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7篇)

时间:2023-05-05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1为切实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同学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同学们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某小学积极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活动,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0月25日起,我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知识,各班班委积极向同学们宣传有关国家安全知识,在主题班会上,大家也十分认真学习这些知识。通过这次关于《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知识,清楚国家安全的含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有关权利义务,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责任感,掌握防止手机、网络途径泄露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常识。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

  通过学习,同学们明确了学习反间谍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同学们的反映来看,开办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地开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体同学们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2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

  的国家安全意识。11月3日,息烽县第一小学组织开展了主题为“筑起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特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学校充分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内容,让教师明确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等。法规明确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该校还通过国旗下讲话、各班开展《反间谍法》主题班会、收看反间谍电视影片、办黑板报、撰写观后感及心得等形式,让学生对《防间谍法》有所了解,对反间谍形式有所认识。

  该宣传教育活动还通过“小手牵大手”形式,让学生把了解到的反间谍相关知识讲给家长和身边的人听,让大家都了解此法,希望大家共同为保障国家安全、构筑人民防线做出自己的努力。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3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指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一、《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20__年11月1日第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_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简单地说,为敌方刺探消息的人称为“间谍”。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二是反间谍工作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三是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规定了: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衔接。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外组织、个

  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二、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反间谍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反间谍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国家安全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国家安全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反间谍工作的力度。各单位、各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

  全体公民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这对于像我县一样,还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间谍行为,基于《反间谍法》规定的“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而且司法机关已经树立“一盘棋”思想,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可以向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告发,再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转交有管辖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四、依法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反间谍法》第38条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五类行为。即: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如何惩治这五类间谍行为呢?《反间谍法》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8条至第18条)中,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作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7条至第37条)中,明确了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间谍行为和涉案人员犯罪问题,只是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该法第27条第1款,只是规定了“……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如何惩治间谍行为和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该法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并不是说,惩治间谍

  行为无法可依。这是因为:制定《反间谍法》时,已经与现行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了衔接。除了要严格按照《反间谍法》的规定外,在程序上,还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在实体方面,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我国的现行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条至第113条)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2个具体罪名: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司法机关在办理间谍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这个犯罪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通过惩治间谍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420__年4月15日是我国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提高我校组织和全体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增进对敌情形势的认识,增强组织、单位、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根据省、市、县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于4月11日至4月17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教育活动。现总结如下:

  学校门口悬挂一条横幅宣传标语,张贴两条盾牌标语;利用单位宣传栏、宣传橱窗、LED显示屏等宣传国家安全有关知识和相关案例。学校通过校园广播站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条文,提高全体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学校出一期宣传专栏,并利用教职工例会作形势报告会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宣讲国家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

  学校利用学生集会、班会,上好国家安全法律知识课,采用黑板报、读书报告会、演讲赛、作文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及实施细则,宣讲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基本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师生的国家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为构建和谐桃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511月1日国家颁布第一部《反间谍法》,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和重要涉密人员的反奸防谍意识,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提升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特整理出相关知识,与大家共享。

  一、间谍行为有哪些行为?《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都有什么义务?《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平时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间谍?(一)上网人员注意事项:

  1.对求职招聘网站要认真甄别对方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单位内部情况或机关文件、公文的应予拒绝;2.对以学术研究、论文征集、咨询机构名义要求提供内幕情况的应予拒绝;3.婚恋、QQ、微信及朋友圈中不明身份人员,以情色或金钱引诱要求提供党政、军工、科研等单位的内部、涉密资料的应予拒绝;4.网上军事交流,不将观察到的涉及我装备、军事部署、军事演习的敏感内容等,在网上扩散或发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国境人员主要事项:

  1.遵守所在国法律,防止滋生祸端,避免引火烧身;2.不擅自脱离团队单独活动,不给敌人可乘之机;3.洁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4.不贪恋过于轻松、意外获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诱饵,难以摆脱;5.理性对待身边过分热情、不明身份的人员,防止其觊觎之心;6.受到境外间谍组织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纠缠或威胁时,及时向我驻外大使馆报告,或回国后通过单位、社区等组织或本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反间谍学习心得多篇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反间谍学习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1: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全局干部职工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该项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为了开展好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我局召开了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专题工作会,由局长张建军在专题工作会上讲述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该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在专题会上下发了实施意见,专门安排布置了该项工作。

  二、成立了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成立了以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为组长、张建军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反间谍法学

  习宣传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全局人员,集中学习反间谍法

  根据宣传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做好林果业春季下乡指导督查工作的同时,我局利用周日正常上班时间,专门抽出一上午的时间,在林业局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带领下,全局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题学习活动。会上,艾书记再次强调了学习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随后对反间谍法五章共四十条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号召全局广大职工干部会后利用空闲时间再次学习反间谍法,充分认识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危害,提升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积极投身于反间谍斗争之中。

  四、前期阶段取得的效果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我局干部职工明确了学习反间谍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干部的反映来看,开办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后,我局将在县宣传部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地开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2:

