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缺陷(6篇)

时间:2023-05-02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行政复议法的缺陷

  

  ?政复议制度的不?及建议?政复议制度的不?及建议浅析?政复议制度的不?及建议?政复议,是指?政相对?认为?政主体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政?为的申请,?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政?为进?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政复议决定的?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29?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年来我国?政复议实践进?了反思和总结,也在?政监督与?政救济体系??进?了?胆的尝试和突破。《?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步发挥了?政复议制度的作?,使?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我国?政复议制度的不?现??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将许多?政争议解决在?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政相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地来审视现?的?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符。主要提出以下?个??进?探讨:1、复议机构不统?,相对独?性不强。我国《?政复议法》规定,?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复议事项。?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个内部?政机构,?属于各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独?的?政主体地位。没有统?的和相对独?的?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政机构完全?属于其所属的?政?长,没有?主决定权。?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做??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政机关?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政机关的负担。2、?政复议能?偏低,专业?员短缺,经费保障、?作条件等?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作需要。?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作部门等基层?政机关复议能?普遍较低。?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没有设?专门的?政复议机构;?员编制不?,两名以上专职?政复议?员的基本要求也未能达到。除市政府和少数县级政府外,全市?多数?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作经费没有在预算中落实。复议机构办公场地狭?,相关设施缺乏。3、?政复议审理模式过于书?化,决定过程?政化,?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提出要求或者?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和第三?的意见”。仔细分析,这主要是从?政复议的效率来考虑的。这种规定也过于笼统,且?政复议申请?对?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规定的过程缺乏了解。实际上,?政复议申请?在整个?政复议过程中,除提出?政复议申请以外,是被阻?在?政复议活动之外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复议公正原则的实现必然受到影响。“书?审查”过于注重?政效率,?忽视复议的公开性,降低了透明度,程序公正的价值难以实现。?、我国?政复议制度不?的原因分析我国?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导致?政复议机制的失灵,致使诸如信访、申诉、街头抗争之类的?规范性争议解决机制急剧膨胀,直接危害到整个争议解决体系的有序运转,对社会稳定也会间接造成影响,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导致我国?政复议制度缺失的原因也是多??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个原因:1、在法律意识上,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在?个法治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治民不治官”、“官本位”等观念,?今还在?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民众、国家公务员、甚?部分领导?员。2、我国的经济环境较差。?政复议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存在??的独?利益。只有当他们发现??的利益受到?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害时,才可能申请?政复议。如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存在??的独?利益,?政复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我国,各种权利关系不太明确,尤其是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经济体制有待改?,国家、集体和个?的关系有待理顺,特别是财产权关系。3、缺少?政复议审议规则的规定从其他国家?政复议?法来看,都拥有?政复议审议规则等配套的法律制度,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中,详细规定了?政复议审议委员会?员的组成、回避事项以及审议规则等等,这对于发挥?政复议审议委员会之职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然?,我国?政复议?法对?政复议机构?员的组成、回避以及审议规则等均?明?规定,这在?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政复议的功效。因为?政复议制度属于?政司法之范畴,要发挥?政司法制度之功能,?政复议机构?员的组成以及审议规则和程序尤为重要。并且,有时难免会遇到?政复议?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处理。事实上,《?政复议审议

