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公寓式住宅7篇

时间:2022-11-18 20: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农民公寓式住宅7篇农民公寓式住宅  1.引言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论农村房地产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住宅建设的不断发展,很多的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公寓式住宅7篇,供大家参考。

农民公寓式住宅7篇

篇一:农民公寓式住宅

  1.引言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论农村房地产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住宅建设的不断发展,很多的农村住宅条件得到一定的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很多农村住宅完全是根据个人的想法建设,采用自建单家独院式住宅,长期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滞后,造成农村住宅新旧交错,高低不一,街道狭窄,可使用面积及耕地面积迅速减少,公共基础设施无法配置完善,使得农村散户居住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城镇化发展的今天,既不适应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可以说,在很多区域的居民点发展已经进入了整合阶段的今天,农村住宅布局上的分散无序、零乱以及由此造成的后劲不足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区域小城镇发展的瓶颈。

  农村住宅普遍存在“散、脏、乱、差”的局面,基础设施配套落后,居住环境普遍较差。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加快水电、道路、通讯、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在内心深处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需求,农民也都想过上小区生活,迈向城市生活。正是由于老百姓的需求,本文将首先对散乱的农村住宅的弊端进行研究,并提出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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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2.农村住宅散乱的弊端

  2.1农户住宅布局随意性大,缺少规划

  由于一些农村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完整的村庄规划,农村的房屋建筑大多呈现分散的、无序的状态。以福建省为例,全省有987个乡(镇)、14830个行政村,按每个行政村平均6个自然村计算,共约有88980个自然村。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而是分散建在旧村庄中或村庄周边的耕地上。

  2.2导致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土地有效使用面积骤减

  目前农村的散居农户住宅占地,少则几百平方米,多则上千平方米。一个村上百户人家,仅住宅用地就达好几万甚至十多万平方米。如此庞大的土地被不合理占用,使得土地大量浪费。更有甚者乱占耕地建房,使得耕地日益减少,粮食严重减产。

  福建全省农村村民总户数为660.04万户,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为381.98万亩,占各类建设用地总量的59.95%,居民点用地面积分别是城市、建制镇用地面积的8.7倍和7.25倍;据测算,全省农村村民户均建房用地面积达194.4平方米,有相当多住宅用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土地的不合理占用造成土地大量浪费。

  2.3农户房屋耐久性差,不安全因素多,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普通农民的所建房屋,基本上都是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的,一些落后地区的房屋大部分都是以砖木结构和砖结构绝度,质量低,结构安全系数低,防洪、防水、防盗能力差,且没有经过专业部门的有效地监督管理,其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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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2.4公共基础设施难以落实完善,不利于村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大部分村庄对外交通不通畅,村内道路、给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性、共享性差,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家政等事业落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不能满足日常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因此,农村住宅的散居分布,使得农村的一些基础设施由于散乱的房屋布局无法落实,难以形成公共的文化活动场所,阻碍农民的文化修养的提高。

  2.5农民散居造成地域管理的不便

  对于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由于散居的区域范围较大,散居人数众多,容易出现管理缺失等问题。

  2.6不断放大城乡差距

  农宅散居严重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和规模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仍然比较低。由于农村住宅散居现象的不断加剧,严重违背了农村向城市化发展的理念,农村与城市的贫富差距将会不断增大。

  3.农村住宅公寓化概述

  3.1农村住宅公寓化

  是指取消传统的“一户一宅”农村住宅建设方式,将农村住宅从每户独立的低层、多层形式,改革为一梯多户的多层、高层套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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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

  3.2农村传统住宅与公寓住宅的区别

  目前,我国农民居住条件普遍不高,功能残缺不全,外观单调呆板,基础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脏乱差。呈现出分散的状态,类似“兵营式”的住宅,严重浪费了土地。公寓住宅区别于传统的农村住宅,最大的一个特点是集中。通过集中有利于基础设施的完善,改善居住环境;同时,通过公寓住宅建设,可大大节约土地,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

