的特点:一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密集。仅法律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条例和规章制度几十上百。二是要求的法定程序最严谨,不同方式、不同环节、不同时点都有明确的要求。三是适用部门及行业范围广泛。所有中央和地方部门涉及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业务均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规定。四是受围猎、出问题的风险很高。风险点存在于不同环节、不同时点,风险对象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各个层面,属于全球高危行业。五是受媒体关注,热点炒点多。政府采购工作事关纳税人资金和公共服务水平,社会和媒体对其工作都非常重视,稍有差池就容易形成炒作热点。如豪华进口车、天价U盘、采购残次品等。六是节约财政资金最明显。据统计,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相对预算节约资金率高达15%。政府采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七是岗位最锻炼人。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法律意识、担当意识、诚信意识和廉洁意识,对知识储备、学习研究、化解矛盾、沟通协调、防腐拒腐等能力的要求非常高。基于上述特点,我认为,政府采购实务工作人员正确把握、合理运用各种不同方式及判断标准十分必要,如若不能很好的掌控、把握,很容易出现风险,甚至造成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从广义上讲,政府采购涉及角色包括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公共服务对象。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业务主管部

  门等,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以及政策方针,承担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责任。采购人是指组织实施采购的各级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委托管理或组织实施、验收履约、监督等,承担主体委托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组织集中采购或其他采购的中介机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供应商是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标的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程序投标和履约,承担按约服务责任。公共服务对象是政府采购的受益人,或多或少能享受到政府采购对应的公共服务,承担监督的责任,相应衍生出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当然,以上分工和角色定位还是广义层面上的,狭义层面上的分工更细、单位更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从这些角色定位不难看出,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前者是掌握资源和需求的邀约方,后者是满足需求的履约方。后者为获得利益必然积极谋求中标,而前者若存在寻租,则其中的利益博弈非常之多,寻求“规避招标”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一)法规层面关于“规避招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

  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二)理论层面关于“规避招标”的解读。百度百科对“规避招标”给出如下定义: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存在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规避招标的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连开始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其最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华律网整理,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规避招标还有一些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执行期,采取分期付款,很难确定合同总金额或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等。

  (三)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以上法律条例和网络解释对“规避招标”做了基本理解并对工程中规避招标的常见做法做了较全面的解读,有一定借鉴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判断是否规避招标标准是: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内、同一品目、同一类别、应当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但除此之外,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不够明确或者说仅凭这几个因素难以判断的情况。笔者实务操作中就遇到评审专家和主管部门说法完全对立的情况。如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内容分开做的预算且已经批准是否不算规避?如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同系统或项目的信息化运维算一个类别或品目吗?需要强行把不同信息系统的运维委托给一家单位吗?同一系统或项目的开发和运维可以分开吗?信息化服务项目与货物、土建工程混合的如何操作?对拆包的标准不同管理机构的解读以及专家的意见不一致等等。1.从顶层设计角度进一步明确上述歧义问题,针对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单独的制度解释,明确判断的要素。如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内、同一品目、同一类别、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相近的施工时间段、相同的施工队伍、相同的结算单位和账户、其他应当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上述各个要素应结合实务有更细致的解读,增强可操作性。2.由权威部门定期编制发布一些规避招标的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能兼顾不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更好。3.统一解释口径。尤其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绩效评审等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避招标等常见概念应有统一的口径,以免基层单位左右为难。4.建议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培训,从制度层面上鼓励并保证政府采购操作人员能有条件多学习、多提高。

  5.建议加强队伍建设,尽量保证政府采购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因人员频繁变动造成法规理解和经验储备的差异及不足。

  

  

篇七: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八: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10.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补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何方式”一词来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篇九: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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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田晶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19年第12期