  规则》本??是《?政复议法》之程序法,没有这?具体的规范操作程序的程序法,?政复议就难免带有随意性和任意性,这不符合现代法治为程序法之原则。因此,我国缺乏?政复议机构组织规程和审议规则也是我国?政复议制度缺失的原因之?。三、对于我国现??政法律制度的?点建议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政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尽?意的地?,需要进?步的完善。为此,提出以下?点建议,以期对?法和实践有所助益。1、?政法制观念的进?步更新。?政法制观念与?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且有了科学适?的?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尽管?个社会的?政法制观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不可能?成不变,当?政法制观念改变了,具体的?政法律制度也将由于失却社会正当性?迟早被新制度所取代。我国?政法制观念的进?步更新主要表现在法治意识的提?和平等观念的加强。(1)、建?法治政府,对于国家?政机关的?作?员应该掌握依法治国基本?略,树??政法治观念,依法办事。公民、法?与其他组织必须强化守法意识,不做违法的事;树?参与意识,积极地依法参与?法、执法;具有权利意识,能够通过?政复议与?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维护??的正当权益。(2)、强化平等意识。平等观念?政法曾经被视为?种不平等的法,不平等观念在传统?政法制中占有主导地位。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这种观念?益受到挑战。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前??平等”,宪法中的“?”,不仅指公民,还应当包括经济主体和?政机关,这就决定了?政机关和相对?之间的平等,符合宪法原则的要求。当然,这种平等表现为总体上法律地位的平等。2、逐步从国家?政法向公共?政法转变。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公共?政的发展,势必对以国家?政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传统?政法范式提出挑战,最终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的公共?政法范式。?前,我国?政法主要调整国家?政机关的?政?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业协会、事业单位、?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业协会、事业单位、?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般民事活动不同,?与?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应由?政法调整。?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医院对医?的惩戒?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医?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政法发展的?个重要趋势。3、建?正当?政程序。在法治视??,法律程序是由主体做出?为的步骤、?式、时间、顺序构成的?为过程;在民主和主体性的视??,法律程序是指主体决策的透明性和参与性,法律程序就是关于主体决策的对话和沟通的动态机制。正当程序要求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事,只能按照既定的、正规的程序?事,并以此贯彻公正性。正当程序是政府在剥夺?命、?由、财产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政府施加?政管制或者惩罚的过程公正性,即强调“外观正义”。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是:(1)政府的某项?为将影响你的?命、?由和财产时必须给予通知;(2)受到利益影响的?被给予听证的机会。在最低限度上,听证应当包括?个评论和听取证据的机会。?政复议法虽然历经曲折,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但是,?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理论上的研究与探讨,仅是为了更好地发现?政复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较为合理的参考建议。完善?政复议制度更??蹴?就,需要?法机关、?政机关、法律专家乃?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我们应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发展和依法?政的有效推进,我国的?政复议制度必将?臻成熟和完备。

篇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立法缺陷浅析

  刘玲

  【期刊名称】《辽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1【摘

  要】《行政复议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复议法》是对《行政复议条例》的发展和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又上了一个台阶。但该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不仅指出了这些缺陷和不足,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总页数】2页(P47-48)

  【作

  者】刘玲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10023【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

  1.浅析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几个立法缺憾[J],肖晗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卢建华

  3.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对《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的解析与立法建议[J],胡琳琳

  4.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J],何寿生

  5.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护人民——浅析《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与执法上对人民利益的保护[J],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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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行政复议法的缺陷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立法原则单单在相关实施条例中指出了合法、自愿原则,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问题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引言

  行政复议是因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致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并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提供救济。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原则不全面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立法原则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立法原则单单在相关实施条例中指出了合法、自愿原则。但是实际上,按照行政法、调解理论,行政复议调解通常还应当引入诸如中立原则、公益原则等相关重要的原则。倘若在行政复议调解适用期间对另外相关原则予以忽略,极易使得产生调解缺乏公正,降低行政效率,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局面。

  (二)适用主体范围过窄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适用主体不够广阔。就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第50条规定为例,规定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结合合法、自愿原则,能够就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两类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另外均未规定,该项规定存在几方面问题:首先,是否全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均适用调解;再者,除去上述两类行政复议案件之外,是否其他能够开展行政复议的案件均能够予以调解,法律同样未进行明确规定。

