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11-28 11:12:02 来源:网友投稿

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唐勇【摘要】社区戒毒强调对吸毒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对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依赖、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唐勇

  【摘

  要】社区戒毒强调对吸毒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对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依赖、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但是社区发展的滞后性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加上民族、历史、文化等存在差异,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制约了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从转变社区戒毒的认识理念入手,发挥家庭在社区戒毒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控等多样化的对策,帮助戒毒人员实现心理康复,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31)002【总页数】6页(P74-79)

  【关键词】社区;戒毒;禁毒;社区戒毒工作

  【作

  者】唐勇

  【作者单位】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69.社区戒毒是指由公安机关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尚未构成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依法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矫正戒毒措

  施。它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禁毒专干为骨干、戒毒人员为对象,整合政府、社区、家庭及各种社会资源,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早日戒除毒品依赖、顺利回归社会。截至到2018年,贵州省现有吸毒人员14.2万人,居全国第六位,占全省总人口的0.39%。从2015年到2017年,年新增吸毒人员分别为2.8万人、1.87万人、1.51万人,从数量上看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因为基数大,绝对数量依然不小。[1]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落实是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些年来,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但由于地区的差异性,在实践中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一、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区戒毒的认识理念不足

  以往贵州省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的处理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强制,一味强调要加强社会隔离和打击处理,而对吸毒人员的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则重视不够,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对禁吸戒毒工作理念认识不够充分。《禁毒法》颁布后,这一情况虽有所改善,但是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仍不易转变。部分地区的禁毒部门仍然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强调行政机关的强制性和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预防,普遍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观念,对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方式和吸毒时间的长短都考虑得不够周全,也忽略了开放性的社区环境对戒毒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戒毒成效的不确定。从现有的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戒毒条例》及《禁毒法》一致强调了社区戒毒的社会性,强调了社区戒毒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求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但实际上无论是社区戒毒的决定和执行,还是对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和管理,无不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社会化的社区戒毒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还有部分社区领导在工作中局限于上传下达,以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了事。

  (二)缺乏专业化的社区戒毒机构和服务组织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公安、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参与并在工作上提供指导协助。这样的规定使得社区戒毒机构常常是行政化有余而专业化不足。首先不管是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还是公安、卫生等部门,他们的本职工作并不仅局限于社区戒毒,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行政事务工作,因此难以全心全意在社区戒毒上开展工作,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影响着工作成效。其次这类行政单位大多缺乏专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经验,其工作往往是从上而下的实施开展,在社区戒毒工作上不容易形成合力,很容易导致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是人财物力发生浪费。再次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社区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尚未成熟,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也往往让人自顾不暇,而社区戒毒工作大多是依托街道办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的综治办、司法所,由禁毒专干、社区民警和戒毒人员家属组织开展,不仅缺乏积极参与的各界社会组织和禁毒志愿者,更缺乏产生培养禁毒志愿者和组织的社会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讨论专业机构和专业服务就显得不切实际。

  (三)社区戒毒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社区戒毒的相关经费基本上是由地方财政支付,贵州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近些年尽管经济发展增速较快,但是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历史欠账太多,资金短缺在大多数地区已经严重阻碍了社区戒毒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难以拨出足额专项经费,加上近年来的脱贫攻坚任务,导致一些基本的戒毒治疗、职业培训、心理康复等难以持续开展,严重制约了戒毒工作的推进。个别地区禁毒专干配备不足、待遇偏低,有的地方五六十名吸毒人员才配备一名禁毒专干,有的地区禁毒专干月工资不足两千元,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社区戒毒工作难以开展。尽管相当部分地区的政府已经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也愿意投入经费加大禁毒工作的力度,但有限的财政收入使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虽然有些地区下拨了专项经费,但是经费却在下拨中出现转向,原本用于社区戒毒的经费被挪为他用也导致了经费短缺。尽管国家对个别贫困地区给予了专项拨款,但是随着禁毒队伍日

  益扩大和软硬件实施的不断投入,资金的缺口将会越来越大,加之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大多数地区普遍存在社区戒毒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