  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经济化建设快速发展,建设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打破了以往垄断的格局,但是,在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立足招投标的理论研究,分析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从加强落实法律法规、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严格打击各种暗箱操作等方面具体论述了强化招投标活动管理建设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活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72.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19)12-0120-02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制度也在不断的推行。全面实行招投标法为项目筛选具有实力的企业,保证了建设行业的公平、公正和项目投标的公开透明,避免了垄断问题的存在。但随着市场不断的发展,招投标活动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招标管理,规范建筑项目招标工作,是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相关制度不断的完善,招投标活动依旧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别是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私下签订合同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不利于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开展。具体而言,招投标活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虚假招标,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保证内定的企业能够顺利的中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做手脚。一是通过制定倾向性的条款、用特殊资质限定投标人资格,提高招标活动的资格审查条件,使得很多企业无法达到要求而参与投标,从而确保内定的企业能够顺利中标。二是在前期资格预审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来进行资格审查,随意变更投标范围,造成有实力的企业没办法入围参与投标;还有通过对招标信息控制,缩小招标信息发布范围,缩短发布的时间,从而导致潜在的投标企业无法及时的获取招标信息,无法公平的合法参与竞标。三是公开的招标被邀请招标所替代,排斥潜在的投标企业,对于本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通过内部操作缩小招标范围,让私下内定的企业中标,有失公允。

  2.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招投标法要求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为规避公开招标,一些企业打法规的“擦边球”,通过拆分主体项目,降低预算造价、拆分项目、巧立名目等方式,使其达不到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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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的要求;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项目“特殊性”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延长工期、增加工作量为托辞,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3.签订合同偷梁换柱

  由于对合同缺乏一定监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一是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中标后签订合同的并非实际中标单位,而是借用他人资质的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二是有的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串通,未按照实际中标的价格签订合同,而是签订“阴阳合同”。一份用于办理项目手续和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份是作为实际的项目款支付和决算。三是在投标过程中,有的企业伪造资质,包装自身的经营实力和经营范围,虚报企业参与竞标的资格;四是有的企业通过建立投标联盟,与其他企业互相合作参与竞标,加大中标几率,中标之后在互相细分项目中获得利益;有的企业,还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在得到项目的建设资格之后将项目以更低的价格分包给别的项目单位或者全部转包给资质不全或者并无实力的项目单位通過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不正当利润,严重影响了项目项目质量。

  4.评委会设定不合理,职责不到位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设定的不合理性,也是当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权利设定不合理。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过大,远远超越了其职责,以至于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开展。二是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至于招投标中专家的评标意见分歧大,出现分值悬殊等情况。三是评标专家易被“误导”。在实际当中,由于技术水平等因素,评标专家被招投标文件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评标过程失去公平公正性,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的有效管理。四是评标委员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明确责任制度规范,这就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具有行为的随意性,影响评标活动的公平性。

  二、规避公开招投标的危害

  首先,政府建立招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部分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或邀标的方式选择项目单位,规避招投标,扰乱了建设市场正常的秩序。其次,项目质量得不到保证。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集体或个人捞取利益,业主与项目单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牵制。标的双方对项目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项目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另外,很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投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所谓的邀标、议标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在项目承揽过程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便成了项目单位公关的对象,容易导致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三、强化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措施

  在笔者看来,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应从内外环境的优化出发,通过加强落实法律法规、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严格打击各种暗箱操作等方式切实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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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落实法律法规,规划招投标活动

  首先,建立健全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在招投标活动管理中,尚未形成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招投标监管及处罚等方面,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办法。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市场活动的规范化构建,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加强对《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结合违法案例的培训,建立依法投标的法制意识,增强招投标活动依法、守法开展。在招标中,建设单位需要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的办事水平,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培训,实行负责人的终身负责制,建立追责制度,从意识上提高法制意识和责任感,避免招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的国家机关监管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再次,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如,根据项目类别,对商务标、技术标设置不同权重,并以不同的评标方法,有效防止串标等问题的发生。

  2.健全招投标监督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

  从国家角度应该尽快的完善项目招标监管机构,在各个地方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保障项目招投标活动公平和公正。首先,在完善监管机构中,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监督机制,通过颁布建立相关项目监管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其次,在选拔监管人员中应该选拔有责任心、具备相关项目监管经验和专业的公职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加强对参与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落实投标企业资格的真实性,严格查处违规参与投标企业,对违规参与投标企业要严厉查处,禁止参与投标资格等方式,完善招标的环境;再次,打破行业、地域等保护,通过完善项目建设项目市场,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项目建设项目市场交易,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完善招投标管理措施,降低招投标风险