  (三)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程序规定可行性不足。即便《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然而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在操作实际过程中,通常会产生某方当事人并非自愿开展调解,或由于调解程序不合理造成合法不得保护的局面。由此可见,法律对行政复议调解详细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属于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详尽规定对应的制度,进一步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打下上位法基础,于此对现行法律法规展开深入健全、规范,就好比湖北、安徽等省份颁布了相关政府规章,借助实际的立法手段促使调解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丰富了调解制度所需结合的原则,强调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查权,当事人相关程序性权利好比了解案情、全力参与及陈述表达等,引入了以合意为基础产生的调解协议成立、生效要件等。就以上海市而言,在“某信息技术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工商局暂扣营业执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王某不服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作出治安拘留处罚申请复议”案中,这些典型的案件很好地体现了上海市行政复议调解遵循的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二)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1.对原本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适用范围予以保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能够适用调解制度的两方面案件。一方面为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对行政机构作出实际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一方面为当事人相互行政补偿、赔偿纠纷的案件。

  2.扩大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适用新范围。结合调解制度实践应用,下述几类案件可适用行政调解:a.行政机构对法定职责不予履行的案件;b.适用法律内容存在争议或者难度的案件;c.实际行政行为存在细微不足的案件等。

  3.对不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行政行为予以明确排除。

  此类行政行为包括:a.对职权进行逾越相关行政行为;b.有着充分证据,且事实明确的相关羁束性行政行为;c.牵涉公共利益的相关行政行为。

  (三)强化制度的程序建设

  1.确立调解程序启动途径。即确立依申请启动途径、依职能启动途径。依申请启动指的是行政纠纷只要进入至行政复议程序,不管哪一方当事人经口头、书面形式申请调解,复议部门再就案件开展审查,就案件若适合开展调解,调解便正式启动。依职能启动指的是行政复议部门经审查案件,得出适合开展调解,进而对当事人给予调解建议,若当事人双方均同意,那么调解程序便开启,而有任意一方不同意,便无法展开调解。

  2.确立调解程序时间限制。经对调解时间限制予以明确的规定,有效防止产生“久调不决”的状况。

  3.确立调解方式。好比采取选取面对面方式开展调解,从而于一个利益平衡出构筑协调协议。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出现了发展瓶颈,鉴于此,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清楚认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制度适用范围”、“强化制度的程序建设”等,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制度有序、健康发展。

  []

  [1]牟文彬.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机制探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7.

  [2]王锴.论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162-163.

  [3]张毫.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J].当代法学,2014(3):58.

  [4]郑伟.试论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价值及其制度完善[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0(04):24-28.

篇四:行政复议法的缺陷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

  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

  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回避制度正是这一规则的具体化,无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都取得了具体的体现,《行政复议法》应当说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但它对回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在复议案件立案、受理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在制度上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申请仍然不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立案,怕复议案件受理多了,会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怕立案

  后按法定程序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己会成为被告,因而做大量的案外的协调工作,以争取复议的“主动性”,使得复议机关在许多复议案件的立案尚采取消极的态度,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要么找种种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要么在受理后,也尽量作维持的决定,避免当被告。

  2、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构有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的权利,即复

  议活动中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地完成的,但是由于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置机构,其职责仅仅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复议案件作出调查,审理之后,只享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行使复议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查,审理后,只提出复议意见,最后仍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决定。因此从组织体制上看,复议机构的行为只是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依附于

  行政复议机关。这种组织体制,不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活动中积极地主动地发挥作用。

  3、行政复议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或

  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由原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这一规定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这是复议管辖“条块结合”最典型的形式,虽然体现了民主、便民的原则,但复议机构设置过于宠大,不符合“精简、效率、统一”的机构设置原则,上下级行政机关虽然存在着领导监督关系,但往往碍于情面,监督不能到位,行政相对人认为上下级行政属一家,缺乏信任感。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

  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

  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制度

  建立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进行,从而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在对复议程序的规定上过于简单化,没有将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程序保障制度

  列入复议程序当中,而往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从而忽视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及时查明案情,使复议流于形式,最终不能真正达到其应有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法》设立上述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以增强行政复议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实现行政机关的公平和公正。

  2、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既然复议制度的建立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那么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上也应当本着这一立法的目的,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向后发生普遍性法律效力并可反复适用的特点。因而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而特定的重要影响。例如部分规范性文件,它的违法或不公正,往往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并在现行体制下将置相对人于有冤无处申辩的境地。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合法和公正,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又往往远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参与机会,尽管行政主体是公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能够体现公众意志和利益,但毕竟未经公众的表态和同意。因此,为了保证抽