  4.农村住宅公寓化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4.1国外农村住宅公寓化研究现状

  群宅理念首创于20世纪70年代的丹麦,后风靡北欧,有四大特点:一是强调参与过程,二是包括有益的邻里设计,三是包括众多供日常使用的公用设施,四是包括完整的居民管理。而在日本坚持传统及富有民族特色的,风貌精致且讲究生活情趣的,分散居住的,功能划分的,适应防震需要的住区建筑形态。日本全国的建筑形态高度趋于一致,坚持传统建筑特色,较少特立独行的建筑形态,此外,普通农民住宅往往辟有单独的工具房,仓库,以供堆放杂物;而家居住房则单建他处,与其他功能用房有明显的距离空间,以提高家庭居住生活的标准与美感。

  4.2国内农村住宅公寓化研究现状

  李少峰在《公寓式住宅—村镇住宅建设的新路》一文中指出为适应乡村城镇化的要求,对经济较发达村镇居住用地及其建筑形态,宜建设集约化住宅,控制宅基地划地和建设,改向专业化,社会化的合作开发,引导村镇住宅走公寓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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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住宅公寓化的研究张湛在《建设公寓式住宅—改变农村散居现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999)一文中最早提出公寓化住宅建设的观点,笔者认为建公寓式住宅可以解决农村住宅建设市政设施配套差,居住条件差的问题。程榕生在《建设农村公寓式住宅集约用地提高居住水平》(2006)一文中指出建设村镇公寓式住宅,实际上是在走一条集约化的道路。亦云在《改造小城镇住宅建造方式全面推行公寓》(2002)一文中笔者认为为适应城镇可持续发展和城镇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应该把“改革城镇住宅建造方式全面推行公寓式住宅”列为实施发展小城镇这一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篇二:农民公寓式住宅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8.12.312009.02.01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下同)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宅基地报建管理,引导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民建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宅基地新建住宅的管理(一)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加强规划监督,保障规划的贯彻实施,引导农民合法表达住宅规划建设的意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村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共同参与村镇规划管理,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措施,规范农民的建设行为,引导农民严格按规划和批准的图纸实施建设。(二)村自留用地依法统一规划、按程序审批、统一配套建设。农民新建住宅必须在农村留用地或旧村场用地内按规划实施建设。引导农民住宅用地逐步按规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按照新农村的建设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农民新村。(三)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村新农村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采取单家独户或联壁式的建房形式与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相结合的建设形式。旧村场的改建应实行统一规划,有条件的,统一按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四)为统筹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符合消防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采用单家

  独户或联壁式布局的农村住宅,应以规定的基底面积标准及国土部门批准的宗地为依据,统一按每户不高于五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每户农民在自有宅基地的规划限制层数内申报建筑面积。

  经批准后,每户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底面积建设,在规定的报建标准以内及10%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超出规定的报建标准及10%的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建筑面积,按现行属地住宅基准地价收取地价。

  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和鼓励村集体共同参与村镇规划管理,政府原则上将农民缴纳的上述费用返还给村集体,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投入和村容村貌整治。

  (五)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鼓励村集体对旧村场进行改建,集中建设高层农民公寓式住宅,以分配给本村农民作为住宅。

  高层农民公寓式住宅由村集体统一申请报建确权,并为每户申办房地产权证。因建设高层农民公寓式住宅而节约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和经营管理,经营收益主要分配给参与公寓式住宅分配的农民。已分配公寓式住宅的农户,不再分配宅基地。(六)宅基地的取得和报建程序:各村须编制宅基地规划,核实划定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新农村建设规划,具有本村户口和具备宅基地申领条件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由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出规划报建,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宅建成后,由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规划验收,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审核同意后给予确权办证。已出卖、出租住房或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七)加强农民宅基地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农民宅基地施工建设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各相关建设主体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通报或个人举报的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图纸进行改建、加建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将农村规划建设的落实情况和农村违法建筑的管理工作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确保新农村规划建