  在招投标活动中,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标、定标方法,要求项目评选人员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的技能,对投标企业根据项目要求综合评价,另外对于要求较高的项目,应该更加严格对待,对项目的方法和项目设备都要一一进行考核。在招投标活动中,面临诸多风险因素,要求强化风险管控,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首先,在投标报价前确定项目造价时考虑较高的风险系数,这是有效降低招投标风险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高风险系数的构建,能够从项目建设出发,有效控制招投标风险管控。其次,在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将风险合同条款放入其中,这样能够更好的明确风险因素,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再次,将工资物价波动风险与政策风险写入合同之中,能够基于价格波动的风险控制,有效降低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从实际出发,有效控制招投标风险,确保各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4.严格打击暗箱操作,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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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对私下内定投标企业、地方保护主义等损害招标的公平、公正人员给予严厉的打击,整顿建设行业,恢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良好作风,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是招投标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依规操作,规范招投标管理;另一方面,要对行业规范化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强化对各种暗箱操作的打击力度,提高市场规范化运作,这也是当前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

  5.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强化评标委员会建设

  在市场活動的规范化建设中,一是要完善企业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管理制度,更好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不良评标行为与信用相挂钩,让信用不良企业无行业立足之地。二是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通过内外监督机制的构建,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为招投标活动的实施创设公平公正的环境。三是要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落到实处。四是强化评标委员会建设,通过评标标准定量化、评标标准规范化等措施,有效发挥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理清权利范畴,更好地开展招投标活动。

  6.加强纪检监察介入,实行全面监督

  业主单位应建立纪检监察对项目的介入机制。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从项目立项开始全面介入,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制止,核实问题,对违规违纪人员按照违纪程度给予处理。加强对党纪法规的宣传,切实履行监督执纪的职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招投标活动缺乏公平、公正性,影响招投标市场的有序开展。在本文探讨中,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问题,不利于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在笔者看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设,应着力夯实三个面的工作:一是优化内部环境,通过监管机制的构建、风险管控的落实,提高招投标管理力度;二是打击虚假招标,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三是强化外部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为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开展,创设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孙新燕.项目建设项目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8,(06).

  [2]葛彦.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08).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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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晶,供职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篇十: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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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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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篇十一: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L1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H下的同一品口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U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LI,使得每个项U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釆取拆分项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佔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U;(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tl;(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釆购项1_|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口、油气田工程项U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LL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LI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口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U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H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U,可以暂停项U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侮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LL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LI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U的疑似拆分项LT,山此得岀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LI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LI,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LI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H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U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H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LI,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U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口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

  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H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H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H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LI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U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U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H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LI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H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H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LI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二: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为避开招标拆分工程有何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比如: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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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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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1.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项目招投标已是普遍采用的建设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从而建筑产品市场的价格能够得到均衡。招标是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为基础、有组织的进行择优合作的和种比较规范和成熟化的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在过去的20年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抬投标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是在细节运行中,招投标制度仍然有一些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问题.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招投标工作有一定的意义。

  2.绪论

  2。1课题研究的背景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

  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区更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侵害正规企业的利益,惹民冤。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2。2研究方法与框架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将通过大量地、广泛地阅读专业期刊、杂志、相关学术著作,进行数据调查、统计等方式,在拥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去粗取精,提炼出有代表性、有借鉴意义的观点,并采用数据图表分析等方法,提出创新思路.