  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抽象行政行为为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它进行监督。

  3、改革行政复议管辖模式的问题

  (1)取消由原行政机关自行管辖的形式。《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部门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这种由原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产生的弊端很多,例如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与“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行政法则相违背,更重要的是这种管辖方式缺少领导权的基础,使行政复议的管辖模式上也应当对原行政机关自行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必要的改革。具体的作法是,取消由原行政机关管辖的形式,明确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改革行政复议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管辖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这种管辖方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但最终没能从根本上消除由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复议案件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日常性监督,同时又带有很强的隶属性、局限性,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和“官官相护”之嫌,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和老百姓的信任度。因此,《行政复议法》

  不加区别地规定共同管辖,缺乏理论上的基础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科学的,有必要作以下调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使管辖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管辖权。

  第二篇: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依法行政还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够强、法律素质不够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行政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和政府部门还比较薄弱;行政决策还不够科学、民主、规范;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监督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

  解决这些问题,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必抓出实效。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加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政府立法;

  3、完善法律、规章、规范备案和审查制度;

  4、完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5、行政复议;

  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7、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政府信息公开;

  9、推进县、乡政府的依法行政;

  10、进

  第三篇:目前幼儿园亲子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幼儿园亲子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时代的进步,教育的开放改革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孩子的成功教育离不开老师、家长、孩子自身的三者共同努力,如何让孩子更健康、快乐的成长,如何让他们学得更好,赢在起跑线上,是我们老师和每个家长思考的问题。亲子活动是幼儿、家长、与老师三者之间的多元互动行为。它为我们协调、共同做好孩子的教育提供了一个捷径之路,因此,对于刚刚接触幼儿园的家长、对于要求家长必须参加的亲子活动来说,教师对家长的指导非常重要,因为家长的教育态度、教育能力与教育方法直接关系到亲子活动的质量。良好的亲子活动能使亲子活动顺利开展,有利于幼儿的良好习惯的养成,有利于改善亲子关系中的消极因素。因此我们从孩子入园开始,便对指导托班家长进行亲子活动就进行了探索。

  一、目前亲子活动存在的问题

  在我们举行的众多亲子活动中,我们发现孩子们亲子活动在幼儿

  园的开展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每个家庭参加的人数不同,大多数活动是一个家长对一个幼儿,但有的会是两个家长、或祖父辈几个都来参加(尤其是第一次活动),家庭教育的不一致性在活动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加上成人太多拥挤在一个教室活动场地,会显得乱哄哄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组织活动很累,幼儿的注意力也易分散,其次,有许多家长在活动中看到幼儿遇到困难,往往不是用引导的方法去帮助幼儿,提示幼儿,而是代替、包办,急于求成。有的在活动中过于放任孩子,让孩子随意地乱丢乱放物品,使得一场亲子活动后,老师要花大量的精力整理物品,也许这些家长认为只要幼儿高兴就好了,特别是刚来幼儿园的亲子活动,只是让孩子熟悉一下环境、老师,不需要这么多的规矩,殊不知这反倒是害了孩子,孩子的教育要从点滴做起。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有的注重孩子知识、技能的掌握,而忽视孩子品德的教育;有的只注重孩子身体的成长而忽视孩子的教育等等。因此幼儿园只有预先实施父母教育,提供一系列合理、有效并具有针对性的方法,协助父母教养孩子,并开展集体的亲子活动,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家长进行亲子活动指导,才能转变家长的教育观,提高家长教育能力,提高我们亲子活动的质量。

