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5篇

时间:2022-11-20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5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5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5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

  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

  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

  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乡镇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

  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

  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

  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

  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

  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

  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

  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

  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

  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

  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

  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

  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

  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社区)调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

  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

  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

  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

  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人民调

  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

  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

  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

  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

  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对乡镇

  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

  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

  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

  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

  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

  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

  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一是

  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

  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

  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

  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

  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

  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

  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

  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

  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

  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

  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

  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

  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

  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

  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

  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

  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

  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

  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

  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

  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

  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

  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

  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

  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

  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

  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

  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

  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

  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

  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

  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一是要劤力収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细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収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仸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収生的特点觃徂和収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収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仸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収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工作汇报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方式,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彼此间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绩显著,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还面临着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的现状,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还很多,民间纠纷又呈现出规模大、影响大、时间长、调处难的特点;外在形式表现为上访增多,因各种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我们的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发展和联防联调机制有待加强,厂矿企业特别是特困企业、私营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够及时和深入,措施还不够得力,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部分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不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等诸多因素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间纠纷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面临很多问题,呈现出滞后的状态。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

  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3、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村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四是一些村(居)调委会人员的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调解会员会办公条件差,在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都存在无交通工具、无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差。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二)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一是可以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二是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已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三是努力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促进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使每个人民调解员都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熟知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纪律,学会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提高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保证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解释和司法部颁发的规章的要求。

  (三)要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

  要针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

  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纠纷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10余项制度。二是要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部门承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四是接边的省、县、乡(镇)、村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边地区的纠纷进行联合调处,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各个角落,覆盖到每个村(居)民,努力构筑起横到边、纵到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调解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1、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方面,通过人民调解,让当事人互相谅解,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面临

  的形势看,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两劳人员仍是犯罪多发群体,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维护辖区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2、是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要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坚持抓好司法所建设,为更好地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队伍建设上对没有司法行政人员的乡镇争取人事部门抓紧解决,做到有机构存在,有人员干事,并积极争取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力争达到每个司法所2-3人;在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上,局机关争取各方面支持,继续抓好司法所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其次,坚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重要一环,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和前提。

  3、是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加强对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把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培训、表彰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真正体现党委、政府的温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办法、新途径,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认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努力奋斗,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乡镇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加大表彰力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及时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

  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法庭的密切配合,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由于配合密切,共同履行职责,的人民调解工作才有了新的突破,并取得了新的成效。

  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和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排查、联合接访、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多种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快速传递的信息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要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调解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产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增强对矛盾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做起,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纠纷苗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随之带来贫富差距拉大,人员流动频繁,经济关系复杂等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适应新形势,迎难而上,开拓性地开展刑释解教

  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摆在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及工作者面前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1、刑解人员衔接管理不规范。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刑解人员在释解前一个月由监所以《通知书》形式将释解人员基本情况通知释解人员户口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便做好管理、监督、考察、帮教、安置工作。但部分监管所没有完全按规定去做,因此安置帮教组织对刑解人员情况得不到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可能造成释解人员脱管失控。

  2、部分释解人员不回原籍,导致漏管失控。有部分释解人员释解后直接外出打工,不回原籍,造成户口空挂,导致漏管失控,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对其行踪无法掌握控制,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

  3、基层安置帮教组织机构编制、工作经费不到位。目前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充当着“消防队员”的角色。加之工作中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得不到落实,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4、社会保障乏力。当前对于释解人员的救助能力有限,安置帮教实体建设等社会保障体系没建立起来,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导致释解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乏力。

  5、释解人员自身因素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一是社会压力大。社会上目前还存在对释解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城镇对释解人员安置感到非常困难,因为许多下岗工人、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尚无法解决,根本无暇顾及刑释解教人员。在农村由于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积极性日益高涨,责任田调剂难度加大。二是大多数释解人员文化水平低,就业技能差。调查表明,释解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很难适应当前的就业岗位对求职者素质的需要。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几点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强化领导,落实保障,严格责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要适应形势需要,努力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按照中央四部委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衔接管控。要着力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逐步实现安置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安置帮教工作为纽带,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调解等各项相关职能,标本兼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围绕一条主线,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委、政府“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一是落实机构。辖区37个乡镇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综治办、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工作。并在各村(居)委会、各企业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帮扶人员,形成镇、村、组三级帮教网络。现已建立帮教小组37个,帮教人员230余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有关单位年度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三是落实生活。近年来,在安置实体较困难的情况下,针对性的进行安置帮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许多正反事实证明,“两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一)把好接茬关。重点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即着手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刑释解教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资料、打基础;二是及时回访。归正人员回家后,镇、村(居)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