  本课题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本课题任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研究的背景、研究方法与框架、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进行概述;二是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三是提出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问题的方法和策略.2。3国内外研究的现状2.3.1国外研究的现状

  在国外,最早的招投标模式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1782年,第一个皇家文具公司公共局成立后,采购部通过“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这被称为“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后来研究者认为这是公开招标的原型和最原始的形式。许多西方国家通过政府和公共部门的特殊规范招标采购法律,形成了西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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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一个自定义颜色“公共采购市场”。在美国政府招标采购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当采购对象主要是供应。1861年,美国通过了一项联邦法律,法律规定联邦政府的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量必须采用公开赛招标投标采购的方法。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行政服务法案,联邦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一套统一的政策和方法,并建立了绝大多数民事法庭的GSA联邦政府集中采购权力的组织。除美国以外,比利时、新西南政府也先后颁布阴关招标办法、条例和规则。

  自第二次世界大站以来,投标的影响不断扩大。西方发达国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商品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推进的招标方式。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开招标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招标投标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并形成一整套系统,为政府和企业遵循国际规则,政府也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标准体系,促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3.2国内研究的现状

  在我国,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1984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1991年11月21日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加强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发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报价制度与招标制度。在整顿建筑市场的同时,国家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管理办法,于1991年颁发,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12月30日国家建设部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6日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再次联合下发了《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文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趋于完善。1999年,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面临着重大的转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筑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必将带来招标投标体制的巨大变化.随后是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

  标准规定》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我国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3.1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有些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投标,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以期达到化整为零,从而达到不公开招标的目的。

  一是拆解工程,化整为零。对工程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人为地拆解成二个项目,使得两个项目工程量均在50万元以下,这样就可以自行招标了,在平时的招投标专项检查中也发现少数单位有拆分工程现象,将投资100万元左右的项目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自行操作,没有按照规定进县平台进行交易;或以资金不足为由,只申报项目主体工程,不报附属工程,将应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使拆解后的每一项都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数额,从而不进行招标。

  二是以工程时间紧、赶进度,上级有要求为由,通过有关特定的关系和程序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或有的直接以议标形式来规避公开招标。从去年有关招投标检查情况来看,少数单位邀请招标数量明显偏多。

  三是对项目冠以类似重点建设、特殊项目、条件限制、垄断行业等名义,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投标的目的.3.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我国相关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

  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在一些招投标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常常随意缩短信息的发布时间、发布的范围,一些本身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来不及获得招标信息,或来不及制作投标书而被排斥在外,从而减少了潜在的投标单位,为内定的中标人获得更大的中标率提供了可能。在去年的镇区招投标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建设工程的信息发布只在分中心的公告栏内贴一下,或者只是通过电话联系一下,很少将信息发布在县级平台或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因此,信息的知晓率较低,这样对一些与业主关系较为密切且准备参与投标的单位来说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对手。3。3人为设障,排斥他人

  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做手脚,人为(或不合理)设置限制条款,为自己意向的投标单位量身定做,大开绿灯;或者采取提高(或降低)招标资格条件(如: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注册资本等);或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排斥潜在的投标人.3。4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一是串标.一些投标人受利益驱动,在项目投标前进行相互串通,整体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这次你中,下次我中,参与投标都有机会,利益均占。

  二是陪标。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三是挂靠。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相应的资质,为了中标,与某些有资质的单位串通一气,通过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不论名义上是哪一家中标,实质上都是他本人中标,并许诺一旦中标给予这些单位一定的提成费,其实质是掩盖了投标单位无资质的问题,其结果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但由于其手续的合法性,招投标中心对这种现象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在报名时出现两三家投标单位同乘一辆车前来报名的场面也屡见不鲜,这种不正当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3.5泄密

  我国相关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其行为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在招投标中还存在个别招标人置党纪国法与不顾,与招标代理人、意向投

  标人相互串通,以期达到意向投标人中标的目的。2004年,海盐县纪委严肃查处了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何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先后多次故意泄露水利工程标底资料,使得知标底的投标人中标。此案成为全省查处的首起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泄露国家秘密案.同年11月,何某因犯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12月,海盐县纪委开除何某党籍。何某因泄露标底而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招投标过程中种种出现的相互串通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3.6恶意操纵,误导评标

  一是一些业主代表担任评委,由于受业主单位领导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评标之前对投标单位已存在潜在的意向性,因此在进入评标时,往往会发一些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委的客观评标。

