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菁选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3-05 16:42:0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菁选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菁选五篇(范文推荐)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领导下,由*人民*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2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4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采取*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5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民兵应当配合*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阅读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1)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篇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2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采取*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2)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3)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监测,对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爱国卫生科学研究的管理。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及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清扫、公共厕所保洁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农村灭鼠工作。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托幼等教育机构,改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以及对教育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工作。

  (八)*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主办者加强商品交易场所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

  (十二)体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十四)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及其沿线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五)旅*政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和旅游风景区的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爱卫会通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教育、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引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法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接受爱卫会的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创建卫生城市。

  城市人民*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加强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加强健康教育,治理村屯环境卫生,减少和预防疾病发生,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屯。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在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焚烧树叶、垃圾冥纸钱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五)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园、所)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的,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农村畜禽圈舍应当定期消毒,畜禽粪便等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患病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切断人畜共患疾病传播途径,杀灭病原体。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实验动物和畜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符合饲养规定的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定期对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病媒生物消除、杀灭药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从事病媒生物消除杀灭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当到设区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当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除、杀灭病媒生物药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用药安全、合理。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

  第二十四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五项、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予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的爱卫会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4)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 (菁选5篇)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2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3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4

  第三十七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七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第四十九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五十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5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第七十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一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四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5)

——乡土中国全文读后感 (菁选5篇)

乡土中国全文读后感1

  《乡土*》研究的是根植于*农村的乡下人。*有几千年的农耕历史,“乡土*”在某种好处上是*传统的符号,在这个思想激荡的时代里,成了畅销书。

  持续者认为靠务农为生的乡下人世世代代附着在土地上,以定居为常态,即便正因种种原因离开土地的农民,也像“从老树上被风吹出去的种子”,又在新的土地上落地生根。定居下来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很少流动,乡土社会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在缺少流动和变化的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生活。在相对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下,构成了许多乡土*的独特现象“规矩”即可约束行为,法律则大可不必;“常识”即可应付变化,“规律”就可有可无了。

  费孝通先生说,*社会是乡土性的。我很同意,正因我们的民族确实是和泥土分不开的。在*,从女娲用泥土造人的传统神话故事开始,到历代的引起社会轰动和反思的农民起义,都与泥、与土,分不开。“土”,是*人的根,是*人身上的烙印,是*人骨子里流淌着的东西。“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我们小时候就能朗朗背诵的诗,其实就能说明以前*社会以农民为荣,尊敬、崇拜他们。

  *人有“私”的毛病,费孝通先生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人的社会结构“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波纹的中心是自己,推及的远近视财富和势力而定。波纹的中心既不相同,推及出去的圈子也就各不相同,一切皆以跟自己的亲疏远近为出发,因此*人缺乏团体意识、缺乏对权力和义务的共识和遵从。在“推己及人”的波纹式社会结构中,也构成了维系人际关联的道德要素“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朋友,相配的是忠信”,“在我们传统道德系统中……很不容易找到个人对于团体的道德要素”。

  乡土*的“家”通常是父亲一系的“大家”,费孝通称之为“小家族”。乡土*的家不但承担了生育的基本功能,而且能够承担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功能。在我们的乡土社会中,家里要有家法,夫妇间要相敬如宾,妻子要三从四德。在乡下,通常都是男的和男的在一齐,女的和女的在一齐,孩子们又在一齐,这是性别和年龄造成的距离。*人在感情上的矜持和保留,也是在这种社会格局中养成的。

  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正因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乡土*的“礼”靠社会传统来维系和传承。

  礼制不一样于法律,亦有别于道德。在*传统社会里,礼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是主动的,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相比之下,法律是强行限制人的行为的,而道德是整个社会所支持、默认的。做了不道德的事,即使有些还没有严重到会受法律的制裁,却必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即我们俗话说的良心的谴责。

  费孝通先生认为,薄弱的基础决定了农业社会不能建立起强大的权力帝国,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也构建不出西方式的民主社会,乡村*“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在乡村*,亦有一种发生在长幼之间的很强的“教化权力”,该种权力保证文化传统的延续。

  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乡土社会,血缘关联决定了社会地位。在稳定的社会之中,血缘又推而广之为地缘。因血缘和地缘而构成了一个个关联紧密的社会群体。在群体内部,人们靠人情往来,这样就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最后,作者认为,乡土社会的稳定是相对的,只但是乡土社会的变化极为缓慢。缓慢的变化缓冲了变化可能带来的冲突,因此乡土*自春秋战国之后,少见思想激荡。缓慢的变化在名实分离的教化过程中得以实现――应对教化持续面子上的遵从,具体执行之中则遵循事实上的变化。这一过程中,恐怕也构成了国人心口不一、阳奉阴违的一些陋习。

