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18篇

时间:2022-11-21 2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18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18篇,供大家参考。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18篇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第七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四)身体健康;(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

  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第四章考察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

  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

  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学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范围新选拔任用的学校正副职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三、选拔任用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3、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实践

  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

  顾全大局。四、选拔任用资格1、提拔中层干部正职的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提拔中层干部副职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三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具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当于教研组长一级的两年以

  上工作经历。3、提拔含团队干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一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党员。4、提拔人事干部岗位的,还需教育局人事科审查同意为准。5、提拔总务主任岗位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按上述有关条文执行,

  非教师系列的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龄。6、身体健康。

  7、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破格任用。五、选拔任用办法1、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2、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3、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实行差额考察制,即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人选。六、选拔任用程序(一)中层正职选拔任用程序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听取群众意见。3、党支部对提名人选(中层副职)组织考察。4、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5、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副职选拔任用程序采用直接任命方法或公开竞聘方法。

  1、直接任命方法(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②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③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①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②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3)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召开校务会议,确定考察对象。(4)党组织考察①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范围为学校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群众代表。③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5)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②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2、公开竞聘方法(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竞聘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宣布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公布一周内报名,审查通过竞聘人员名单。(4)组织竞聘演说,面试等。(5)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初步人选。(6)党支部对提名人选组织考察。(7)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8)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干部正式聘任后,向教育局党委组织科备案。六、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4、因本人身体不适应继续任职的。5、因本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原岗位的。6、因本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7、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2、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学校党支部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

  选拔公司中层干部(各部门正副职)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三、岗位人选产生范围1.本部门内部产生2.全公司范围内筛选产生

  1/3

  3.面向社会招聘产生四、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1.下发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的通知2.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①参会人员:总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骨干以上人员;部门一线职工代表。②与部门骨干以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3.整理会议及谈话情况,并将会议及谈话情况内容汇报给总公司领导,请总公司领导审查。4.通过部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后,若仍无合适人选,即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筛选。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请总公司领导审查。(二)总公司考察1.总公司安排人员通过民主测评及与本人谈话、与职工谈话等方式了解拟提拔人员的有关情况。2.形成考察材料报总公司领导审查,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人基本情况;工作成绩、能力特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三)讨论决定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形成决议。

  2/3

  2.形成会议纪要。(四)任前谈话总公司领导与拟提拔人进行谈话。(五)任前公示①对拟提拔人、拟提拔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②公示期结束,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即起草正式任职文件。(六)廉政考试在公示期间组织进行任前廉政考试。(七)宣布到任和任职:印发任职文件,总公司安排人员到任职部门宣布任职文件。

  3/3

  

  

篇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

  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

  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

  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

  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1页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

  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

  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

  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

  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

  在社会主

  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

  第2页

  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

  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

  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

  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

  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

  和民主作风,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

  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

  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

  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

  工作两年以上;

  职务的,

  一般要具有

  由科员提任副科级

  3年以上

  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

  第3页

  下,

  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

  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

  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

  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

  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

  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换届时,

  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

  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

  第4页

  出

  调整、补配意见?BR>(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

  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

  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

  别

  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

  究确定考察对象。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成

  换届或对要对班子

  员进行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成员出缺,

  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

  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

  进行民主推荐,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考

  党委确定

  察对象时,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要把民主同时要防

  第5页

  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二)下属单位负责人。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

  第6页

  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

  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

  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

  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

  子换届调整时,

  民主推荐

  领导班

  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

  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干

  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

  务的要求,

  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

  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

  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

  如无特殊变

  化,

  可不再进行全

  面考察。

  第7页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

  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

  凡相

  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

  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

  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

  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篇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BR>(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二)下属单位负责人。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第五章考察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

  进行全面考察。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

  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

  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

  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第七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

  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

  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任免第三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

  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旗委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2)报名与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5)旗委讨论决定;(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与回避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四十六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七条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降职第五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第五十一条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