  二是个别不是业主代表的评委对意向投标人向其他评委进行暗示、诱导,从而引导其他评委按照其主观意向进行评审。

  三是在评标中某些评委虽没有带有明示的倾向性,但进行投桃报李式的评标,即:哪个投标单位平时对我不错,评标时报之以恩,即使这个投标人标书的内容不是很符合规定,也没有予以指出,予以扣分,对一些平时关系一般的、不甚了解的投标单位则打低分,从而为意向投标人中标提供更多的机率。

  四是在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相符时,个别评委在评标中适用标准不一,对意向投标人适之过宽,而对其他投标单位适之过严。3.7招标代理,尚欠规范

  由于现阶段缺少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方面监督管理制度,仅仅依靠其自身的自律行为还远远不够,同时对违规后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倾向性的投标单位。实际操作中,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还没有一个比较好的量化的评价标准。

  4.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4。1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领导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存在许多误区,往往认为招投

  标比较繁琐,成本大,时间长,价格高,因此实际操作中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招投标的现象较多。

  4.2高额利益驱动,查处难度大由于受建设工程高额利益的驱使,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更多承揽工程的机会,

  往往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投标,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于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如果不是“堡垒里的战斗”,查处难度相当大。

  4.3可操作性不够,措施不细化由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招标投标不可能面面俱到,细化到每个具

  体环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和一些人为可控因素,这样招投标的公正性就不能完全得以保证。

  4。4制度不够完善,处理难度大虽然目前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制度也出台不少,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配

  套制度的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对某些不规范行为,还是显得无能为力,如评委不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发生差错;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不严密等,其最终的处理力度相当的有限。

  4。5存在保护主义,排挤外来单位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

  竞争机会.某些文件的出台,设置了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排除了潜在的投标单位,对本地企业来说减少了竞争对手。

  4。6监管机制不顺,监管不到位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招投标还存在多头管理、监督的体制,这种现实状

  况容易引发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造成监管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力量有限,对招投标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不了解,再则临时指派,只局限于某个环节的进行监督,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解决的对策

  阳光规范运作是有效的“防腐剂”,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核心内容。当前,要按照“统一开放、规范监管、竞争有序”原则,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

  改进行政监督,完善市场体系和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管机构、信息发布、交易规则、审核鉴证和收费标准“五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从源头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切实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业建设成为“市场统一、程序阳光、公平开放、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又高效、又干净的运行体系。

  5。1创新架构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管理体制,从体制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一个科学的管理体制,不仅促进、推动市场和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起到源头防

  腐之效;反之,对市场和经济发展起到消极和阻碍作用,并助长腐败。从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来说,多头管理已经制约和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要以“统一规范管理”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建立“市场统一、监管统一、规范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对现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进行改革.

  5.2加大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要重点加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招投标操作工作人

  员、专家评委、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恪守职业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使相关人员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衡量自我、约束自我.

  5.3加大制度建设,建立机制防线1)推行《廉政合同》制度.通过《廉政合同》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施工单

  位的行为,用制度来规范行为,以确保在源头上防治腐败。2)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①公开招标信息.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

  权、选择权和监督权。②公开现场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监督。公

  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③公开中标公示。对拟中标人予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④公开举报途径。发改、招管办、监察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公开举报电话,

  以及网上举报途径,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⑤公开不良行为.对在工程建设过程被查处的违规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有

  不良行为记录的进行公开曝光,不良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5.4完善配套制度,增强可操作性程度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呈

  现滞后现象。因此,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切实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

  5。5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惩戒防线5。5.1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在招投标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工作

  人员打招呼,干扰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二是对业主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5。5。2加强对投标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

  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二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5.5.3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代理从来人员的法纪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同时积极将竞争机制引入招

  标代理市场,条件具备的也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5.5.4加强对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随机抽取专家,并与专家实行单线联系.对评标专家实行封闭式评标,评标期间

  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室,评标室设置屏蔽仪,避免专家与投标人通信联络。同时要建立对专家评标工作的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聘用。

  5.5.5加强招投标中心自身建设一是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法纪教育,提高业务水

  平。二是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场内程序、规范交易行为。三是延伸和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对镇(区)招投标分中心业务指导和培训,实行规范运作.四是加大软硬件设施建设。

  5。5。6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能,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

  5.5.7严肃查处违规案件,强化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严肃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总结

  招标投标是利用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所形成合同的一种过程,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和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程序,在国际、国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但仍然还是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一个健康的招标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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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2010。4、许焕兴、赵莹华。工程招投标管理[M].东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5、韦嘉.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6、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J].西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7、刘哲、江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招标投标,2010.2.8、李运东.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招标投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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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2003[12]王炼.完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措施[J].管理科学,2004,21(3):47—48.