  二、“亲子公约”促进家长观念的转变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尽快让亲子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为家长的观念在最短的时间内能适应现代的教育,我们在亲子活动的一开始便为家长制定了“亲子公约”(这在新生入园前的家长会上便会有意地介绍一些),在一开始的亲子活动前,我们又会重申,我们要求家长做到:(1)能细心的观察幼儿的言行。(2)家长要做到手勤、嘴勤。(3)要以平常的心态面对幼儿,以和平的态度与幼儿相处、以平等的位置与幼儿交谈。要理解孩子,不要急于求成,循序渐进地引导。(4)提醒幼儿自己拿收玩具、自己吃饭吃东西、自己说大小便。即:幼儿能做的事,尽量让幼儿自己去做。(5)多给幼儿掌声、多给幼儿慈爱的目光、多表扬幼儿、多与幼儿一起参与游戏。这些要求浅显易懂,给了家长许多的启示。通过公约,我们改变了一些家长的观念,让家长知道家庭是幼儿教育的第一课堂、生活即教育、孩子和家长是平等

  的。

  三、帮助家长掌握教育知识,在活动中提供方法的指导

  我们面对的是刚进幼儿园的小朋友,因此我们主要让家长了解的是托班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怎样为幼儿创造适宜的教育环境和幼儿在这阶段的教育重点。在亲子活动的每一次开始前,我们都会向家长交代清楚我们活动的内容与目的、要求和家长配合的一些事宜以及这样做的理由,在此我们积极向家长宣传幼儿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重点方法,再让家长通过参与活动、观看老师的行为,学习教育孩子的方法。

  四、开展多形式的亲子活动

  为了丰富幼儿园的亲子活动,提高家长的参与兴趣,同时也能更多方面的展现幼儿园的亲子教育,我们对家庭亲子活动指导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集体亲子游戏(包括:竞赛型游戏“我运动,我快乐”、综合型游戏“身体的秘密”、“好吃的花生”,游艺型游戏“亲子踏青活动”、操作型游戏“国庆摄影、相匡制作”、“美丽的树叶”)教育讲座“绘本阅读”、儿童教育咨询“3岁幼儿的早期教育”、家庭亲子游戏展示、提供亲子活动方法“亲子游戏汇集展”等等。

  五、在亲子活动中注重情感的交流

  我们的教育除了要发展孩子的认知、培养良好的个性以外,成人、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情感交流很重要,它是我们进行亲子活动的最重要目的,我们要求家长从小处着手,如:耐心教幼儿穿衣、鞋;喝水;吃饭;交朋友等方法,在孩子进步时,不吝啬给与一个鼓励、拥抱、亲吻等,让孩子在游戏过程中获得良好的情感体验,感受关心和快乐,一方面,促进亲子间的感情互动,一方面为其成长、发展打好基础。因为幼小的孩子更多的是需要爱,而不是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我们要通过与孩子情感的交流,帮助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上构建好自我。在活动中我们注重的是孩子各种能力的培养,通过和孩子一起活动,激发他们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望,发展孩子的认识能力、培养孩子的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孩子语言交往的积极性、发展语言表达

  能力、培养孩子初步的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六、进一步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

  在家长接受我们的观念以后,我们在亲子活动中开始有意设计一些难题给幼儿,让幼儿产生疑问,然后我们讲解并示范给家长,让家长学会处理幼儿在活动时常见的问题,我们要求家长及时利用各种资源给幼儿全力的支持和帮助,启发和引导幼儿从多种角度思考问题;在发现幼儿产生探究意识时,我们又要求家长应适时鼓励幼儿勇于探索,给幼儿提供条件与机会,使幼儿对探索充满信心。

  通过亲子活动,家长从中认识了了解孩子发展特点的重要,可以发现自己在观念上,教育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更愿意与老师进行交流,探讨孩子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家长也更愿意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开展提供帮助。

  第四篇:目前劳动竞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劳动竞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井楼油矿