  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第五十三条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第五十四条坚持干部考核制度。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审计制度。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第五十六条完善干部交接制度。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

  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

  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

  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

  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选拔公司中层干部(各部门正副职)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三、岗位人选产生范围1.本部门内部产生2.全公司范围内筛选产生3.面向社会招聘产生四、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1.下发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的通知2.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①参会人员:总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骨干以上人员;部门一线职工代表。②与部门骨干以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3.整理会议及谈话情况,并将会议及谈话情况内容汇报给总公司领导,请总公司领导审查。4.通过部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后,若仍无合适人选,即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筛选。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请总公司领导审查。(二)总公司考察1.总公司安排人员通过民主测评及与本人谈话、与职工谈话等方式了解拟提拔人员的有关情况。

  

  2.形成考察材料报总公司领导审查,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人基本情况;工作成绩、能力特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讨论决定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形成决议。2.形成会议纪要。(四)任前谈话总公司领导与拟提拔人进行谈话。(五)任前公示①对拟提拔人、拟提拔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②公示期结束,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即起草正式任职文件。(六)廉政考试在公示期间组织进行任前廉政考试。(七)宣布到任和任职:印发任职文件,总公司安排人员到任职部门宣布任职文件。

  

  

  

篇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

  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

  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

  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

  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

  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

  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理,

  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员、

  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

  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

  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

  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带领和指导下级人员卓有成

  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

  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

  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

  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

  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胸襟开阔,严于

  律己,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

  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研究生学

  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括同

  一个部门不同岗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三

  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五

  级职员或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一般应有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等岗位的管理工作

  经历或参加过学校安排的挂职锻炼。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从事人事、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和国际交流等管理岗位工作的正职干部,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和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

  提拔担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妇

  委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

  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

  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

  聘任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换届聘任工作。换届聘任应经过公布职

  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

  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

  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

  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

  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

  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党委组织部根据

  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

  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学院现任党

  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所中心正副职、教工党

  支部书记、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代

  表,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工。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民主推荐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

  单位推荐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个人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

  专兼职干部、机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七级及以上职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教师

  代表等。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推荐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

  党委组织部会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

  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

  作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

  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在对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听取校党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

  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

  单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见.

  第十七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

  对象。

  第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

  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有关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对象。

  第

  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

  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

  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

  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

  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

  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

  人档案.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

  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

  长助理、院办、系、所、中心负责人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部门工会主席和其

  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校部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部门所属

  二级党组织书记;所在部门正副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

  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对

  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

  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

  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

  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第

  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

  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主

  要负责人的意见。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拟任职单位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

  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

  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

  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

  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

  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

  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监票与计票,组织部、党办各一名同志负责计票,纪委一名同志负责

  监票;

  (五)宣布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校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

  领导职务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市教卫党委审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

  导成员任免后要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党政

  正副职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审批;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免后

  要及时报徐汇区武装部备案。

  第

  七章

  任职

  第三十条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

  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

  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

  调查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

  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

  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期满原则上按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正职领

  导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谈话;副职领导干部由分

  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

  签发;行政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后离任的,作为

  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领导干部因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通

  报后发文免职.

  第三十五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通过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

  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后,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

  交接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一。

  第三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

  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着眼于多岗锻炼干部,进行培养性轮岗;着眼于工作需要,进行需求性轮岗;

  着眼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行调整性轮岗;着眼于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进行回避

  性轮岗;实行党政干部交流。同时,鼓励干部到基层或艰苦岗位去锻炼。

  干部在任期内根据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作轮岗交流或调整.在同一领导岗

  位任职两届或满8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届数或年限可根

  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

  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

  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出境连续半年及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

  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

  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

  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中层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

  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

  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

  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

  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

  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

  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

  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

  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

  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

  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

  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

  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

  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

  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

  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

  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坚决反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行为,

  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

  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

  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

  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中

  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十五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

  督.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

  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纪

  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

  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由于年龄原因,集中换届聘任时不能任职满两年的干部,不再

  继续任职,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双肩挑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

  回业务岗位或改任同级调研员。给予同级调研员安排工作岗位,待遇基本不变。

  第五十七条非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根据

  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工作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

  待遇;兼职干部原则上回相关的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级别,或根据

  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管理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

  待遇。

  第五十八条优化专兼职队伍结构,确保校部党政机关每个职能部门至少

  有一个专职中层管理岗位.