  费孝通先生已经仙逝,作为一个既没有乡村生活经历,也没有文科教育背景的人,对大师的理论做了一些揣测,请费先生原谅这种无知无畏。

乡土中国全文读后感2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什么是“忘本”。据新华字典解释是境遇变好后忘掉自己原来的状况和因此能得到幸福的根源。

  而这就有些像有的城里人。他们忘记了自己的祖先亦是乡下人,他们忘记了这天的幸福是占人口80%的乡下人贡献的结果。不但忘本就算啦,更让人悲哀地是他们却反过来取笑我们的乡下人“笨”,“愚蠢”。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费先生给了我们很好的解释乡下人不知道汽车来了就应怎样躲避并不是智力问题,而是知识问题,乡下人没见过世面才会茫然无措而已。

  相对于城里人来说,乡下人就要重本的多啦。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乡下人是万分重视土地的。他们深深的植根于土地中!到哪儿都不会忘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他们世代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几本上不流动,村子里几百年来老是那几个姓,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就正因这样,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熟人的社会,熟悉到自觉地去遵守传统的规范,不需要法律的存在,更不需要借助契约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这些都是基于人与人的熟悉。但在人口流动迅速的现代社会,我们还有那种熟悉吗?答案是没有!但同时我们的现代社会又缺少完善的法理去规范种种的行为,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游走在茫然的空间里,也就难免有很多城里人会忘记自己的本源,正因他们很多都面临信仰的危机。不像乡下人坚信土地就能够,坚信土地会给他们带来好运!

乡土中国全文读后感3

  我怀着对社会学极大的热情读了这本费老的《乡土*》,读罢,感触颇深。正如费老所说,这本书是一种尝试,尝试回答了“作为*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那里讲的乡土*,并不是具体的*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书从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家族、男女有别、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地缘与血缘、名实的分离、从欲望到需要等方面展开叙述,生动全面地展现了乡土*的面貌。每一章都有很多感触,那里将分开阐关于“土”的思考“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似乎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却用得很好。土字的基本好处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了泥土,正因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诚然,当今社会,城里人习惯用土里土气、土头土脑来藐视乡下人,然而只有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土是他们的*子,是一种高贵的象征,一种质朴的感觉,一种返璞归真的踏实和厚重。我们的民族与泥土是分不开的,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土在我们的文化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从这个好处上说,我们又何尝不该尊重乡土,尊重农民,尊重自己的文化呢?

  关于乡土习惯与现代社会“我们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的着多说吗?”这类话是我们构成的乡土习惯,但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个人不知道个人的底细,因此得讲个明白。乡土社会从熟悉得到信任,而现代社会口说无凭,还要签个字,画押,构成法律。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我想这点体现得很明显,当我们走出那片乡土来到北京这个大城市的时候,我们会有诸多的不适应,我们会爽快的答应别人,我们不明白为什么说好了这样却没有照办,不明白为什么不怎样熟悉还要满脸堆笑,因而我们会受骗、会受伤、会被别人说成傻,但是,真的是傻吗,只但是我们的乡土习惯已经不适应这个现代社会罢了。

  时刻的流逝总是在不停记录历史的进程,越过世纪的门槛,回首总结上个百年的*社会学发展,总会有许多名字让人铭刻在心。费孝通先生作为一代学人的典范,在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孜孜以求,为建立*化的社会学倾其一生心力,可谓著作等身,学问深厚;而其代表作《乡土*》更是影响深远,堪称经典之作,至今仍嘉惠后辈学人,引领探究*传统社会的特质,发掘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

  这才是我读《乡土*》的第一遍,我还会读第二遍、第三遍……期望每一次都会有收获!