  设管理的顺利实施。(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有奖的监督机制,对举报违法建筑的予

  以奖励,经费从政府对违法建筑的罚款费用中以专项经费的形式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制定实施。

  二、已建成但尚未报建确权的农民宅基地住宅的处理(一)在本意见施行之前已建成但未报建确权的农民宅基地住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经土地确权后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1.建设的农民住宅用地未纳入旧村改造或旧村整体搬迁规划,在农民所属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2.(1)本村农民用地基底面积符合珠国土字〔1994〕169号文(或用地基底超出原规定,但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表决同意给予确权,并由村委会加具意见的),建筑面积超出报建指标50%以内(含本数)的部分,超面积部分按15元/平方米罚款并按《补交地价标准》(见附件)补交地价;所建住宅不超过五层,建筑面积超出报建指标50%以上的部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予以罚款后,按现行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后由国土部门予以确权登记。所建住宅超过五层的,超出五层的建筑部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处以罚款后,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如城市建设需拆除的,不予补偿。对一户违法占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地上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并收回宅基地。拆旧建新的,在扣除原拆旧面积后参照上款执行。(2)本村世居居民、本村非征地农民或本村侨民在本村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的,经审核处罚后可补办手续,每宗地可补办报建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以宗地为标准在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户(一宗地为一户)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15元,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的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的57%补交地价后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在8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15元,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的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后予以确权登记。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出240平方米的建筑部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处以罚款后,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如城市建设需拆除的,不予补偿。世居居民、本村非征地农民身份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所在区政府审定。本村侨民身份由侨务部门确认。3.有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成果书。4.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补办确权证明。6.依据处罚决定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缴纳了罚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村委会成立工作组,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对本辖区内已建成但未报建确权的农民住宅的登记造册工作,并监督农民在此期间不得违法抢建,违者一律不予登记造册。

  补办有关确权登记手续的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消防、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派人员参与,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由该工作机构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对有关农民住宅进行甄别、认定,出具审核确认意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报建确权但已建成住宅的农民,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9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主动前往各区(经济功能区)的专门工作机构申报补办确权登记手续。

  (二)其他处理方式:1.对本意见施行之前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符合补办有关确权登记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确权登记手续。但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90日内拒不申办或收到罚款通知书后拒不缴纳罚款、地价的,采取如下方式处理:(1)对整栋建筑不予补办手续,停止供水、供电。(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出租登记等有关手续。(3)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2.对整栋不能满足补办确权手续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除。三、其他(一)香洲城区内已纳入旧村改建范围并已确定开发商和已开工的村仍执行原旧村改建政策,不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他村申请进行旧村整体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依照旧村改造政策执行,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二)在本意见施行之后的新建违法违章建筑,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三)为有效贯彻实施本意见,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组织管理,加大执法检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四)本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依据本意见执行。附件:补交地价标准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补交地价标准辖区地类

  地区分布补交地价标准(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香洲区一类拱北,吉大,香洲,湾仔,马骝洲及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桂山岛315二类前山,南屏,鸡公山至珍珠乐园,淇澳岛,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内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万山群岛中除桂山岛以外的其他岛屿290(淇澳岛内按260元计价)三类珍珠乐园至金鼎,南屏中学至珠海大桥,洪湾南连屏西,横琴岛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200金湾区斗门区一类各镇所在地200二类除一类地区外的其它地区160

  ——结束——

  

  

篇三:农民公寓式住宅

  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随着

  “两区”及各镇工业小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土地作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失的基本要素被大量占用,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并衍生出“失地”、“失业”、“失房”等现象,造成新的弱势群体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动迁农民利益相统一,已成为当前我市贯彻科学,实现“两个率先”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去年6月,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启动农民公寓房工程,这无疑为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一条十分现实而有效的途径,让动迁农民看到了安居乐业的希望。