  第

  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篇十: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2022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___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___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___领导___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___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选拔公司中层干部(各部门正副职)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三、岗位人选产生范围1.本部门内部产生2.全公司范围内筛选产生3.面向社会招聘产生四、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1.下发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__通知2.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①参会人员。总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骨干以上人员;部门一线职工代表。

  ②与部门骨干以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3.整理会议及谈话情况,并将会议及谈话情况内容汇报给总公司领导,请总公司领导___。4.通过部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后,若仍无合适人选,即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筛选。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请总公司领导___。(二)总公司考察1.总公司安排人员通过民主测评及与本人谈话、与职工谈话等方式了解拟提拔人员的有关情况。2.形成考察材料报总公司领导___,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人基本情况;工作成绩、能力特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三)讨论决定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形成决议。2.形成___。(四)任前谈话总公司领导与拟提拔人进行谈话。(五)任前公示①对拟提拔人、拟提拔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__个工作日。②公示期结束,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即起草正式任职文件。(六)廉政考试在公示期间___进行任前廉政考试。(七)宣布到任和任职。印发任职文件,总公司安排人员到任职部门宣布任职文件。

  2022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___县电力局中层___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___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___伍的革___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___思想、___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___”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___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___领导___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___结合起来,发挥1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___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第四条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

  第五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___思想、___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___”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___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___主义,___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2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干部的,应当具有___年以上工龄。(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___年以上。(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局党支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第十条民主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局党支部领导、局领导3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___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二条个人向局务会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局务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职工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十四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___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

  

篇十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7.09.29•【文号】科发党字[1997]071号•【施行日期】199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党字[1997]071号)

  院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努力建设我院高素质干部队伍,现将《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干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我院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

  要努力把我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改革、团结协调、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精干高效的领导集体。

  到本世纪末,要形成研究所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努力实现全院所级领导干部的平均年龄达到50岁左右,45岁以下干部的比例努力达到50%.通过调整,改善结构,优化组合,使研究所领导班子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领导干部选拔与考核任免(一)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二)选拔任用条件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政治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同题。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研究所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5.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密切联系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敢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对不同单位和不同任职岗位特定需要的素质和条件,由上级干部(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与单位党政领导商定提出。

  (三)领导班子换届与届中考核工作程序1.领导班子任期届满①离任审计:根据科发审字[1996]0216号文件规定,对院属研究所(中心、台、站)所长(主任)、院管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解聘等应当实行离任审计。审计实行驻院审计局、分院内审机构分级负责、分工审计的原则,必要时由驻院审计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送人事局备案。②述职报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所长依据任期目标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根据需要分别作分管工作的述职报告。参加会议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所党委委员、副研以上科技人员、取代会代表、中层干部、青年科技骨干、离退休职工代表。③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到会人员以无记名形式对本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下届领导班子组成人选进行民主推荐,测评推荐表由考核组当场收回,集中汇总。④个别谈话.考核组自主地、有计划地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认真听取所内各方面人员的意见。⑤考核组汇总情况:根据测评、推荐及谈话结果,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提出