乡土中国全文读后感4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巍巍古国,五千年的屹立;乡土*,亿万人的传承。乡土*,于开阖博大处海纳百川,于细谨微小处亦有讲究无数,是中华文明于五千载春秋代序中坚定的后盾,亦是五千载日新月异中无言的坚守,在《乡土*》中,费孝通先生娓娓道来,地理环境、文化生态等造就的乡土文明,几千年来的文化形态培养造就的独特国民性格和文化习惯,感受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感受儒家思想的价值体系浸润的文化传统,发觉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探寻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深刻认识当下社会,深入理解乡土社会,感受乡土*。

  乡土本色

  土,泥土。这是乡下人的根脉,赖以绵延的奥秘。君不见远行的游子常备上一包家乡的土,嗅其味便可治愈水土不服;君不见生命垂危的老人硬撑着最后一口气也要拜托家人将自己的尸骨埋葬在家乡的土地,以求落叶归根;君不见那扑鼻而来的土气,正是人们心中家乡的味道,足以使归乡人热泪盈眶。

  土,土地。这是乡下人的饭碗,赖以生存的宝藏。上古后稷于小包山上教授农民“适时播种,适时收割。”农业便与*结下不解之缘。战国时期铁犁牛耕的推广,木石锄的创造何不是中原人民的智慧结晶,男耕女织的精细生活,水稻大麦的丰收图景,*人在土地上生根发芽,繁衍生息,发展壮大,农业文明的滋养,亦是土地的"滋养,王安忆曾说:“风刮起黄土,底下还是黄土,我们都是黄土的孩子。”黄土之上,土地之上,我们无比地深爱着这片生养我们的土地,正如艾青曾言“我对这片土地爱的深沉!”生于斯长于斯,亦是造就了*人安土重迁的民族性格,爱土地重土地,亦是培养了*人朴实勤劳的人格特点,这也正是*人的乡土本色!

  家族传统

  自古以来,*人就及其重视“家”的概念,家的构建、家的传承、家的兴盛……也因此衍生出很多有关家的词汇,家族、家庭、家教、家风、家和万事兴等等,古语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天下”可见,家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一个家族的兴旺与否亦是考验着家族中每一代传承人的智慧,对家的管理,一直都被人们高度重视,费孝通先生亦是给出了相似的理解,认为在乡土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事业组织,家庭的主轴在父子之间,生育在这里是次要的,要为家族事业让步,事业要求纪律,排斥私情,追求稳定,排除一切未知因素,造就了男女有别的历史性局面,解释了*传统的实用精神和现世色彩。

  亚普罗式的乡土社会和浮士德式的现代社会造就了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亦造就了乡土社会中的家族传统。

  礼法秩序

  礼,礼仪,礼貌。*人讲究礼,不难记起幼时父母便教育我们要讲礼貌,长大些我们亦是懂得礼仪、规矩。

  “礼之用,先王之道,斯为美”,*人形容政治混乱为“礼崩乐坏”,自古以来,礼在*的安邦定国大计中都是意义非常,最初的礼是带有阶级性质的礼,中华典籍《礼记》便详细规定了各等级的用度、行为以及规格,在当时社会中,为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提供了一种模板,*人自古便是很有礼貌的,这种礼貌甚至可以上升为民族自豪感,礼治亦是乡土*的重要特点。

  管子言“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有分有寸,是中华儿女的气度,亦是中华文化的风度。一餐饭,长者为尊,幼者承欢膝前;一餐饭,除却山珍海味,还有捧饭安著的晚辈,严谨的礼节,中华之礼,是长幼有序,温文有礼。

  礼的现代意义与现实内涵在今天实则已划为内化为德,道德。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更是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人的内在修养,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让礼法秩序在现代社会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品读《乡土*》,感受至深,回味无穷,对*社会,乡土社会有了更深的理解,这种乡土味,这抹*风,这份家国情,萦绕心间,久久难忘。

乡土中国全文读后感5

  *的封建时代存在了两千多年,然而最终也是在内忧外患下走向覆灭。

  可是*的乡村,却始终伴随着神州大地上敦实厚重的黄土,代代传承……

  孤立与隔膜是*乡村的特性,纵使在信息飞速发展、人与网络密切相连的现代,“村”,依旧是很多人划分社会团体的基本单位之一。

  在历史的变迁与时代的更迭中,中华的乡土、华夏儿女的家乡传承下了什么,又保存了多少记忆?我希望在这里,抑或在费老的《乡土*》里,你可以找到满意的答复。

  一、家族与宗法观念

  将*人牢牢绑在一起的是血缘、是亲情,*人也因此拥有了西方国家所不具备的家族意识。当然,也有说法说这种过于看重家庭的观念阻碍了*人(尤其是北方人)的发展。于此,便不再赘述。家的诞生要先于族。

  起初,有人居住的地方就是家,等到后来家里殷实、富足些,养上了猪(在以前称为豕),便渐渐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家”。“族”则是家的延伸。