  (四)社区戒毒队伍建设力量薄弱

  《戒毒条例》规定了社区戒毒工作由社区民警、禁毒专干、社区医务人员、戒毒人员家属和禁毒志愿者共同负责。在以往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中,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是戒毒工作的主体,惯性思维下相当多的部门仍然认为社区戒毒工作与己无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使得工作开展难以形成合力。[2]从队伍建设上看,由于经费紧张,禁毒专干数量配备不足导致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高度饱和,有的街道和乡镇甚至没有配备禁毒专职干部,同时繁忙的警务工作也让社区民警无暇顾及戒毒工作,仅仅局限于常规的尿检工作。社区医生配备不足使得对戒毒人员的分类治疗无法兑现。基层组织戒毒力量的不足,使得大量常规性事务性的工作都不得不由社区禁毒专干承担,从而影响到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专业服务难以深入,而禁毒志愿者的欠缺又导致社区戒毒工作任务繁重、人力不足,加大了运营成本的支出。[3]加上现在聘用的社区禁毒专干多为刚毕业的各类高校学生,缺少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工作上缺乏专业理论知识的指导,工作方法缺少计划性和系统性,随意性较大,大多是凭着老带新和个人经验开展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效率欠佳,以致于相当数量的戒毒人员对禁毒专干的信任和认可较低,认为禁毒专干可有可无。

  (五)对吸毒人员的偏见使得戒毒效果难见成效

  吸毒人员是违法人员,也是病人,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长期的禁毒宣传教育和较高的国民素质使得普通群众对于社区戒毒工作不仅能够理解而且还予以支持,但是在我国,社区戒毒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吸毒带来的社会危害和以往禁毒宣传教育中对吸毒人员的妖魔化,致使大多数普通群众对其反感和排斥;[4]另一方面长期吸毒导致吸毒人员心理扭曲而又及其敏感,他们除了和毒友联系之外

  基本不愿和任何人接触交往,而社会歧视、家庭成员的冷漠和居高不下的复吸率又让其自暴自弃,也阻碍了社区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从家庭层面来看,吸毒人员长期吸毒对家庭成员带来的伤害致使其苦不堪言,有的家庭甚至将他们直接拒之门外。此外,部分社区戒毒人员认为社区戒毒和自己没有关系,除了定期参与尿检和禁毒专干偶尔家访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在进行戒毒,社区的戒毒机构在就业培训、心理康复等方面基本不能提供有效帮助,致使其缺乏参与社区戒毒的的愿望和积极性。

  (六)对吸毒人员监管难度大

  首先是在对流动吸毒人员的监管上存在疏漏。按《禁毒法》规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既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公安机关可在上述两地中进行选择,通知当地社区戒毒机构对其实施社区戒毒,但在实践中往往选择了把责任推给了对方,造成两地公安机关互相推诿。而对于在外地的流动吸毒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虽然责令其在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要到指定社区报到,可是由于地域距离等因素,即便不按时报到甚至不去报到,常常也无法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其次是对违反监管的社区戒毒人员处罚缺少弹性。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吸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复吸的处罚都是强制隔离戒毒,这样的规定会使得社区戒毒人员一旦违反协议后往往会破罐子破摔,肆无忌惮地再次复吸。而要让法律的威慑起效,应根据戒毒人员违反戒毒协议的严重程度有区别地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加上一些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因经费、人员等情况导致床位不足,致使执法人员对本该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依然执行社区戒毒。最后部分地区管控脱失严重。基本上大多数的社区戒毒人员在戒毒初期都是抵触的,加上戒断症状的副作用,在监管中经常不假外出,擅自脱离监管,在基层组织人手不足、经费短缺的情况下,难于动用大量人财物力去查找。

  (七)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难度大

  吸毒人员尽快回归社会是社区戒毒的最终目标,但要达到这个目的却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是面对高发的复吸率,目前在医学上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特别是对心理依赖性还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这使得大多数戒毒人员不断陷入吸了戒、戒了吸的死循环中;另一方面是吸毒人员因社会偏见而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压力大的形势下,正常人都难以找到一个称心的职业,吸毒人员的就业出路就更加艰难,许多用工单位根本不考虑录用戒毒人员,甚至连其子女、直系亲属在求职参军、报考公务员等活动中都会受到影响。大多数戒毒人员文化程度低、身体素质差,又缺乏一技之长,即便能够就业,薪资待遇也比较差,加上长期吸毒养成的好逸恶劳的恶习,也使得他们不愿参与社会劳动。在对戒毒人员的帮教中,我们的一些工作如家访谈心、突击尿检、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开展上还存在不足甚至缺失,一些禁毒专干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意尊重和保护其隐私,也使得戒毒人员对社区戒毒产生抵触情绪。最后,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有时候因为方法不当,也容易干扰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侵犯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家庭和社会的难以回归,使得他们自暴自弃走上复吸的老路。

