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县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优化督导评估指标、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第六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七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六)收费合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七)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八)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九)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
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
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各省(区、市)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审核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实地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
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取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
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县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
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性督导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2020年第1号)、《省xx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第1号)、《市xx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从202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县域普及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和认定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安排,我县将全面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目标,2025年接受并通过xx学前教育。为全面认真做好xx学前教育创建和普惠推广工作。在我县惠特尼县,特制定本编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X精神和X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xx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促进公平、提升质量”为核心,通过督导评估,着力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不足、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机制不完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我县学前教育整体普及、普惠、安全、高质量发展。
第二,创造目标
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创建xx县普及学前教育,深入贯彻立德庶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落实学前教育发展方针,推动学前教育普及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儿童教育的美好期待。到2025年,xx县学前教育普及水平、xx保障工作和幼儿园教育质量全面达到普惠性学前教育普及标准要求;惠特尼县。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
1.学校前三年毛入学率超过90%。
2.关注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儿童覆盖率均达到80%。
3.公园里的儿童比例超过50%。
(二)提高xx安全水平
1.进一步加强xx县学前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实《中共xx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省xx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发布《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县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制定保障县域学前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发展。加强幼儿园X组织建设,逐级提升幼儿园X组织书记和幼儿园X组织负责人,落实幼儿园X组织主体责任,建立“双培”机制,培养优秀教师成为X成员,X成员成为骨干教师,认真落实“”等X组织制度,推动幼儿园X组织与教育深度融合,打造幼儿园X组织特色品牌,充分发挥幼儿园X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科学合理规划县域学前教育发展。对全县幼儿园布局进行专项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采取xx建设、扩建、改建措施,扩大公办幼儿园教育资源。
3.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基本形成县乡学前教育三级公共服务网络。
4.社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实施《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社区配套幼儿园与一期待建小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
5.xx到位。实施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省级标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健全;通过综合奖励、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建设发展。
6.收费合理。执行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7.教师的工作福利是有保障的。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民办园根据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
8.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卫生保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食品、环卫、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全覆盖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把幼儿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校长安全责任,营造幼儿园、家庭、社会都关心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保障幼儿园
安全运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9.完善幼儿园监管体系。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审批“先许可后许可”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制度;实施覆盖所有幼儿园的“三年一轮”督导评估制度;将幼儿园办园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xx的内容,切实做好幼儿园定期督导工作。做好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区域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1.办园条件合格。县内幼儿园条件、玩教具和儿童读物符合规定要求;2017年以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2.班级一般都达标。全县80%以上的班级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3.教师设备齐全。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要配备齐全;公园里没有“汇编”。
不补”的情况;区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4.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5.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四)提高社会认可度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区xx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学前教师政策、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
四、创建实施阶段
(一)启动安排阶段(2021年3月—2021年12月)。召开创建工作相关会议,开展创建工作自查,明确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印发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和安排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4年12月)。依据《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对标组织开展实施和创建工作,整改存在问题。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5年1月—12月)。4月底前完成县级自评,5月底前接受市级初核,9月底前接受省级复查验收,根据省市级评估结果,逐项对标整改存在问题,12月底前接受xx实地考察认定。
五、创建保障措施
(一)加强创建工作xx,努力实现创建目标。县xx成立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xx小组,xx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科体局,县教科体局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小组负责xx组织和统筹协调创建工作,按照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创建标准,研究部署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对标实施和整改,进行创建工作检查督查,加快推进创建进程,努力实现全面达标,确保2025年顺利通过xx评估认定。
(二)夯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制定幼儿园布点规划和用地规划,确保全县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县发改局、住建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县xx局负责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指导监督经费的管理使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负责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核编定岗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师生安全和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幼儿园饮食卫生的检查监督和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维护幼儿园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县教科体局做好全县幼儿园的管理和保教质量提高工作,按照全县创建工作安排,具体负责依照标准做好创建工作安排和跟踪检查指导,推进创建工作进度,确保全面达标。
(三)加大县域学前教育xx投入。县xx局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创建专项资金,支持和保障创建工作,加强学前教育xx项目投入,按规划完成幼儿园建设项目,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落实省定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投入政策,努力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
(四)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学前教育保教水平。严格依标配备教职
工,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xx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师德师风和保教能力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注重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xx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五)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内容,把配合支持创建工作列入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教育履职指标。开展三年一轮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每年督导评估结果报告,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篇三:县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
附件1福建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细则
A级指标B级指标
C级指标
评估方式和合格要求
部分督导评估指标标准的说明
计算方法: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县域当地在册幼儿园实际在园3~6岁幼儿数/县域当地户籍3~6岁幼儿数
1.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2.计算方法: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县域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
计算方法: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县域公办园(含非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幼教点)在园幼儿数÷县域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100%
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含民办),已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配备党员教师或党建指导员
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适龄幼儿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在C1.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98%园3~6周岁幼儿数等测算。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或净入园率达到为合格
A1.普及普惠水平