  王新伟

  油田进入开发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增大,油田企业面临严峻的产量和成本压力。如何不断完善和深化劳动竞赛内容,充分利用劳动竞赛这一组织形式,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凝心聚力,为完成原油生产任务和各项经营目标而努力,需要我们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认真的思考。本文就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目前劳动竞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厂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主要有“比学赶帮超”、“五项劳动竞赛”以及围绕产量、成本、安全等生产经营指标开展的各种专项劳动竞赛。从历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效果来看,由于各参赛单位组织方式不同取得的效果参差不齐,总的来看在开展劳动竞赛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竞赛指标制定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单位在竞赛中设计的竞赛指标科学性不强,最典型的是在夺油上产劳动竞赛中下达的产量指标。竞赛目标是鼓励大家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旗帜,但是部分单位在劳动竞赛中下达给参赛单位的指标定的太高,参赛者再努力也难以达到,不仅达不到竞赛的目的,而且也挫伤了参赛者的积极性;有的定的太低,参赛者不费力气便唾手可得,又失去了竞赛的意义。

  2、劳动竞赛保障措施不具体,竞赛管理部门到基层指导督促少,造成劳动竞赛雷声大、雨点小,流于形式。

  有些单位的竞赛方案从头到尾套话连篇,缺乏保障措施。往往是动员会上决心很大,动员会后一切照旧。由于制定的竞赛方案措施不具体,指导意义不强,参赛者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竞赛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在竞赛过程中部分管理部门到基层指导督促较少,过多地依赖于报表对竞赛效果进行评判,造成劳动竞赛雷声大、雨点小,流于形式。

  3、劳动竞赛考核不合理,考核不严格,影响参赛者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科学合理的考核是使劳动竞赛顺利进行的有力保证。但在竞赛中,有些单位将竞赛考核标准定得非常笼统,操作性不强,随意性很大;有些条款缺乏可比性,缺少合理、公平、公正性;有的竞赛组织者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对考核不认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竞赛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提高劳动竞赛实效的对策和措施

  如何组织劳动竞赛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竞赛的预定目标,笔者认为重点要把好以下三关:

  1、要把好方案设计关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方案设计是关键。组织劳动竞赛时首先要抓住生产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进行方案设计,在编制方案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竞赛的不同特点。油田企业开展的劳动竞赛与社会上其它行业相比有自己不同的特点,一般都是围绕经济产量和安全环保指标进行方案设计。

  第二,下达指标要尽可能做到准确。由于石油行业的特点,要做到100%的准确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可能考虑全面,准确

  地去预测各种影响因素。

  第三,必须制定出周密可行的保障措施。井楼油矿今年三季度组织开展的“大干三季度”劳动竞赛,在制定方案时整个2000字的竞赛方案,保障措施就占了1000多字,也正是因为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开展劳动竞赛一个月就见到了明显效果。

  2、要把好督查落实关

  把好督查落实关首先要责任到人,一要强化执行力,二要靠制度来保障。井楼油矿在“大干三季度”劳动竞赛中,将劳动竞赛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到相关专业岗,地质组和生产组具体负责竞赛保障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指导,矿工会重点做好督促工作,后勤队种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服务工作,各采油队值班干部夜间双岗运行,油矿按旬考核竞赛指标,每旬一表彰,每月一总结,两个月以来,“大干三季度”劳动竞赛始终按照竞赛方案有条不紊地进行。

  3、要把好考核关

  劳动竞赛要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相结合,这是开展好劳动竞赛的“源”,离开了这个“源”,劳动竞赛就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开展劳动竞赛要取得良好的效果,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是取胜的关键。把好考核关就是要求组织者正确运用考核这一工具将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劳动竞赛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劳动竞赛效益的最大化。井楼油矿在“大干三季度”劳动竞赛中,每旬对各队和全矿52个计量站产量目标和进罐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采油队扣罚300元,对完成任务的采油队按500元标准进行奖励,同时按照大中小三类计量站各评比出两个计量站按照200元、1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对月度优胜采油队和计量站进行表彰和经验交流,考核及时,考核到位,有利地调动了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

  总之,劳动竞赛活动的健康、持续开展,要把好方案设计、督查落实、考核奖励三关,同时活动的开展还要以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基础,不断的创新思路,更新观念,不断赋予竞赛活动新的内涵,让竞赛活动为我所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服务。