  自2008年以来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已经十余年,它已成为我国禁毒斗争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禁毒工作的规律特点,我们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尽快适应当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求变、深入扎实地做好社区戒毒工作。

  二、做好社区戒毒工作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戒毒人员心理依赖性的戒断和就业技能的习得并得以回归社会,是社区戒毒的最终目的。对此各级行政部门必须要对社区戒毒的理念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摒弃以往行政化主导的模式,改变国家行政机关对社区戒毒一家独大的家长式管理作风,在社区戒毒中实现行政机关和社会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戒毒工作新模式,通过加

  强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介入,全面配合行政机关的决定、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合法、有序、规范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内容。在《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中,国家禁毒委已通过相关规定认可了戒毒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在社区戒毒中发挥出的重要作用,但若要能落到实处除了要有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更需要从思想上转变历年来重行政轻协作、重管理轻服务的陈旧理念。从政府层面上看,行政机关应通过立法等形式鼓励各类戒毒民间组织的成立,放开社会资金和各类企业对社区戒毒的投入,逐步形成一个在政府主导和监督下充分竞争的多元化社区戒毒服务体系。而作为社区戒毒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无论是我们的公安民警还是禁毒专干,都应一改以往的那种命令式、家长式的管理方法,思想上改变对吸毒人员的陈旧印象,工作中加强对吸毒人员的人文关怀,提高服务意识,以心换心取得戒毒人员的信任,从而践行好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规范机构设置,完善制度建设

  从这些年各地区社区戒毒实施的情况看,民政、卫生、文化、劳动等职能部门参与还不够,部分成员单位在思想上并未真正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禁毒工作缺乏相应的准备,措施不力、等待推诿的情况较多,导致工作中仍存在着盲区和空白点,使社区戒毒工作成效打了折扣。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在目前已有的禁毒工作基础上,外部强化各部门的专业分工,内部细化机构设置及人员、制度等建设。卫生、民政、劳动部门等应依法履行好各自在社区戒毒中的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并加强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做大做好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并多渠道大力吸纳社会资源和社会资金,把社区戒毒的参与部门和机构逐步扩展到全社会,全面整合人财物力,做好社区戒毒工作。[5]一要尽快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介入到社区戒毒的服务中来;二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在资质、质量和社会效果上都应有一整套严格的评估和监督体系,通

  过招投标制度和竞争机制,促进这类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推动社区戒毒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增加经费投入

  目前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的资金几乎都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有限单一的资金渠道,严重局限了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对此,各级政府要对社区戒毒的经费投入和保障重新思考定位。一方面要增加财政预算和经费投入,根据本地区情况有差别地每年追加戒毒经费,确保工作能取得成效。对于划拨的经费,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合理地分配使用,购置戒毒设备和戒毒药物,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在专项经费政府出了大头的前提下,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吸收社会资金。面向社会做好禁毒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及个人的捐助,借助社会力量来弥补社区戒毒资金的缺口;甚至还可以向国际相关组织进行募捐,申请资金援助。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

  (四)加强戒毒社工队伍建设

  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服务工作,社区戒毒涉及到心理学、社会学、禁毒学、法学等诸多学科和领域,它对戒毒社工队伍的要求较高,除了要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的方法手段,还要具备戒毒康复的专业知识和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理论。目前招聘的禁毒专干中能达到这个标准的却还不多,为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质量和戒毒成效:一是要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增加禁毒专干编制,通过统一的社会招考,吸引更多的专业型社工进入到社区戒毒的工作队伍中来,弥补当前人手短缺的局面,逐渐增加专业人才在队伍中的比例;二是对已经在册在编人员,应通过各种在职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试等途径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使之尽快向复合型、专业型人才靠拢;三是要在政府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逐年提高禁毒专干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对其工作的认可,从而调动起他们