  考核建议,形成考核报告(京外分院地区要经分院党组讨论),由院人事局统一上报院党组。

  ⑥党组审定:院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审定方案,形成任免决定。⑦反馈意见,宣布班子:方案确定后,考核组领导要向新老班子成员反馈考核意见,提出希望与要求,宣布党组决定。新班子上任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制定出所长任期目标(一式十二份),上报院人事局统一发送院有关部门。2.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程序包括述职报告、民主测评、个别听取意见等内容.考核报告送党组审定后,由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反馈意见,促进领导班子改进工作。3.领导班子个别调整对增补或个别调整的干部,也要坚持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程序,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考核组提出建议,上报院党组审批。(四)拓宽用人渠道合理配备班子选配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坚持标准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要根据科学院的特点,与院的缩构性调整相结合,体现分类管理,多种形式。除上述常规工作外,还可采取选任、招聘、调任的方式。既要注意发现和起用本单位产生的优秀干部,同时也要面向院内及社会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对重点单位,根据研究所发展的需要,可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所长人选。研究所的行政副职也可面向社会招聘。坚持领导干部交流与轮岗,为干部成长和锻炼提高创造条件。因工作需要由院决定派进、调出的干部,个人和单位都要服从组织决定。领导班子要形成“新老结合,中青为主”的结构。三、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同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1.坚持举办每年一期的所级领导干部上岗培训班,这是所领导的必修课,院里要进一步改进上岗培训班的教学内容和授课方式,使其更加系统化、规范化,联系实际,主要解决新上岗领导的实际需求,以管理科学、领导艺术,经验交流为主要内容。2.有计划安排所级领导及近期准备提拔的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努力做到在上岗前后的一年内进入中央(或地方)党校学习。3、完善各单位的中心组学习制度,要求年初向上级组织(京区党委、分院党组)部门报送学习计划,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年底要有总结和通报。中心组学习情况要与领导班子考核、个人考核评优相结合,院要树立和宣传一批刻苦学习,联系思想实际,学以致用,做出成绩的先进典型。4.由院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根据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需求,适时举办短期业务培训班(或专题讲座)。5.根据需要举办局、所级(包括所长助理及后备干部、机关处长)管理干部脱产培训班和短期出国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外语、计算机能力和管理水平。(二)严格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上级、同级、下级相结合的指导、监督的管理机制。1、院人事局、京区党委、分院党组要重视做好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了解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2.坚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院党组成员应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题调研,经常同研究所党政一把手谈话,同时院党组还应委托院人事局、分院党组不定期地同研究所党政一把手和年轻干部谈话,沟通感情,交换意见。3.新班子任命后,院人事局、分院党组要帮助领导班子建立正常的议事制度、

  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4.坚持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制度,严格考评程序。5.研究所党委(分院党组)要坚持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并不断提高其质量。通

  过民主生活会,要着重抓好领导班子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加强团结,严肃纪律,树立正气,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奖惩措施要关心爱护领导干部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解除领导干部部的后顾之忧。(一)根据《关于对所级领导集体实行奖励的暂行条例》,对任期届满的领导班子,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领导集体和先进领导集体,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二)适当提高所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职务津贴,其津贴标准与领导班子的工作绩效、研究所总体分配水平挂钩,原则上每月100至300元。(三)所级领导成员,在一届任期内,经考核(届中、换届)胜任本职工作并作出贡献者原则上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四)对业务领导干部(包括从研究岗位上选拔的党务领导干部),特别是正处在业务上升期的年轻干部,一届任期内可累计有半年时间出国进修学习。业务领导干部离开所级领导岗位后,尚未到退休年龄者,正职视情况由院里给予一定课题启动费,副职由所里解决。对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的党务干部,根据本人情况,亦应尽可能安排出国短期考察。(五)院要主动关心所级领导的住房困难,原则上正职任满一届,副职任满一届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安排所级领导的住房。(六)院每年将有计划地组织局所级领导干部进行短期疗休养。(七)对工作平庸或不胜任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红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者,要依法处置。