  第五篇:目前农村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农村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全部基础,是党在农村的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和传播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发挥着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所不能替代的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带领群众的作用,它直接与群众生活、工作、学习、战斗在一起,群众的愿望、要求、情绪、意见等,农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最了解,党的各项任务要依靠农村党支部去发动和组织群众来完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农村支部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使一些党支部的工作无法进行,有些党支部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因此,想通过调查提几点建议:

  调查后存在的问题有:

  1、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化,自我意识膨胀;

  2、党员年龄普遍老化,文化程度偏低,观念陈旧,发挥作用不够。

  3、农民入党积极性不高;

  4、党员流动性大,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5、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适应目前新形势的要求。

  一、现就出现的这些问题分析如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它的建立和推行,一方面适应了农业生产特点和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给农村党支部的建设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化,自我意识膨胀

  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使农民和农村党员的商品意识、自我意识大为增强,外出经商、打工成为时尚,这给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据调查有30%的党员经常在外打工,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出现了对党的前途信心不足,党性观念淡化的离心倾向。出现了“包产到了户,不要党支部”的错误认识。

  (二)党员年龄普遍老化,文化程度偏低,观念陈旧,作用发挥

  不够

  由于历史和现实双重因素,目前农村党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为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发展的党员,观念陈旧,年龄趋于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据调查东街党支部村党

  员68%是老年人,年轻人数只占到党员的10%,而且50%的党员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大部分没有担任村干部,除了种自己的责任田,为家庭搞一些副业收入外,不知如何发挥党员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他们受“以粮为纲”农业生产方针影响较深,多数只会种田干农活,不会搞别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后只知道种好自己的几亩责任田,不饿肚子有饭吃,大都没有学到农村实用技术和务工经商等本领,黄土地捆住了他们的手脚,大山遮住了他们的眼睛,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缺乏市场经济观念和意识,缺乏技术,无资金,怕冒风险,致富又没有门路,常为自个生活困扰,无力带领群众致富,发挥不了党员先锋作用。

  (三)农民入党积极性不高,导致农村党员队伍比例偏小,支部班子后继乏人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农村多数干部不是忙于自己家里的责任田,就是忙于做生意,搞劳务,很少与群众接触。不少地方的农村党支部长期不开展活动,有的比较偏辟的地方的支部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不研究组织发展工作,甚至压抑年青农民特别是比自己有能力的人入党,怕丢了自己的“位子”。加之群众看不到干部和党员的作用,觉得“各种各的责任田,管他党员不党员”,现在的招工、征兵什么的,又不讲政治条件,不入党照样当农民,还不被管束,还免得群众议论说闲话。特别是由于党内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群众有了看法,自然不愿向党组织靠扰。

  (四)党员流动性大,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切身利益上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效率。加之人多地少的特定条件,按人口平均承包土地的农家,每户有一个主体劳动力,一至二个辅助劳动力就可以干完全部的农活,而且农忙时间过后,劳动力大部分时间闲着。这些长年和季节性的剩余劳动力,受市场经济开放性和求利性原

  则的支配,出门务工经商做生意,形成了出外打工的庞大队伍。据调查八里的几个支部中,90%的男性公民经常在外打工。越来越多的党员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对于这些流动党员,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管理办法。已建立的制度,由于落实困难和落实不力,多数做了样子。党员外出不请假,不登记,回来不汇报在外期间不过组织生活,连党费也不能及时缴纳。长期脱离组织,成了“没娘的孩子”无人管,也够不着管,久而久之,就与党组织的关系疏远了,感情淡化了,享受不享受党员权利、尽不尽党员义务,对他们来说成为无所谓的事情,他们似乎仅仅是个名义党员而已,更不知如何发挥党员的作用。