  家中人丁兴旺,总有人要出去打拼,这样的人像种子,落地生根,便又是一个家。等到这样的家因为亲情集聚到一起,便可称之为“族”。

  只不过后来经过一系列发展,“家”和“族”的意义又有了更多的延伸,从而构成了多样的家族文化。至于完善于西周的宗法制,起初是为了维护王权的一种血缘分配制度。为了区分大宗与小宗,便生出了嫡庶、辈分之类的关系。

  随着时代更迭,一种种集团关系被取缔、一项项社会制度兴起又被废除,甚至宗法制本身也残缺不堪,但家族的关系、宗法的观念却一直传承了下来,几千年来未曾动摇。乡土中的家族与*日里大家所了解的大家族仍有所区别。在这种只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恪守宗法观念外衣的氏族关系想一张张小网,乡村中每一个姓氏都是一张网,网与网之间通过姻亲关系而有了交集。

  辈分是一定要排的,因为这代表着乡土中一种对长者的敬畏。但是,这样的恪守也容易弄出“五六十岁的老人像一个七八岁孩子叫叔”的尴尬。但是家族与宗法观念毕竟传承了几千年,家族是宗法的载体,而宗法是家族等级的规范,这二者不肯分割。

  虽然在观念开放的现代宗法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法观念充斥的家族依旧会是乡村血缘集团的主旋律。

  二、礼教

  说倒:“礼”便不得不提到孔夫子。孔子的一生都奔波在复周礼的道路上。他教导弟子: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称复礼为仁,可见在孔子的学说中礼是具有很高地位的。子贡欲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便可一见孔子对礼的执着。在乡村中,礼扮演的是教化的角色。因为在过去的很多时候,乡村中法律是行不通的。

  不仅仅因为法律在乡村的普及率不高,而且很多乡村人认为私人矛盾依靠法律来调和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所以乡村社会是“无法无天”的。既然规矩不成,那么便只能依靠教化了。孩子生下来便耳濡目染的学习礼教,成年之后便被赋予维护礼教的责任,老年后自然而然的成了礼教的忠实传承者。

  在乡村,礼便是法律,违背规矩的事不一定是不对的,但一定是不合礼教的。礼是人立的,教也是人进行的,这些恐怕与乡村的人治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乡土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是没有法律传统的,传统相比于现代社会更为重要。因为,乡土社会中社会变迁小,农人一年一度,周而复始。越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越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尧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在这“代代无穷已”的礼教循环中,礼教伴随着*乡村的周而复始不断传承下来,并且不断压缩凝练最终成为乡村的行为准则与制度规范。

  而对于推行礼教运行的动力,《乡土*》中有着明确的阐释: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利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一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从于礼是主动的。礼教也很重视人们对于服礼的主动性,并且不段试图提高人们服礼的主动性。

  三、差异性的人际关系

  上文我们论述了宗法观念下家族中的人际关系,而在此,我们将分析乡村中整体的人际关系。众所周知,乡下人最大的毛病就是私。说起“私”,我们就会想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俗语。然而在乡村,人际间的关系却比这温暖的多。但是,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人们往往会用不同的方式来待人处事,并且同一称谓在不同的语境里往往也有着不同的意义。

  这种千百年前就存在的差异化的人际关系并未随时光逝去,而是代代流传,并成为乡土中人们习以为常的处事方法。说到这里,便不得不谈到*人对某词语的理解。第一个便是“家人”这一个词语。在西方国家,家人这个词语的意义很简单——他家里的那几口人。但是在*,很不幸的是,“家人”的意义十分庞大,它可以指西方式的家人,也可以单指家中的某一个人,甚至可以扩大,那便是你们家族中的任何一个人,到现在,在一些营销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上,大家都可以称为家人。所以我们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就像是一个石子投入水中引发的阵阵涟漪——以自我为中心,可以推及无穷远处。而在具体情景下的人际关系便是更为复杂。

  也许在餐桌上我们是亲戚,但是如果我开了个商店,亲戚来买东西还是会明算账,这时我们便不再是亲戚,而是店主与顾客。虽然生活中也少不了“拿着用吧,不用给钱”之类的情景,但是那样大多是碍于面子,而不是真心的关系转换。因此亲戚之间虽然经常说“见外”,但是人们都盼着见外一点才好,不同人身份与利益角色是人际关系差异化的基础,更是乡村中时代奉行却无人打破的传承。

  四、小结,恪守与发展并存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观念毕竟走向衰落,乡村中世代奉行与传承的各种制度也必将走向没落。但是,就像我们恪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样,老祖中传承下来的有些是不能丢的,因为这毕竟是中华精神依附的载体。恪守与发展并存,发扬自身与兼收并蓄共进,自我肯定与自我批评共行,中华文化批判地继承,乡村稳健振兴。