  五、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我院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我院班子建设的质量和长远发展,要下大气力把此项工作做好,要保持后备干部队伍的数量和活力,以满足各级班子长远建设的需要。院、所都要缩合班子换届、届中考核、日常管理工作,抓紧做好后备干部的考察遴选,建立起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后备干部队伍。对后备干部人选要实行动态管理,保证质量,保持活力,源源不断地为领导班子输送优秀人才。(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层层抓起,研究所(分院)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此项工作,作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应坚持以党政共管、党委为主的原则,并列入院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及研究所绩效评价指标之一。新班子任命后,在一年内将后备干部名单(包括培养计划)上报院人事局(有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党组统一上报)。院人事局,分院党组要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分院地区各单位在确定后备干部人选、任命所长助理时,要事先与分院党组沟通。(二)注重党政一把手人选的培养和选拔。建设好领导班子,关键是选好党政一把手,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压担子,委以重任,放在关键岗位上锻炼。(三)选拔后备干部,不仅要考虑年龄优势,更要注重干部基本的德才素质和发展潜力,保证质量。(四)选拔后备干部要三支队伍建设一起抓,广泛发现人才,着眼于一批人.要建立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而不能只是少数人内定.对后备干部人选,研究所每年要有考察材料或记录,院人事局、分院党组、要利用领导班子的届中和换届考核,

  考察后备干部,真正做到动态管理,备用结合。(五)要切实落实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要安排适当的岗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业务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出国,提高学术水平和国际交往能力.院、所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上岗前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分院党组要同时做好分院机关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要加强力度,落到实处,有关要求同研究所。

  六、加强院属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根据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公司法》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强院属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对公司领导人的管理。(一)根据《公司法》规定,结合我院直接投资创办的直属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对未建立董事会的公司将逐步建立公司董事会。(二)院对所属独资公司或对受院委托代表院方股东出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进行管理。(三)对新成立董事会的院管独资公司:由主管院领导牵头,院高企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提出董事会组织机构及组成方案,提名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人选;院人事局会同高企局等有关部门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人选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上报院党组;院党组审批董事会组织机构及组成方案,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四)对新成立董事会的院管参股公司;由主管院领导牵头,院高企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提名院方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人选;院人事局会同高企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院党组审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人选,必要时同时审批董事人

  选.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推荐院方人选,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五)对原有院管集团公司及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院人事局会同高企局等有关

  部门,每二年要进行任期中考核,每四年要进行任期届满考核。(六)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的精神和规定均适用于企业(集团公司)的班子建设和

  干部管理。七、纪律与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遵守工作纪律.(一)院党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有群众举报的,应在

  查清问题后决定任免。(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的,

  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的要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四)人事(组织)部门,要认真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法纪,按章办事。对违反人事纪律的干部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十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中小学校单位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XX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XX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XX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为学校发展做好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做好党组织“双培养”工作,将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拔到中层管理岗位,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二、选拔任用范围1.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含工会主席候选人)干部。2.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三、选拔任用资格和条件1.具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2.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政治坚定,有大局观,坚持和维护组织原则,廉洁自律;4.在本校工作2年以上;5.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任职教学、德育管理岗位的一般需具有一定的班主任、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工作经历;6.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团队干部除外);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8.新提任的干部年龄距离退休五年以上,身心健康;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拟选任的中层干部,不符合第4条至第8条任职条件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在任职公示前,由学校党

  1

  组织书面报教育党工委组干科,同意后,方可继续后续流程。四、选拔任用程序1.制定方案经校务会讨论,确定选任岗位要求,由校党支部制定选任方案。

  学校中层干部一般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2.推荐人选(1)一般采用个别访谈调研形式推荐人选。访谈调研的同时,

  填写无记名推荐票。调研组至少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人应是支部委员)。调研

  人员必须公道正派、遵守保密原则、严守组织纪律,访谈记录要签署调研人姓名及日期,对材料负责。

  个别访谈的对象一般不少于20人。访谈主要听取校级干部、“两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干部、党组织纪检委员、部分教职工等对岗位的建议人选,深入了解建议人选的长处与不足。