B1.普及C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普惠水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籍适龄幼儿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园3~6周岁幼儿数等测算。达到为合格
平
达到85%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C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籍适龄幼儿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园3~6周岁幼儿数等测算。达到为合格
B2.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B3.发展规划科学A2.政府保障情况
C4.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1.县级党委政府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2.幼儿园党建工作统计表和幼儿园名册,幼儿园建立党组织名册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情况;3.实地查看若干幼儿园。做到为合格
核查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做到为合格
C5.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
A级指标B级指标
合理
C级指标
C6.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并投入使用
评估方式和合格要求
1.查看相关规划;2.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包含的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相关内容。3.核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做到为合格
1.查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2.村教学点、流动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3.实地查看若干乡镇。做到为合格,若个别乡镇因特殊情况无公办幼儿园,需提供有力佐证材料供核验
1.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提供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清单目录;3.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情况统计表(含办学性质等内容);4.电话访谈、现场核查若干小区配套幼儿园。做到为合格
部分督导评估指标标准的说明
C7.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B4.学前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教育公共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在幼儿服务网络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基本完善
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
C8.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机制,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C9.完成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任务,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B5.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
做到为合格
1.包含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的相关文件等材料;包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文件等材料;包含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的相关文件等材料。2.公办园办园成本分担机制建立情况。3.当年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情况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情况,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实际拨款情况及幼儿园C10.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B6.财政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投入到位
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
A级指标B级指标
C级指标
评估方式和合格要求
会计账簿设置情况以及核算方式。4.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收支情况。5.实地核查若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达到为合格
部分督导评估指标标准的说明
C11.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做到为合格
策
C12.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做到为合格
1.包含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2.本地区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文件或材料。3.实地查看若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公示及伙食点心费等费用收支明细公示等情况。4.随机抽查若干家长电话访谈情况。做到为合格
做到为合格
做到为合格。
C13.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
B7.收费合理
C14.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C15.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指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按规定收取的服务型收费、代办费外,无其他违规收费;没有关于幼儿园不合理收费的不良反映;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B8.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
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在编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且没有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C16.落实公办园教师(含聘用教为合格。核查方式:1.落实公办园和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相关文件。2.在册各级各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类幼儿园教师人均年收入统计表。3.等级幼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儿园认定文件及名册。4.核查若干幼儿园教职工名册和劳动合同制教师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社保办理等情况。5.召开教师座谈会。做到为合格
指落实省定及当地关于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政策;制定公办园编内编外幼儿教师同工同酬相关政策措施;没有拖欠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的现象;没有公办园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投诉;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A级指标B级指标
C级指标
评估方式和合格要求
核查方式同上。民办园教师最低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且没有拖欠教师工资等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现象的为合格
部分督导评估指标标准的说明
C17.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民办园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教师职称待遇落实到位
C18.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B9.安全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风险防控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机制健全
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C19.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1.落实幼儿园安全监管责任联动机制的相关文件。2.相关部门在幼儿园审批、年检及日常管理中出具的相关证明。做到为合格,有任一部门缺位为不达标。
做到为合格
C20.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做到为合格
“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
C21.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落实民办园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制度
B10.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C22.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做到为合格
做到为合格
1.包含民办园审批、年检等制度的相关文件。民办幼儿园信息备案和公示情况(可仅提供网址)。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相关文件。上一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无证园治理工作相关文件。6.实地调查若干幼儿园。做到为合格,发现一所没挂牌为不合格。
1.无证园治理工作相关文件。2.实地抽查若干幼儿园。做到为合格,实地督导评估时发现1所无证园即为不达标。
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已开展一年以上,至少有一年的县级督导评估报告
C23.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
指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县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均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C24.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指已开展无证园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县域内全面消除无证园
A级指标B级指标
C级指标
C25.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C26.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
C27.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评估方式和合格要求
做到为合格
实地查看幼儿园园舍条件、各类教玩具、图书的配备情况。做到为合格,实地督导中发现明显不达标的为不合格
达到为合格
1.教育事业年报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2.实地核查若干幼儿园班额情况。县域内幼儿园小、中、大班分别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的班额达到85%以上为达标。
部分督导评估指标标准的说明
B11.办园条件合格
指幼儿园园舍、户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和当地建设标准;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符合国家和当地配备要求;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不达标的现象
B12.班额C28.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普遍达标
《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A3.幼儿园保教质量情况
C29.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
B13.教职工配足配齐
1.本地编制核定等相关文件;2.教育事业年报、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3.公办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名册;4.实地核查若干幼儿园实际情况。85%及以上幼儿园按国家标准配备保教人员为合格。
C30.无法增编地区采取“人员控制数”管理,实行同岗同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
C31.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核查方式同上。做到为合格
达到为合格
A级指标B级指标
C级指标
C32.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和定期注册制度
评估方式和合格要求
1.包含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定期注册、培训、师德师风建设等制度的相关文件;2.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资料;3.抽查若干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4.核查培训平台教师培训情况及培训记录。达到为合格
部分督导评估指标标准的说明
指县域内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因受疫情影响,对2020年新入职教师可实行“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B14.教师管理制度健全
C33.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保育员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做到为合格
制度
C3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做到为合格
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C35.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做到为合格
B15.落实科学保教要求
1.幼儿园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指南、去“小C36.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学化”等文件通知、活动开展情况等资料;2.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或保教质量监测体系等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有关资料;3.实地抽查幼儿园的环境、材料、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场地、活动及一日计划和作息等(是否有小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的形式,是否有教授小学课程的行为)。学化”现象。
做到为合格,在实地督导中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现象的为不合格
