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11 13:42:03 来源:网友投稿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1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等的就业机会和公*的就业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3篇(全文完整)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1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等的就业机会和公*的就业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

  (二)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

  (三)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等的权利:

  (一)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二)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延伸至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设施的运行等提供保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台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五级联网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台应当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公开原则。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方法,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过程、结果和收费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并鼓励其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门认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六)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

  (七)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九)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权益;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或者重大决策失误导致突发大规模失业,引发*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有明显就业歧视行为或者从中营利的;

  (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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