  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多种安置形式:一是回乡安置。对家住农村的“回归”人员,由村一级帮教小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田,让他们有地可耕。二是工作安置。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我们深知,这一部分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如何,将直接影响整个工作的运行,如果放任不管,势必会重新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红果镇,对缺乏文化,有从事重体力劳动人员,便安排他到砖厂;二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

  (三)、强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归正人员的心态很不平稳,存在过一天算一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落实专项管理。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以掌握了解基本情况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二是实施规范管理。对每年回来的两释人员进行好跟踪管理,不让其放任自流,抓好教育。开始新的生活。三是做好排查工作,作好回归的登记,这样有利益安置帮教。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街道)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

  (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已于2007年制定,但是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镇(街道)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国土、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镇(街道)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捷。我们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镇(街道)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担任,村(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司法局为主、村(社区)协助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四)强化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

  (五)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

  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重要作用。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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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当前,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协调各方而利益关系,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临的带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一、涪陵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涪陵区属重庆中部,幅员面积2941平方公里,辖3个工业园区,8个街道,18个乡镇,总人口113万人。全区建立各级各类调委会607个,调解人员5374人。近年来,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思想,积极探索调解手段,落实纠纷调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突出表现在:

  (一)调处了大批量的民间纠纷。近四年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达30394件,调处成功29786件,成功率达98.2%。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且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加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的要求全而达标,全部设立了调解室,统一佩戴调解员徽章,全而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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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调委会加大了规范化建设力度,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面扩大,调委会卬章全而启,各调委会建立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台帐,一般和疑难案件制作了调解文书,整理了案件档案,有力提高了调解纠纷质量。

  (三)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依托村级换届选举把一些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能人选为人民调解员,普遍为村(居)主任和社长兼任人民调解员。区乡两级按照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调解技能的要求,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分类的方法,基木实现对调解员培训的全面覆盖。4年来,全区共培训调解人员达3600余人次。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机制。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与区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在法院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实施诉前调解。去年下半年以来,共调处纠纷278件,有力地维护了稳定,减少了司法成本。李渡办事处、百胜镇等在当地派出所设置调解室,做到警民联动化解纠纷。二是建立了区域联防机制。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全区先后与武隆、南川、巴南、长寿、丰都、垫江等区县建立协作机制,同乐、增福、原聚宝乡等与相邻区县乡镇推行的区域性联防工作机制,解决了毗邻跨界纠纷调解难的问题。三是建立夕阳红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初步建立。一是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区委、区政府坚决四年一次对人民调解表彰奖励,、对全区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共表彰集体80个、个人100名,激励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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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工作热情。二是建立了调解案件补偿制度。从开始,该区运用市转移支付的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案件进行补贴,共发放资金达39万元,有效地激发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当前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

  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都充分肯定,但少数地方真正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落实不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恢复和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设置在国有企业的调解组织由于改制而纷纷解体,而新兴私有企业受到成本投入和认识的限制,很少主动建立解调组织,导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90%的调解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企事业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导致企业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屡有发生。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够。区司法局派驻乡镇(街道)司法所26个,用于司法所的专项编制66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约2.5个。只有专项编制的2人司法所有12个,占有司法所总数的46%;3人司法所有14个,占54%。大部分司法所长被安排包村包组,负责信访稳定、征地拆迁等多项工作,很难从精力和效果上保证指导管理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困难,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绝大多数调委会的经费都受制于木村(社区)的经济状况。调解经费区、乡镇经费不足,致使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调解纠纷补贴也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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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是市上补助且偏低,经费的窘迫影响很多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六)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统计数据表明,公民与法人、

  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占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纠纷总量的比例显示了民间

  纠纷主体、地域、行业之间的深刻变化。这些矛盾纠纷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单枪匹马作战,离开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的纠纷发生类型和规律,切实加强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配齐配强调解工作专职人员,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报酬,使调解工作真正起到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不断发展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加大建设新型调解组织的力度。把巩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础,将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恢复和建设上。对于陷入瘫痪状态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恢复其功能,使之重新焕发生机;在民营企业,着重宣传调解理念,逐步推广建立调解组织。不断发展新型调解组织,如调解经济、消费、房地产建筑、劳动争议、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委会等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把调解组织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打好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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