无“小学化”现象:是指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提供充足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图画书;没有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没有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没有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没有对幼儿园“小学化”问题的有效投诉;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说明:无特别说明,评估指标相关实证材料一般为截至申报前的最新数据。
附件2福建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自评表
C级指标
C1.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98%C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C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C4.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C5.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
C6.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并投入使用
C7.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在幼儿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
自评简述(佐证材料附后)
C级指标
C8.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
作机制,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C9.完成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任务,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C10.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C11.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C12.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C13.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
C14.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C15.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C16.落实公办园教师(含聘用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自评简述(佐证材料附后)
C级指标
C17.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民办园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教师职称待遇落实到位
C18.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C19.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C20.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
C21.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落实民办园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制度
C22.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C23.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
C24.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C25.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C26.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
C27.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自评简述(佐证材料附后)
C级指标
C28.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C29.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
C30.无法增编地区采取“人员控制数”管理,实行同岗同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
C31.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C32.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和定期注册制度
C33.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保育员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C3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C35.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C36.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自评简述(佐证材料附后)
附件3申报县提供的支撑督导评估内容的佐证材料清单
(提供现成文件或材料即可,不必单独专门准备)
1.县委县政府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
2.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包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相关内容。
3.包含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相关文件;包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文件;包含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的相关文件。
4.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公示网址;包含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
5.落实公办园和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相关文件。
6.落实幼儿园安全监管责任联动机制的相关文件。
7.包含民办园审批、年检等制度的相关文件,民办幼儿园信息备案和公示情况(可仅提供网址);上一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相关文件。
8.包含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培训、师德师风建设等制度的相关文件。
篇四:县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优化督导评估指标、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第六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七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六)收费合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七)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八)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九)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
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
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各省(区、市)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审核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实地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
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取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
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县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1.122021.01.12教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
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格坚持国家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各地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
督导评估时间:2020—2030年期间完成全区所属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督导评估,并通过国家认定。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督导评估。
第七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八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县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根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数量,农村、牧区每个乡镇(苏木)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
区配套幼儿园全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自治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对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规定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六)及时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要及时认定,并做好动态管理。认定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七)收费合理。公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全面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八)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九)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计划》;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监管制度比较完善。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无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按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工具》的标准执行,幼儿园园舍条件、户外活动场地设置、玩教具、活动器械数量、幼儿图书配备和设施设备普遍达到规定标准;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或长期使用代课教师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严重师德师风问题。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十条
县级自评。旗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地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于当年4月底前报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初核。
第十一条
盟市初核。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旗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5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
自治区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盟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进行督导评估。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盟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初核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的县是否达标,审核盟市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对申报的旗县(市、区)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评估的旗县(市、区)社会认可度必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实地核查主要采取听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明察与暗访等方式,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五)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举报电话。
在自治区督导评估过程中,凡评估的旗县(市、区)有不合格的项目、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当年终止对该旗县(市、区)的督导评估。
专家评估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盟市申报的旗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的项目全部合格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国务
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第十四条
监测与复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报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取消其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通过国家认定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盟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将各盟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目标的盟市,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盟市、旗县(市、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盟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及所辖各旗县(市、区)2030年前接受督导评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要根据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01月12日
——结束——
推荐访问:县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 学前教育 督导 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