  (五)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集体没有了统一经营的家业,使党支部失去了牵制党员的“笼头”。旧的方法不适应,新的办法又没在或难于奏效。面对新的情况,不知怎样开展工作,开会活动连人都叫不来,连“三会一课”和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也难以进行,似乎党务工作和党员活动成了令人生厌的事情。加之支部和村委会一样,多忙于应付乡镇党委、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如“催粮要款,刮宫引产,还要搞烤烟生产”等行政事务。挨家挨户的“摇门栓子”要钱,搞计划生育罚款,抬家具、背粮食,与党员和群众在切身利益上发生了矛盾冲突,产生了对立情绪,干部工作得不到群众甚至党员的理解和支持,辛辛苦苦工作,不仅个人家庭生活和经济收入受影响,甚至连一年公有的一点工资报酬也难以兑现,还要受人气,落瞒怨,时常遭受不明事理群众的无理纠缠以至报复。因此使干部产生了畏难情绪和后顾之忧,对工作搞应付差事,要么干脆放下担子不干,致使支部工作处于软弱焕散或瘫痪状态。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抓好农村党支部建设。农村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党

  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农村党支部真正建设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致富奔小康的坚强堡垒。

  (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减轻群众负担,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和吸引力

  近年来,全国不断涌现的先进村经验证明了只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民才能有共同富裕的可靠依托,农村党支部才能有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教育广大农民群众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树立共同富裕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宏伟目标。充分认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其次,要从实际出发,选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好路子,按照三条途径,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一是先要清理财务,把集体的财物管好用好,使其增值,出现干部工资不向群众摊派。二是立足本地资源,培植主导产业,实现各种统筹款不向群众摊派。三是要学习先进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先进经验,选择好经营方式,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群众从集体经济,才能充分显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巩固农村党支部的地位,增强农

  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二)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注重加强党支部后备力量建设

  1、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搞好农村各项工作,仅靠党支部一班人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体党员干部的力量,因此,应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用“双学”内容武装全体党员干部的头脑,帮助他们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技知识武装全体党员、干部,提高其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并能熟练掌握一至二门适用本地需要及实用技术。同时帮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学会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经济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

  2、精心选拔培养党支部后备队伍。要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广开选人渠道,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可靠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不断优化新时期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培养和选拔一大批跨世纪接班人。充分认识做好发展优秀中青年农民入党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结合起来,努力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有一定致富能力的中青年农民培养成为党在农村带领广大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骨干力量。

  (三)以“五个好”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

  农村党支部的建设,从各地的成功经验看,重要的是抓好“五个好”建设。一是建设一个好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书记,能够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培养锻炼一支好队伍,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三是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四是完善一个好经营机制,把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引导和帮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五是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体现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工作有效运转,使农村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带领广大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篇五:行政复议法的缺陷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规范化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分别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单一

  目前,我国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定设立行政复议机构,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单一,且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不够充分。这导致了一些行政机关行为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且很多公民难以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有效的救济。

  针对这一缺陷,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监督,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对现有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改革,增强其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作用。

  二、复议期限过长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复议期限过长,导致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公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一问题与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单一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理效率低下是导致复议期限过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缺陷,可以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工作网络平台,采用在线办理复议申请、在线传递材料的方式,减少人工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可以通过与法院协调,将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以缩短处理时间。

  三、复议结果无效执行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虽具有拘束力,但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无法对行政机关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复议结果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复议结果执行力度,通过对行政机关实行法律责任追究、责令其执行复议结果的方式,形成对行政机关的正面激励,使其遵守法律。

  四、公众参与度较低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公众参与度较低,公民参与复议申请的意识不足,缺乏参与行政复议的舞台和机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中公众参与的意识教育和宣传,并通过设立行政复议专门网站、社区法律服务站等方式,提供公民参与行政复议的渠道和平台,让公众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行政复议中来,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尚有诸多缺陷,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以改进。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利用在线办理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复议结果的执行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等,是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途径。

篇六:行政复议法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卢建华

  【期刊名称】《政府法制》

  【年(卷),期】2007(000)10S

  【摘

  要】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笔者认为《条例》存在若干立法缺陷。

  【总页数】2页(P48-49)

  【作

  者】卢建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2.浅析武汉市邮政通信行业的地方立法保护——评《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的缺陷及完善3.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若干立法问题的再思考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5.《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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