  中华必将因此更加繁荣,伟大复兴也必将不日而至!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6)

——聊聊中国民间舞的技巧 (菁选5篇)

聊聊中国民间舞的技巧1

  我们可以从中国民间舞的根源——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来分析和寻找答案。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十六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间舞蹈,每个 民族的民间舞蹈又都有自己独特的舞蹈技巧。在此,我不做全面地分析和介绍,只想着重地分析一下已被舞蹈学院纳入必修教材的汉、藏、蒙、维、朝五大民族的原 生态民间舞中的技艺性舞蹈。

  1.汉族

  自古以来,汉族各种民间舞蹈多是在新年、祭祖、庙会、迎神庙会中表演的。表演者在斗妙争能中,各出新招,以博得称赞。汉族民间舞蹈正是在这种技艺求精中不断发展的。

  (1) 安徽花鼓灯。花鼓灯中的“盘鼓”部分,就是最富特色的技巧表演部分。它分为上盘鼓、中盘鼓、地盘鼓。上盘鼓是兰花在鼓架子肩上或腰部搭摆成各种姿态的技巧 表演。中盘鼓是兰花在鼓架子腰部、腿上、手上的双人武功表演。地盘鼓是鼓架子单人表演技巧,如“燕子三抄水”、“倒爬城”、“满地抓”、“豚跳”等。艺人 们在展现技巧的同时又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和专长。他们常常在变幻莫测的拐弯和罕见的技巧中,洋溢着过人的才华和能力。例如怀远的石敬礼(艺名“石猴子”、洪 云(艺名“小水子”)、凤台的武佩轩(艺名“气死猴”),从他们的艺名就可以看出他们技巧之精湛和身手之矫健。

  (2)山东鼓子秧歌。鼓 子秧歌自古就有文场与武场之分,武场正是“鼓”、“棒”、“伞”大显舞技的部分。舞者在跑动时步大身低,落脚生根,蹬脚扬尘,坚实有力;跳跃时则强调干拔 与上窜,犹如“旱地拔葱”。如果不能熟练地掌握道具技巧,不能掌握各种蹲、踢、跳、转技巧,那么鼓子秧歌的稳健潇洒、淳朴刚劲的风格就很难体现。鼓子秧歌 的发源地——鲁北地区的惠民和商河,都靠近河北的武术之乡沧县和杂技之乡吴桥。武术与杂技的影响,极大地丰富了鼓子和秧歌的技艺表演。

  (3)还有诸如安塞腰鼓、广东英歌、湖南花鼓、辽南高跷、东北秧歌等汉族民间舞蹈都是技艺性很强的舞蹈。

  2.藏族

  藏族舞蹈中的热巴,是技巧性很强的舞蹈,在民间是由世袭的流浪艺人表演的。其中铃鼓舞是主要的表演部分。男艺人手持牦牛尾和铃铛,女艺人右手持单柄手鼓,左 手持长鼓槌击打。开始时,男女一起表演,男纵跳挥铃,女旋转击鼓。当跳到气氛热烈时,就拉开场小进行技巧表演。先是女演员集体表演鼓技,有“顶鼓旋转”、 “缠头击鼓”、“扭腰打点”等技巧动作。表演完鼓技之后,鼓队散开站立一旁,由男演员上场,在鼓声伴奏下一个接一个应声呼叫,抖肩起“法儿”,各自表演不 同的技巧动作,有“单腿跨转”、“躺身*转”、“躺身蹦子”、“踢腿跨脖”、“兔子跳”等。另外还要表演一些小玩意儿,如“滚毛”、“抡背”等。铃鼓舞有 很多套鼓点,每套鼓点均有一套各不相同的技巧动作。演员应场上鼓声而舞,腾跃飞舞,在快速倒脚步中结束。又如藏族民间舞蹈中的“卓“,也是一种靠技巧表演 来抒*感的舞蹈,跳起来粗犷奔放,气势磅礴。

