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3篇

时间:2022-11-22 14:0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3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3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3.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5.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6.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等其他重大事项;7.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

  1.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2.局系统干部任免;3.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4.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等级确定,局后备干部的确定;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建议;2.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安排;3.局机关2千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纪检监督、合法性审查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意见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策程序。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有利与不利因素,拟定决策建议。对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凡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策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考。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并保证其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根据不同内容,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决定应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

  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监督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二)局机关相关股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情况。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三)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相关股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及时撤销其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3.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4.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6.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干部的任免;2.干部岗位的调整;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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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调整;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万元以上);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单项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2.专项经费拨付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策之前需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党组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认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1.酝酿决策(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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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领导酝酿,拿出初步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1)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首先组织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其次党组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2)党组会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3)党组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3.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分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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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

  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办公室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泄露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组作出正确决策的;(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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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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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1.公司管理体制。2.公司机构设置。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中层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等项目。(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董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

  党委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党委委员。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需要董事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款。(二)本办法第六条。(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拟定方案和确定议题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归口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

  方案后,由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议题意见(方案),议题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是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议题进行审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策项目,应退回归口职能部门,改由分管领导决策。

  第二节调研论证第十七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需要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列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纪委人员出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第三十二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第三十八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政工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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