  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在现有专职社工不足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禁毒部门应不断加强与省内外相关高校联系协作,通过定向委培、联合开设社区戒毒专业等方式源源不断地为社区戒毒提供新生力量,又或者把戒毒社区作为相关专业的实习部门或校区合作对象,利用好现有的社会资源为社区戒毒培养后备人才。

  (五)发挥家庭在社区戒毒中的积极作用

  吸毒人员要回归社会,首先就是要回归家庭。社区戒毒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想戒断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性,单靠吸毒人员自身的个人意志是非常困难的,对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来自于家庭成员的关爱和理解能增强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信心和毅力,在其经过生理脱毒回归正常生活后,家庭成员既可在他们出现慢性稽延性戒断症状时予以疏导鼓励,也可以在其行为不能自控时予以监督提醒,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昔日毒友的再次拉拢引诱,必要时甚至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禁毒专干请求协助处理。另一方面家庭对吸毒人员的重新接纳是他们能得以回归社会的第一步,作为毒品的牺牲品和受害者,他们渴望得到家人的谅解和社会的接纳。吸毒人员的家庭如能够以理解关爱代替排斥对立,不放弃不抛弃,不但有利于吸毒人员树立信心端正态度,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在对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帮助的同时,家庭也是帮助其重塑羞耻意识,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重要场所,形成符合社会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以实现其思想上的回归社会。

  (六)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社区管控

  相对于强制隔离戒毒而言,社区戒毒显得更为宽松和人性化,但这也使得一部分吸毒人员在思想上产生了国家对吸毒处罚的力度减弱了的错误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6]如果再对社区戒毒监管不力,必将使得复吸率上升,加大了禁毒工作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管控,严防脱管漏管。一方面各社区戒毒参与部门要通过日常工作对不按时报到、不遵守社区戒毒协议、不

  服从管教以及出现涉毒违法行为时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要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绝不姑息。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大数据和GPS定位技术,利用智能手机、智能手环等科技产品对吸毒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在不侵犯其人身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突击检查、报告位置、远程视频通话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其现实状态,同时利用好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对其工作、收入、社交、购物、出行、活动范围、家庭成员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用大数据支撑监管工作,实现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平台,对脱管漏管的吸毒人员一律追查到底,并加强与戒毒人员家庭成员的联络,随时掌握其动态,做好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维护工作。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考核评估是检验社区戒毒工作成效的必要手段,应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绩效考核机制,将工作目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及各部门的年度考核中去,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社区戒毒的工作目标任务,要具体量化并分解落实,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要在每年的禁毒考核工作中提高社区戒毒的分值和比重,通过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促进社区禁毒专干的工作能力和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效的提升,并以此不断丰富发展社区戒毒的理论基础和科学实践。[7]社区戒毒的考评分别包含了戒毒人员戒毒成效的考评和社区禁毒专干工作成效的考评。对于戒毒人员的考评,可从其心理健康、就业情况、行为操守、复吸倾向等方面引入督导评估机制进行量化测评;对于禁毒专干的评估,则可以从其工作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绩效考核,促使其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力度,以点带面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评估的同时,还应建立起配套的奖励机制,以提高戒毒人员战胜毒瘾的信心,发挥禁毒专干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禁毒专干奖惩和继续聘用的重要标准。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要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措施,明确任务目标,严格奖惩制度,建立完善、合理、高效的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从而保证社区

  戒毒工作取得成效。

  【相关文献】

  [1]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牢牢把握“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着力提升公安禁毒队伍凝聚力战斗力[C]//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贵州警察学院.聚集战斗力

  紧贴实战化——2018年贵州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交流论坛论文集.贵阳P10:2018:28.[2]王瑞山.比较视野下的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1):45.[3]钟莹,刘传龙.《禁毒法》背景下的社区戒毒工作与社会工作介入[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6):110.[4]贺岚.对我国社区戒毒救治新模式的评析与展望[J].净月学刊,2017(3):95.[5]郭中伟.对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中教育监管[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41.[6]张晴.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14.[7]蔡自力.法律视角下厦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探讨[J].厦门科技,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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