  3.蒙族

  蒙族舞蹈中的太*鼓舞、盅碗舞、筷子舞都是技艺性很强的舞 蹈。太*鼓舞多在丰年节日由妇女表演,分集体舞和单人舞两种表演形式。舞时,她们左手横握鼓柄,右手持一带穗木棍,边击边舞。身段动作一般比较夸张,基本 舞姿多是以腰为轴心的仰俯、倾、侧,舞步奔放有力,富有弹性,杂有跳转等技巧,技艺娴熟者可同时舞耍四、五面鼓,在身体不同部位盘绕回旋,带有竞技色彩。 盅碗舞,亦称“打盅子”。过去由男艺人表演,本世纪20年代以后,盅碗舞多由女子表演,动作舒展流畅,柔美端庄,高潮时多做“板腰”、“旋腰”等技巧,技 艺高超者,还头顶燃灯起舞。筷子舞多于喜庆欢宴的场合由男子单人表演。舞者原地单手或双手握一把筷子,随着腿部韧性屈伸,身体的左右晃摆,快而碎地抖动双 肩,两臂松弛流畅地用筷子击打手、腰、腿等各个部位。舞者时而转身打地,时而蹲跳打脚,由慢转快,最后在快速表演的高潮中结束。

  4.维族

  盘子舞是维族舞中技术性很强,难度较大的一种舞蹈,盘子舞是表演性道具舞蹈“顶碗小碟舞”的俗称,通常是由女子单人表演。表演时舞者两手各持一小碟子,指挟 手筷,和着音乐,边打边舞,边舞边转。并在头上顶着盛水的碗。另外,新疆多朗区的麦西来甫民间舞蹈中的旋转技巧可堪称一绝。快板部分由双人对转发展为竞技 旋转,一时间各种跪转、空转、掖腿立转、*转纷纷登场,让人眼花缭乱,惊叹不已。

  5.朝*

  象帽舞和长鼓舞都是朝*舞蹈中富有特色且技艺性很强的舞蹈。舞者戴特别的头盔,上有可以旋绕的长缨,舞时摆动头部使长缨在头顶、身侧旋转和飞舞。技巧越 高,头上的长缨就越长。舞者手中击打着小鼓,以“喜鹊步”跳跃前进,如腾空遥射,如冲锋向前,而头上的长缨不断旋绕。长鼓舞多为女 性表演,后来男子也有表演。表演者身挎杖鼓,右手持竹键敲打高音部鼓面,左手掌拍低音部鼓面。高低音色的鼓声、花样繁多的鼓点相映成辉。表演进入高潮,常作行进性的连续旋转。技艺高超者,可转几十圈之多。

  综上所述,中国民间舞不仅有自己的技巧,而且其“资源”还是非常丰富的。我们的技巧“资源” 从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生态民间舞中的各种徒手动作技巧,一类是原生态民间舞中的各种道具性舞蹈技巧。这一点,从以上对汉、藏、蒙、维、朝五大民 族富有特色的`技艺性舞蹈的描述和分析中,便可见一斑。

聊聊中国民间舞的技巧2

  是最丰富的感情也会陷于瘫痪。”他的这句话正说明了技巧的运用对艺术创作的重要性。技为艺而存在,而无技的艺却无法存在。技巧对于中国民间舞来说,同样起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民间舞中的技巧不仅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更是体现民间舞风格的重要表情手段。中国民间舞这门风格性很强的舞蹈表演 艺术,怎能不需要高超绝妙的技巧呢?

  在全国首届荷花杯舞蹈比赛中,由著名民族舞蹈家海里且木·斯迪克编导的《顶碗舞》,一举夺得了民间舞群舞项 目的金奖。这个剧目之所以获得巨大成功,关键在于它巧妙地运用了维族原生态民间舞盘子舞中的顶碗技巧。女演员们在表演中头顶盛满清水的小碗,在优美而欢快 的音乐中,从容流畅地移动舞步和变化队形,好似天山甜美的清泉流淌不息,好似草原繁花在风中飘荡。其高超绝妙的顶碗技巧和清新独特的艺术风格,一下子征服 了在场的所有评委和观众。

  去年六月,我有幸观摩了来自*的大型乐舞《珠穆朗玛》,现在回想起其中的热巴鼓舞,仍会让我热血沸腾、兴奋 不已。整个乐舞就是在女子热巴鼓舞和男子辫鼓舞表演时推向高潮的。女演员们的热巴鼓技巧简直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不管是做顶鼓旋转,还是甩鼓旋转和击鼓 翻身,都是那样的迅捷、利落、干净、漂亮,引得在场观众一阵阵赞叹和热烈鼓掌。男演员们的辫鼓舞跳得更有气势,更有一种野性美。他们甩辫击鼓、挥洒自如, 节奏由慢至快,气氛极为热烈,正是精湛的鼓舞技艺加上浓郁的雪域风格所产生的强烈艺术感染力,让我们心醉神怡、激动振奋。

