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

时间:2023-03-25 10:24:03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 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第一篇: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好范文原创投稿2011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 ,供大家参考。

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

  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

  第一篇: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范文模版)

  好范文原创投稿

  2011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继续实行全面覆盖,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情况如下

  :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桐柏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

  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将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

  算清单等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确保医疗救助档案完好无缺。

  四、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检查还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家中,采取查看处方、调阅医疗救助信息和走访救助对象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情况,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其医疗情况真实及医疗救助合理。

  全县自2011年元月份起至9月底,共救助农村五保、低保共1786人次,救助金额150.7万元;救助城市低保、优抚对象394人,金额60万元。医疗服务机构前期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季末由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结算,保证了困难群众“一站式”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篇: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75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2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

  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500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2000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进行申报。(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

  三、住院医疗救助

  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100%,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80%;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80%,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50%;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30%,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20%;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50%;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

  20%。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按住院总费用的20%予以救助。(住院救助以出院结算日期按结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医疗救助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或因住院治疗经新农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在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

  予15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一年限救助一次)。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村(居)委会调查、评审、公示,乡镇办初审后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

  属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对象由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申报。

  非义务教育助学救助

  救助对象:在高中学习阶段或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五保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申报审批程序: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①申请报告;②低保证、五保证;③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④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证明、学

  校证明;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乡镇办初审,乡镇办调查核实后,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

  属于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报审核。申请注意事项

  1、考入高中的第一个学期,只需要提供学费收据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或鉴定;

  2、考入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只需要提供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或鉴定及学费收据;

  3、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乡镇办、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留存一份,社会救助局留存一份);

  4、助学救助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报时间:上半年3-4月份,下半年8-10月份。

  城市低保

  保障对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目前我市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10元/月),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审批程序:户主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1、申请书;

  2、户主姓名、户口薄;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其他按规定

  需提供的证明),居委会进行调查、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并进行第一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办民政室审核,乡、镇、办调查审批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居委会进行第二榜公示,并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市社会救助局通知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范围,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家庭成员有在低保委托管理单位的(娄底市属以上企业),到低保委托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日常动态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和城市低保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户籍变更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取消、核减保障人口、减发保障金或恢复、增加保障人口、增加保障金的手续。低保对象应根据保障类别的不同,按规定定期接受调查和审核。

  基本救助政策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基础救助专项救助补充救助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灾害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科技救助

  临时救助社会互助

  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生活救助

  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实施生活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进行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进行救助,并积极组织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

  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和灾民倒房户进行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体实施资助参合参保、门诊、住院、临时等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特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实施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中有劳动潜勇的对象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以及困特殊原因造成成活困难的家庭中需要维护自身权益者实施法律援助

  对特困对象无偿提供科技培训、科技服务,增强致富能力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对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积极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互帮互助

  第三篇: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一、封面:农村医疗救助审批材料(村委会盖章)

  二、灌南县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张(村委会盖章、镇人民政府盖章)

  三、申请书一份(主要写患者身份包括姓名、年龄、居住地;病况包括在哪就医做了哪些手术;申请原因比如经济困难:收入入不敷出;家庭现状)

  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只需要带有照片的正面)

  五、患者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一份(只需复印带有户主照片的那一面)

  七、灌南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一张(村委会盖章)

  八、公示(村委会盖章),其中村委会举报电话:***(孙汝选电话)

  九、乡(镇)公示结果报告单(村委会盖章)

  十、公示(镇人民政府盖章),其中乡(镇)举报电话为83512003十一、乡(镇)公示结果报告单(镇政府盖章)

  十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农民补贴一折通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有户名、开户记录的第一面)

  十三、医疗服务单位补助清单一张

  十四、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单(按时间顺序排列好;并去县卫生局盖有“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业务专用章”字样;同时注意必须有医院的盖章;注意每一张补偿单上都要有以上两种盖章)

  十五、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复印件(同时去县卫生局盖“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业务专用章”)

  十六、用药清单(盖医院的章;按时间顺序排好)

  十七、住院证明(病历)

  十八、出院证明(出院小结)

  按以上顺序装订,将资料放在档案袋里。

  第四篇:有关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4.城市低保对象;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

  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五、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

  ,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

  示栏张榜公布

  3天

  ,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对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编辑本段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

  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

  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

  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

  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部门应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和组织要定期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张榜公布,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篇: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第四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

  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

  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

  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足可以全额给予救助。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在旗内其他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发票的患病人员。经村(居)民代表评议,确属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无能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按规定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村(居)民代表评议公示后,本人提供旗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累计的医药支出发票,经旗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500元和不超过封顶线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此项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收入的15%。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及时治疗疾病的原则?,对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门诊治疗按个人门诊费用的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是指剔除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用。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二)个人支付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40%进行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可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逐年调高救助标准和封顶救资金标准。

  (三)对20种重特大疾病按上级要求予以救助。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按门诊发票总额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除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必须提供原始诊断证明)外,其他救助方式如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由第三方负责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复印件二份,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用的详细票据或证明,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对临时救助和日常救助还需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提供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及公示结果,对于低收入家庭需村(居)委会提供的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

  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报旗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一)审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二)根据审批结果,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后,旗民政部门将救助档案留存,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留存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的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可直接到旗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可由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建立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旗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旗民政部门核定的全旗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应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预算额度;

  (二)上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旗财政部门根据旗民政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店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旗财政部门要保证旗民政部门账户的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的应急救助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城乡需要救助的特困户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旗政府的要求,医疗救助由旗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卫生部门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旗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要选配工作能力强、政策把握准和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部门要会同旗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规定,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

  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第三十条

  旗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旗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由旗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出台之前的相关医疗救助细则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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