  (2)党支部汇总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材料。调研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各人选的长处与不足以及无记名推荐情况。

  (3)经校务会讨论后,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提出岗位拟任人选名单。

  3.民主测评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对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党支部负责汇总测评情况。4.会议决策召开校务会,根据前期调研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按照岗位适切度和群众公认度,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最后确定拟任职人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是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拟任

  2

  职人员。如果校务会议讨论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待条件成

  熟后,再行讨论。5.谈话公示党支部书记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

  出要求。组织谈话后,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6.任命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发出聘任通知或聘任书,办理任职手

  续。五、试用与考核1.新提任的中层干部采取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

  后,由党支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考核测评的范围为全体党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干部、所在组室全体教职工。

  2.学校开展中层干部述职测评制度。上半学期末开展不述职只测评,下半学期开展年度述职述廉测评制度,对中层干部开展年度任职考核。

  3.任期结束后,学校应结合中层干部的任期表现、年度考核情况等,经校务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六、回避学校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党组织汇总测评情况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七、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经组织认定,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

  3

  响恶劣;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退休、辞职等离开本单位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的。受党纪政纪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八、竞聘学校可以通过竞聘方式产生中层干部,参加竞聘人员资格应符

  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要求。学校应制定竞聘方案报教育党工委组干科,同意后,方可发布和实施。

  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十、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4

  

  

篇十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工作,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和《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校党[2011]22号),特制定本细则(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条中层领导岗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学校确定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职数范围内设定。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制,是指对中层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中层领导人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以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第五条聘任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工作需要为主,兼顾个人意愿的原则。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除交流、轮岗外,新增岗位确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一般实行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聘用。第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七条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九条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1.竞争聘任;2.选举聘任;3.招考聘任;4.招标聘任。第十条竞争聘任指在学校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竞争聘任对象为:学校党委、纪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校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选举聘任指按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人选。选举聘任对象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招考聘任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层领导人员。招考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聘任是指通过投标办法聘任中层领导人员。招标聘任对象为:具有明确经济指标和承包任务的正职中层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

  第十五条若某一职位的报名人数不多于职位人数,则取消该职位的竞争聘任,由学校党委直接聘任。

  第十六条党群部门中层领导人员由校党委书记代表党委签发聘书,行政部门和学校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签发聘书。

  第十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重新聘任。

  第十八条中层行政领导人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为4年,但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之后任职的,其任期至学校下一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时止;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实行招标聘任的,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其它岗位。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聘任。

  第二十四条解聘是指受聘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学校解除其所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1.由于工作需要调动、职务晋升、达到任职限制年龄等,离开现任岗位的;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如期完成任期工作目标,有失职行为,经教育仍无改进的;3.因个人原因和领导责任,工作发生责任事故,对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4.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6.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应该辞聘而不愿辞聘的。第二十六条辞聘是指受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应辞聘,不愿辞聘,予以解聘。1.外出进修、出国学习超过学校批准期限的;2.经批准调离学校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4.有其它理由且经学校确认的。受聘人员要求辞聘,应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学校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60日内做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党委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二十八条解聘、辞聘人员与学校签有聘任合同的,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只是聘任职务中止和解除,不涉及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与学校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三十条实行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和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其它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因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解聘、辞聘的,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任期届满的,在其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委托监察审计处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知本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修订)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校党[2007]50号)与本细则(修订)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修订)为准。主题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3印发共印6份

  

  

篇十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助理、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大队辅导员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条件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4。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2.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及总务主任职称要求除外);5.身心健康;6.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讨论后报总支、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支部负责实施.(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1)组织选拔的程序:①民主推荐A。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B.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C.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②校长提名:A.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

  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B.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

  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③确定考察对象A.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

  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B.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C。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D.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

  ①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

  ②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④竞聘演讲:A.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B.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三天通知.C。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价.D。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2、党支部考察(1)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如下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