  上述两个舞蹈都是符合民间舞技巧定位的好作品。它们都是通过道具性舞蹈技巧的合理运用,体现出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与文化内涵。

聊聊中国民间舞的技巧3

  众所周知,*古典舞的技巧是在借鉴了戏曲、武术和芭蕾等艺术门类的某些技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民间舞中的许多技艺性舞蹈也是吸收了武术、戏 曲、杂技中的营养后发展形成的。尤其是汉族民间舞蹈中的许多徒手技巧动作,如飞脚、蹦子、旋子、扫蹚、扑虎、叠肩、赞步等等技巧,它们都是古典舞与民间舞 所共有的。由此可见,*古典舞与*民间舞的技术技巧的根源是相同的,只是同源不同流而已。为什么人们总是习惯把这些技巧称为古典舞技巧呢?我想也许有 着先入为主的原因吧。*古典舞系的学科建设比*民间舞系要早,而且也成功地建立了自己的技术训练体系。而*民间舞系至今还没有完善自己的技术训练体 系,在基本功训练上基本依赖古典舞基训教材。所以这些技巧就很自然地约定俗成地写上了古典舞的姓氏。其实这些技巧是很难从中界定其归属的,只能说它们都是 我们的民族技巧。如果非要有所界定的话,那只有看其使用目的了。不应该是谁用的“早”就是谁的,而应该是谁用的“好”就是谁的,所谓用的“好”就是技巧的 运用符合舞种的审美风格,符合舞蹈作品所表现的舞蹈内容和塑造人物形象的需要。

聊聊中国民间舞的技巧4

  是最丰富的感情也会陷于瘫痪。”他的这句话正说明了技巧的运用对艺术创作的重要性。技为艺而存在,而无技的艺却无法存在。技巧对于*民间舞来说,同样起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舞中的技巧不仅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更是体现民间舞风格的重要表情手段。*民间舞这门风格性很强的舞蹈表演 艺术,怎能不需要高超绝妙的技巧呢?

  在全国首届荷花杯舞蹈比赛中,由著名民族舞蹈家海里且木·斯迪克编导的《顶碗舞》,一举夺得了民间舞群舞项 目的金奖。这个剧目之所以获得巨大成功,关键在于它巧妙地运用了维族原生态民间舞盘子舞中的顶碗技巧。女演员们在表演中头顶盛满清水的小碗,在优美而欢快 的音乐中,从容流畅地移动舞步和变化队形,好似天山甜美的清泉流淌不息,好似草原繁花在风中飘荡。其高超绝妙的顶碗技巧和清新独特的艺术风格,一下子征服 了在场的所有评委和观众。

  去年六月,我有幸观摩了来自*的大型乐舞《珠穆朗玛》,现在回想起其中的热巴鼓舞,仍会让我热血沸腾、兴奋 不已。整个乐舞就是在女子热巴鼓舞和男子辫鼓舞表演时推向高潮的。女演员们的热巴鼓技巧简直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不管是做顶鼓旋转,还是甩鼓旋转和击鼓 翻身,都是那样的迅捷、利落、干净、漂亮,引得在场观众一阵阵赞叹和热烈鼓掌。男演员们的辫鼓舞跳得更有气势,更有一种野性美。他们甩辫击鼓、挥洒自如, 节奏由慢至快,气氛极为热烈,正是精湛的鼓舞技艺加上浓郁的雪域风格所产生的强烈艺术感染力,让我们心醉神怡、激动振奋。

  上述两个舞蹈都是符合民间舞技巧定位的好作品。它们都是通过道具性舞蹈技巧的合理运用,体现出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与文化内涵。

聊聊中国民间舞的技巧5

  1.技巧风格化

  *古典舞技巧追求能力素质的极限展示,而*民间舞技巧追求的是审美风格的完美体现。古典舞中的技巧同身韵可以是各自 独立的,而民间舞中的技术技巧是同舞蹈风格紧密相融、难以分开的。也就是说民间舞的技巧不是纯技巧,而是风格化的技巧。*民间舞的技巧发展趋向,应该是 风格化技巧的强化与发展。风格化技巧既包括民间舞蹈中的各种道具性舞蹈技巧,又包括各民族民间舞蹈中特有的旋转、跳跃、翻身等技巧。*民间舞系副教授明 文军在《由厦门班毕业课想到的》一文中,曾提出过将道具的运用往极限上发展而构成民间舞技巧的教学设想。实践证明,这种教学设想是科学的、可行的。我们的 民间舞有许多极富特色的道具舞蹈形式,是可以去挖掘、研究和发展的。比如汉族的手绢、扇子、鼓、伞、棒;藏族的热巴鼓、辫鼓、背鼓;蒙族的筷子、盅碗;朝 *的长鼓、象帽等等。还有民间舞中的各类旋转,也是风格性很强的技巧。比如维族舞蹈中的各种跪转、夏克转、空转、*转,讲求快速、多姿、戛然静止,犹如 鹰隼迎风回旋。而朝*民间舞蹈中的旋转则讲求*稳,优雅,犹如仙鹤悠然自得。