  一、农民公寓房建设基本情况自去年6月起,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6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就我市宅基地管理先后下发了太政发79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79号文件)和太政发99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99号文件),对宅基地管理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明确规定“凡在本市市、镇规划区、两区(港区、新区)规划区、各镇开发区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和市、镇规划区以外因社会公益事业、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所涉及被拆迁的农户住宅,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并以公寓式定销房进行安置。”之后,迅速召开相关会议,启动农民公寓房工程。至今年5月,全市共规划农民公寓房小区18个(不包括南效新城区的3个小区),规划建筑面积501万平方米,占地5270亩;动建面积约92万平方米,占地1080亩,可安置农民拆迁户4150户左右。(详情见表一)我市的农民公寓房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启动早。2021年5月19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市政府随即

  组织开展实施,2021年7月1日起即在全市启动农民公寓房工程。为了及早动工,大多数工程采取边建边办或先建后办的办法取得基建手续。二是速度快。各地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迅速组织实施。至今年5月,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农民公寓房动建面积已达92万平方米。三是机制新。建设农民公寓房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地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等手段来缓解资金困难。99号文件规定“允许在小区内预留10%的土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用于商业房产开发。”全市除新区采取代建房外,其他均采取中标企业垫资建造,竣工后各地政府回购的办法建设。

  目前,尽管我市农民公寓房建设尚处建设施工阶段,但是,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政策措施的日臻完善,农民公寓房建设这一重大必将对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建设农民公寓房,是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基矗一方面,动员农民响应政府号召“离土离乡又离房”,实施大规模的动迁,从而为大量建设用地腾出了空间,为加快发展、协调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矗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房,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使农民的住宅产权不受侵害。安居才能乐业,把老百姓安置好了,变“阻力”为“动力”,才能凝聚人心,形成合力,这同样是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基矗

  建设农民公寓房,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城市化的过程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也是农村居民减少、城市居民增加,农业用地减少、非农建设用地增加的过程。全市首批规划建设的18个农民公寓小区,可安置农民拆迁户4150户左右,并且大部分规划在市、镇附近,如果再配套完善社保、等优惠政策,必将激发广大农民进城、进镇的积极性,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

  建设农民公寓房,是以人为本,富民优先执政理念的具体。科学强调以人为本,“两个率先”的核心任务是富民。在建设农民公寓房过程中,只要我们自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决不与民争利,用宽容宽厚的态度善待动迁农民,千方百计把农民公寓房建设好,努力改善他

  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就能够使广大动迁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农民公寓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要让动迁农民愿意入住,取得预期效果,还需要尽快解决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受规划制约,布局、设计不尽合理。一是部分农民公寓小区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有差异。二是各镇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有的城镇规划及工业载体规划已经打破,而新的城镇规划及工业载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滞后,客观上造成规划区范围难以界定,基层执行79号文件有难度。三是农民公寓房房型设计单一。目前,我市的农民公寓房房型一律为五层公寓楼,且房型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各类层次动迁户的需求。同时,农民公寓房的选址、设计、配套以及物业管理等未能公开操作,缺少广泛征求动迁农民的意见这一环节,动迁农民反响较大。受资金制约,工程进度进展缓慢。据测算,拆迁农户入住公寓房政府户均补偿费用需30万元左右,按在建的9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200元计算,全市需投入资金10多亿元。虽然大部分小区采用BT模式运作,但竣工后由政府出资回购。按太政发79号文件精神,公寓房建设由“两区”、各镇运作。目前,大部分镇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回购资金无着落。部分镇因为承建方对资金问题顾虑重重,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工程建设的滞后,导致部分动迁农户长期居住过渡房,生活质量下降,不稳定因素增加。

  

  

篇四:农民公寓式住宅

  《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通告》政策解读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告已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现解读:

  一、制定《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背景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市征收部门根据建筑造价专业机构测算,丽城改指(2018)20号《丽水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及丽水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费用中标单方造价等,分析人工费和原材料价格因素,结合市区房屋重置价标准以及2019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优惠价标准,拟确定:

  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为: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040元/㎡,优惠价为3050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910元/㎡,优惠价为2870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储藏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具体测算过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2019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为1010元/㎡,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为3000元/㎡;南城区块2019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80元/㎡,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2820元/㎡;柴间价格按廉购价结算,车库价格按(提供房源小区)市场价购买。