  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

  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有支委的学校其中一人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代行,无支委的学校由总支指定一名党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

  4、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

  (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校际间中层干部交流: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中层干部岗位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支部在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实行职务聘任制,聘期同前.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考核及免职(一)考核:

  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二)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

  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

  重要责任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小学党支部

  二○一一年九月

  

  

篇十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四条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

  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

  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

  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

  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

  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

  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

  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

  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

  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

  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

  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九条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

  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

  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

  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任职

  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

  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

  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

  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

  谈话。

  第十五条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

  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

  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

  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

  系。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

  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

  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

  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

  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

  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篇十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和促进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是,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清正廉洁、富有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的领导集体。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重视选拔任用女干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院(部)和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选拔任用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向学校外推荐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条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负责本细则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1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事业,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提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2.从干部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副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或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3.从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术性较

  2

  强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具有副教授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情况由常委会决定。

  5.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以干训为目的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

  6.选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

  7.身体健康。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九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设职的原则确定岗位职数。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0%以内。1.学校党委、行政职能部门设领导干部职数1-2个,确因工作需要,行政职能部门可设3个;实行大部制的部门领导干部职数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2.教学单位一般设党政领导干部职数3-6个。3.非教学单位一般设领导干部职数1-3个。第十条设立非领导岗位。处级非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中层领导干部总数的10%以内。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业性很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退休年龄。属于教师编制的,原则上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在中层领导岗位上任职满4年,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按原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属于专职干部编制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

  3

  象。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也可采用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1.班子成员;2.下一级单位的负责人;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4.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五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民主推荐部门负责人人选,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有些部门负责人人选可扩大至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第十三条所列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组织人事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学校主管领导、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九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可以自荐作为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和自荐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自荐人选不

  

篇十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校干部队伍实际,注重选拔和锻炼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特制定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7、坚持用人与管人、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二、岗位职数设置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依据四川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的科级领导岗位职数,具体岗位职数另行文。

  三、工作机构、工作时间和适用范围1、成立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担任。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内设2个工作小组,其中,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办公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党委组织部协助。2、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开展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3、本方案适用于学校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报名和被推荐对象范围为学校在岗教职工。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相关科级领导干部、校团委副书记已任用,不在本次选拔任用范围。

  四、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熟悉我国教育、卫生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志献身中医药事业,爱校爱岗敬业,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成绩突出,执行力好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意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以

  身作则,师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心胸开阔,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公认度。

  7、身体健康,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二)任职资格

  1、任职年限要求

  科长:由科级副职提任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现任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副科长:由科员提任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无担任科员经历的,应当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现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2、学历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5

  岁及以下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不超过

  49岁。

  4、其他要求

  提任党委职能部门、学院办公室和学生科的科级领导干部,以

  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中与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科级领导干部,应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特

  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按

  照有关程序办理。

  本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的年龄和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

  日期为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截止日,即2009年12月1日。

  五、工作程序1、广泛动员。召开干部动员大会,对开展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广泛动员。2、公布岗位。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党务校务公开栏

  及校园网向全校发布公告。3、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1)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人可

  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2)组织推荐:根据任职条件要求,结合工作需要,

  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听取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

  4、资格审查。由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5、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推荐和测评会,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报名对象和被推荐对象采用无记名填写推荐表和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6、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分别在党委书记会和校长办公会上酝酿,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按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7、组织考察。制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组,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听取意见方式实施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全面考察德、

  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8、讨论决定。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

  况,党委书记会负责审议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

  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

  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书面征求校纪委对

  拟任人选廉政情况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9、任职。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其任用的,由党委和行政分别行文聘任。

  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

  合格正式任职。

  六、纪律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遵守“十不准”纪律。对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办事的要认真查处,坚决予以纠正。2、任何人不得搞非组织行为,如发现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票行为、拉帮结派、打击报复等情况,均应

  

篇十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

  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

  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

  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最新 实施细则 中层 党政领导干部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