  

  

篇十四: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浅谈规避招标与合并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上述两条法律说的两个问题: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利用标段限制投标,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一、“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判断(一)立项阶段拆分的判断1.同一个组织是否在短时间内进行两个或多个项目立项采购同

  类物资或服务,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其中:“同一个组织”一般指在公司,在未成立采购部门的公司

  也可以指在部门:“短时时间”一般指一个月内。2.同一个组织是否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

  多次对同一个项目进行建设,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

  其中:“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多次”指前一期工程还没有完成验收,第二期工程就已经开始立项或建设工作;也指先买主体内容,再买配套服务的情况。

  3.“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在上面2条中都提到了这种情况在此条中一起来解释,客户类的项目存在此种情况比较多,比如:第一个项目立项的时候只有这些需求,但刚刚开展采购又有新客户提出类似需求,且第一个项目的客户进度要求紧迫,无法等待第二个项目完成立项后一起采购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完成合理的,并不是法律中说的拆分行为。但这类情况在各类检查中被要求解释的概率很大,采购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与采购材料共同归档,在后续检查中备查。(二)采购阶段拆分的判断1.标的性质及技术要求一个项目可能需要很多类物资,比如:要建一个资源池,需要采购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机架等各类设备。对于这类项目,不同的设备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进行采购是完

  全没有问题的,而且即使同类设备,如果技术要求差异很大,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标段,比如用于计算的服务器和用于存储的服务器可以分别进行采购。但如果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设备,却分两个标段进行采购,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

  在此类判断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建议按照从严的标准来执行,能招尽招。

  2.潜在供应商的范围是否为拆分招标还可以从潜在供应商的范围上来进行判断,如果一个项目被划分为两个标段,且这两个标段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基本一致,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3.标的关联性将可以由一个供应商提供(潜在供应商比较充足时)的项目,拆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4.非恶意(被逼的)与恶意(主观的)的初步判断采购工作很难做,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用“忠孝两难全”来形容,一方面要求必须合规,另外一方面要求高效,这个问题就像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差不多,尤其是在国企,体现的更为充分。所以有些时候“拆分”的后面,并不是腐败行为,而且单纯的为了高效,或者说是单纯的被客户或领导逼的,说多了都是泪,采购员们自己心中应

  该都深深有体会。非恶意的情况(被逼的),一般每次采购都会采用公开类的竞争

  性采购方式,比如:把1个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成2个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达到的效果是缩短采购用时及内控审批用时;恶意的情况(主观的),一般第一次采用公开类采购方式,甚至是公开招标,但短时间内又对本项目进行扩容,且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大批量扩容的(超过10%)。

  二、“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将技术要求不同、潜在供应商范围不同的标的划分在同一个标段,且不允许代理商、且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大幅缩减的,比如:

  情况1: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己、庚、辛、壬、癸,共6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潜在供应商就只剩下甲了,最终就会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向甲进行采购。这种情况就属于利用划分标段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情况2: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癸,共5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还能有4个潜在供应商,仅排除了2家,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而且,一般这种情况下戊和癸的综合能力一般会比较低,即使分开招标,这两家中标的几率也很少,合并招标对最终的

  中标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潜在供应商比较充分(5家及以上)的情况

  下,最好的操作方式是能合并尽量合并,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整体成本,还能带来减少分工界面、降低维护难度等很多好处。

  对于一些整体技术要求比较高,或者维护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即使可能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比较小,合并招标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有第三方的技术说明材料,防止后面检查时无法说清。

  

  

篇十五: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2022年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