  建筑造价专业机构根据2018年与2019年的测算房屋工程造价综合指数,预测2020年房屋重置价格系数为2.32%,2020年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砖混结构二等房屋的重置价格为1040元,相较2019年重置价标准提高了30元/㎡。根据“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的规定,拟确定2020年北城区块(中心城区)的廉购价为1040元/㎡,南城区块的廉购价为910元/㎡。根据“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的规定,参考丽城改指(2018)20号《丽水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关于“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不含土地款、监理费),不低于3000元/㎡(不含土地款、监理费)”,另2018年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公司签订的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书显示:丽水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费用中标单方造价为3211元/㎡,综合2019年度人工费

  和原材料价格因素,拟确定2020年北城区块(中心城区)的优惠价为3050元/㎡(在2019年优惠价基础上加了50元),南城区块优惠价为2870元/㎡。

  二、主要内容

  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为: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040元/㎡,优惠价为3050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910元/㎡,优惠价为2870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储藏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三、关于施行时间

  《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通告》适用于2020年度发布征收公告实施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项目。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五: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民公寓可以买吗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

  的调查与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随着“两区”及各镇工业小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土地作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失的基本要素被大量占用,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并衍生出“失地”、“失业”、“失房”等现象,造成新的弱势群体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动迁农民利益相统一,已成为当前我市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去年6月,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启动农民公寓房工程,这无疑为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一条十分现实而有效的途径,让动迁农民看到了安居乐业的希望。

  一、农民公寓房建设基本情况自去年6月起,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XX年]6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就我市宅基地管理先后下发了太政发[20XX年]79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79号文件)和太政发[20XX年]99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99号文件),对宅基地管理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明确规定“凡在本市市、镇

  规划区、两区(港区、新区)规划区、各镇开发区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和市、镇规划区以外因社会公益事业、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所涉及被拆迁的农户住宅,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并以公寓式定销房进行安置。”之后,迅速召开相关会议,启动农民公寓房工程。至今年5月,全市共规划农民公寓房小区18个(不包括南效新城区的3个小区),规划建筑面积501万平方米,占地5270亩;动建面积约92万平方米,占地1080亩,可安置农民拆迁户4150户左右。(详情见表一)

  我市的农民公寓房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启动早。20XX年5月19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市政府随即组织开展实施,20XX年7月1日起即在全市启动农民公寓房工程。为了及早动工,大多数工程采取边建边办或先建后办的办法取得基建手续。二是速度快。各地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迅速组织实施。至今年5月,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农民公寓房动建面积已达92万平方米。三是机制新。建设农民公寓房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地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等手段来缓解资金困难。99号文件规定“允许在小区内预留10%的土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用于商业房产开发。”全市除新区采取代建房外,其他均采取中标企业垫资建造,竣工后各地政府回购的办法建设。

  目前,尽管我市农民公寓房建设尚处建设施工阶段,但是,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政策措施的日臻完善,农民公寓房建

  设这一重大实践必将对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建设农民公寓房,是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基矗一方面,动员农民响应政府号召“离土离乡又离房”,实施大规模的动迁,从而为大量建设用地腾出了空间,为加快发展、协调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矗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房,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使农民的住宅产权不受侵害。安居才能乐业,把老百姓安置好了,变“阻力”为“动力”,才能凝聚人心,形成合力,这同样是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基矗

  建设农民公寓房,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城市化的过程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也是农村居民减少、城市居民增加,农业用地减少、非农建设用地增加的过程。全市首批规划建设的18个农民公寓小区,可安置农民拆迁户4150户左右,并且大部分规划在市、镇附近,如果再配套完善社保、就业等优惠政策,必将激发广大农民进城、进镇的积极性,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