  2.技巧情感化

  民间舞中的技巧是与渲泄生命情感和烘托场面气氛紧密结合的,是民间舞者内心激情的物化。如果没有情感的投入,再高难、再精湛的技巧形式在民间舞中也会变得苍白无力,毫无光彩。

  我曾经从电视录像中看过一些民间舞剧目,现在虽已记不起它们的名儿了。但让我记忆犹新的是,它们的“技巧性”都很强,表演中动则旋子3600,静则控腿 1800……。但这些技巧成了游离于舞者情感和舞蹈风格之外的“无情之举”,因而毫无艺术感染力可言,反倒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对此而言,我比较欣赏的是云 南 ,其热情风趣、朴实无华的风格让人百看不厌、回味无穷。这个剧目也安排了诸如倒踢紫金冠、小翻、抢脸等一些技巧,但这些技巧是在演员们情感的自然流露中, 是在舞蹈情绪的层层推进中恰到好处地完成的。这种情感化了的技巧,极大地丰富了舞者的艺术表现力,增强了舞蹈的艺术感染力。

  3.技巧艺术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民间舞从广场向剧场的转化,民间舞技巧的功能已不仅限于渲泄情感和渲染气氛了,它将逐步向塑造舞蹈形象、表现人物心理、营造舞台意境的艺术化方向发展。

  有人说,杨丽萍表演的民间舞根本没什么技巧,为什么能获得大众的普遍喜爱和专家的如潮好评呢?其实仔细分析起来,杨丽萍那独特的动作语汇的运用就是民间舞的 艺术化技巧的最高体现。《雀之灵》中的舞蹈造型与动态,已不同于广场原生态的傣族孔雀舞了。它通过艺术化地夸张与变形,将孔雀那高洁、超然的灵性进一步升 华,创造出了一个似真似幻、虚虚实实的艺术仙境。正如于*教授所评价的那样:“《雀之灵》的过人之处,在于它以‘技’成‘形’却又不为‘技’和‘形’所 累。当你在欣赏杨丽萍的《雀之灵》时根本发现不了技巧的痕迹,因为“杨丽萍是用‘技以求道’的生命意识在创造‘生之灵光’。在那翩跃翔舞的孔雀中,杨丽萍 倾注了自己全部的人生感兴、人生悟觉、人生意趣和人生睿思,使这一舞蹈独白充溢着恬静的生命和谐感与坚毅的生命自信心。”因此,我认为民间舞技巧运用的最 高境界就是将之艺术化,让技巧的全过程完全隐匿在舞蹈表演的情理、律动之中,而不“显山露水”,刻意为之。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7)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菁选3篇)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1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和《*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按照《*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设立*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涉及国防科技的评审内容,由挂靠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的专业评审组单独组织评审。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2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相关交叉科学的发展情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并具有研究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公*、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能全程参加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

  (四)保守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3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有责任向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全面、准确介绍候选者所做重大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引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突破性发展、技术转化、推广应用的程度和国内外评价及影响等情况,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时,候选者可以到会答辩。候选者参加评审委员会答辩,须遵照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评审表决规则

  (一)当出席人员占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时,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方为有效。

  (二)通过初评的候选者和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的候选者均应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

  (三)评审委员对于候选集体中的成员若有异议,采用“一票再审”的方式,即1位评审委员对候选集体中的某一成员,认为不具备获奖资格,则须由全体评审委员对该成员进行单独投票,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

  (四)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候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5篇)(扩展8)

——校车安全工作条例 (菁华1篇)

校车安全工作条例1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6、学校在协助*调配、租用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体卫艺科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镇街*有关部门、接送车车主、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4,学校应向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教职工乘车管理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雪大路滑,学校可自行决定停课,校车停运。

推荐访问:工作条例 民兵 中国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选五篇 中国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民兵工作条例》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