  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篇十六: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本文专门阐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内容,其目前在招标投标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对其提出有效的处理对策,为有关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关键词: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评审;备案;问题

  一、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1.1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的问题。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往往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过大,甚至部分地区金额高达500万元,如多个标段投标,需按多个标段缴纳,增加了部分企业的投标负担。

  1.2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按规定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退还给未中标投标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在招标结束后,大部分招标人依然迟迟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人,使投标人资金无法正常周转。

  2、招标文件中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

  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中,常见于综合评标办法的招标工程,依然以特定合同金额或者规模的同类型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资格条件,这种现象有悖于招投标法条款规定,且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且催生了腐败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相互串通投标提供了一定条件,双方相互协商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一定程度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3、标书编制、评审问题

  在投标过程中,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很短,且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较多,难免确保整个标书不出一点小错误,投标文件已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在标书评审过程中,往往由于一点小错误而被评标专家废标,对投标人有较大的打击,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

  4、备案制度问题

  各级地方政府对外省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备案制度管理成为惯例,该制度运行至今已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异地开展业务活动的积极性,造成了建筑业招投标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加剧了地方保护,滋生了一些腐败问题。

  备案手续繁琐、名目众多,办理时间跨度过长,办事人员两地来回跑和多次办理是常见之事。而部分市级地方规定外地企业进入其行政区域投标备案时,必须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对面积有一定要求,并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备案入库人员本人到办事现场签字认证,令异地企业不堪其烦,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满足所谓的备案要求。部分企业为了顺利便捷的通过备案,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腐败风气。

  二、探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及解决建议

  1、加强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流程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审批过程中,审核投标保证金金额是否合理,并通过第三方监管成立管理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缴纳、收款、退还和违约责任认定。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间进行期限限定,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由招标人通知相关的监督机构,5日之内必须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直接退回到投标人的支付账户,不得拖延时间,如违规,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及时处理,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相应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利息,需要和投标保证金一起退还给未中标人和中标人。

  2、加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准备期间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招标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的管理力度,为这项工作后期有序开展提供有效保证。对此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建设管理机构人员业

  务能力,充实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性强的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因人员不熟悉业务从而造成招投标工作的纰漏。第二,加大力度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加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交易平台,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防止串标、围标的问题的恶化,实现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建筑市场交易平台。第三,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提高招投标的工作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3、健全评审流程监管,满足招标投标公平公正性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健全评审流程的监督,适当将投标过程透明化,确保整个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能开展过程中能够有序进行。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评标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杜绝串通投标或排斥其他投标人,建议在评标过程中只要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都不应该不废标,出现的个别不影响评定的非按标性错误给予扣分方式处理,而不轻易废标。对评标专家加强专业针对性技术培训,加强其专业技术能力,并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

  1.取消备案制度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2012年2月1日新实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将其简述为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由此可见,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外地企业必须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证或诚信手册之类的证书后方可参与投标或者由于企业延期备案不合格而取消其备案证书从而剥夺企业的投标资格等并不具备正当和实质的法律依据,应当及时加以清理、取消。

  一些省市近年来陆续开展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建筑市场的充分

  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逐步建立了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从制度建设上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些作为都取得了良好的试验效应,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取消资质备案制度,拆除地方保护的门槛,通过引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将行业诚信要素融入现行的行业管理制度中,实现法规及政策环境的系统整合和科学管理含量的全面提升,用信用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从而建立社会保证、利益制约、相互规范的监督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效应。

  三、结语

  总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相关管理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评标过程不完善、投标前期备案制度问题等。有关部门可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管理、完善评标过程监督、简化备案流程或取消异地备案,实现招标公开评审等方面全面提高投标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1]张连艳[1],郭艳玲[1].关于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分析研究

  [J].门窗,2015(1):166-166.

  [2]高洁.试论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和控制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9

  

  

篇十七: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作者:惠洪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八: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九: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

  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比如在石油化工领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颁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一、存在问题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

  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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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

  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

  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3、评标委员会问题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

  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

  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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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

  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

  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

  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合议”时的误导问题。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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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二、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

  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

  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

  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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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5、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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