  建设农民公寓房,是以人为本,富民优先执政理念的具体实践。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两个率先”的核心任务是富民。在建设农民公寓房过程中,只要我们自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决不与民争利,用宽容宽厚的态度善待动迁农民,千方百计把农民公寓房建设好,努力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就能够使广大动迁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农民公寓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要让动迁农民愿意入住,取得预期效果,还需要尽快解决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受规划制约,布局、设计不尽合理。一是部分农民公寓小区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有差异。二是各镇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有的城镇规划及工业载体规划已经打破,而新的城镇规划及工业载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滞后,客观上造成规划区范围难以界定,基层执行79号文件有难度。三是农民公寓房房型设计单一。目前,我市的农民公寓房房型一律为五层公寓楼,且房型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各类层次动迁户的需求。同时,农民公寓房的选址、设计、配套以及物业管理等未能公开操作,缺少广泛征求动迁农民的意见这一环节,动迁农民反响较大。受资金制约,工程进度进展缓慢。据测算,拆迁农户入住公寓房政府户均补偿费用需30万元左右,按在建的9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200元计算,全市需投入资金10多亿元。虽然大部分小区采用BT模式运作,但竣工后由政府出资回购。按太政发[20XX年]79号文件精神,公寓房建设由“两区”、各镇运作。目前,大部分镇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回购资金无着落。部分镇因为承建方对资金问题顾虑重重,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工程建设的滞后,导致部分动迁农户长期居住过渡房,生活质量下降,不稳定因素增加。

  受政策制约,规划区之外农宅翻建受阻。我市自20XX年1月1日起,冻结所有农宅翻建审批。也就是说,在市政府下发79号文件之前的半年,我市已冻结农宅翻建审批。据调查,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基层干部以及农民反响很大。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市农村住宅大部分为已有20多年历史的第一代砖木结构楼房,质量欠佳,设施落后,许多群众有再次翻建的愿望。因冻结审批,农村部分急需翻建的危房不能翻建,许多农民因致富或迎亲婚嫁,迫切希望自主建房的愿望受到压制,这是不合理也是不

  

  

篇六: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民公寓购房合同范文

  〔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1页,共4页

  农民公寓购房合同范文

  卖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圓(小写_______元),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2页,共4页

  第三条非凡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假设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主动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当。假设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主动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七条今后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

  第3页,共4页

  予配合。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中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4页,共4页

  

  

篇七: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民公寓买卖合同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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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公寓买卖合同

  1.房屋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房屋买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3.房屋买卖标的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市〞_________中心〞大厦内第_________楼____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____套(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等等)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图,室内用品清单各一份)。

  (2)本买卖契约所涉之〞_________〞大厦地址为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该地块是经_________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2页,共7页

  4.房屋买卖价格

  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____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治理和维修责任。

  6.治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1)〞_________中心〞大厦治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管辖,并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

  第3页,共7页

  (2)甲方暂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楼治理费。大楼治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甲方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

  (4)乙方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甲方负责计算、分摊,甲方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____%代办手续费

  (5)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乙方假设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甲方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

  (6)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假设需清扫室内卫生,乙方请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

  7.房屋维修

  本契约签订经验收后,房屋的维修即由乙方负担。但验收后一年内,

  第4页,共7页

  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因设备质量造成的维修由甲方责成设备供货单位解决。但如属人为损坏的房屋、设备,损坏人应承担其修理费用及赔偿损失。

  8.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再转让

  (1)乙方在购入本契约所规定范围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整个大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颁布的《_________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乙方购入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假设需要再转让,须按《_________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和政府有关房产买卖治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再转让的合同签约,必须将本契约中乙方应承担的职责无条件地转移到其买入者,并必须将本契约作为再转让合同的附件之一。假设在再转让中发生经济等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9.《_________中心用户手册》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对其中有关房屋购置户部分的职责条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第5页,共7页

  10.过户手续办理(1)甲、乙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契约后,须经有关部门公证。(2)乙方凭契约、公证书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_________市土地局、市房产治理局分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领取房产权证书。未经过户的房产买卖无效。11.争议解决条款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12.本契约所涉各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假设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那么按新法规执行。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页,共7页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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