  反间谍法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全面回答、规范了新时期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重大问题,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我们一定要以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隐蔽斗争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准确把握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方向。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不仅开宗明义表明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制定反间谍法的宪法依据、权力来源和法律地位,而且从更深层次上指明了我们国家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政治方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要依据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特种部门,都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开展反间谍工作。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绝不干涉别国内政,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我们要严格掌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格依法,有效防范打击间谍犯罪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刻认识和严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这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要求。我们一定要遵从宪法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服从服务改革开放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坚持原则,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

  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安全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安全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动员、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动员、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动员、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

  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则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

  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清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规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安全法规范和保障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则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

  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现行国家安全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变化,应当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考虑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同时,根据我国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该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条。反间谍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总结了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注意与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法律协调一致。

  定义间谍行为并作具体列举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

  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明确,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应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开展反间谍工作,不能仅靠国家安全机关,还必须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反间谍法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同时,为使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还将宪法规定的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化。包括开展教育防范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报告、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义务。

  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反间谍法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后续的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反间谍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此外,根据反间谍法,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将必要工作措施上升为法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职权,顺利开展反间谍工作,反间谍法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学习反间谍法心得体会

  博湖县第一小学:贺永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切实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以下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首先、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特殊战线。它是以国家和特定地区间谍情报机关为主要防御对象,面临着国家和特定地区运用整体力量和高新科技能力的挑战,尖锐复杂,有着一系列特殊的要求和做法。我们必须适应特殊规律的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做好特殊的工作。反间谍工作的特殊性与加强法制建设并不矛盾,二者是高度统一、完全一致的。

  其次、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原则要求。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重点要学习掌握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的方向,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

  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反间谍斗争需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根本目的是要保卫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我们一定要采取坚决的措施,绝不允许任何国家、政治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防御。这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我们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切实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每一个公民都负有重要的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公民应支持配合反间谍工作、保守国家和反间谍工作秘密,自觉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作斗争。这些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崇高责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总之,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决定要求,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使反间谍法真正落到实处,使反间谍斗争不断深入发展,使国家安全利益切实得到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5篇

  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篇1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天大家都在谈论安全知识,下面我就说说我自己的一些感受。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形势下不仅呼唤新的发展观、改革观,还需要新的安全观!说到安全,这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字眼啊!但凡有一点儿的疏忽,就会威胁到我们的生命,迷路走失,交通事故,高楼坠落,校园暴力,绑架勒索等等,由于我们的天真无邪与无知,这些危机随时都围绕在我们周围。我们都有爱自己的家人,一旦危机发生,就会给整个家庭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与损失。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种种不安全,我们必须时刻防范着,因此,安全的意识是十分重要的。使我们跨出自我保护的第一步。但是仅有安全的意识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学会正确的处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远离危机,培养我们抗拒各种危险诱惑的自制力,是我们必备的防范武器。

  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多少社会新闻和实际案例都充分说明做到安全并非易事,这些血与泪的经验教训让我们在脑海中形成了安全的意识。远离恐慌,拒绝暴力,真正学会自我保护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安全,安全,是我们人生最大的幸福。

  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完成其它的心愿。

  当然,我们不仅仅要保护好我们自己,我们还要尽己所能的保护好我们的祖国!国家稳,天下稳;百姓安,天下安,希望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好!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篇2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更准确的说法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4月15日是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说到国家安全,你的第一反应是不是也觉得那是很“高大上”的事?在这里只能说你的第一反应是不准确的,你身边出现的很多行为都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只是没有留心而已!而通过这次组织学习国家安全教育的活动中,校长和重领导在台上讲话,强调了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全民安全教育主题,学校还组织全校教师认真

  学习了《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的重要内容,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通过学习,我们在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同时,借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契机,给孩子们一次深刻的安全知识普及的大好机会,为我们讲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我们国家安全意识。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我们不仅仅要在这一天学习国家安全知识,而应该融入现实的每一天里,好好保护我们的祖国!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篇3安全,是一个永恒的教育话题,也是一个对人类来说十分重要的话题。有的人可以平安度过一生,而有的人生命中却遍布荆棘,处处充斥着天灾人祸。今天是安全教育日,为了加强我们的安全意识,学校组织我们看了安全教育影片。

  影片看得我心惊肉跳,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车轮之下,一只只青春的歌谣泯灭在尖锐的汽笛声中……这样的一幕幕,都是因为缺少安全教育,抱有"车会让人"的错误想法而酿成的悲剧,不可挽回的悲剧。我们不仅扼腕痛惜。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交通呈现出行驶高速化、车流密集化和驾驶员非职业化的趋势。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尽的痛苦。现在,交通事故乃是这种事故中的"头号杀手",每年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一年一次"汶川大地震",而它对社会的伤害程度却比的证高得多。中国每年交通事故约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超过10万人,高居世界第一!影片中司机的无证驾驶、酒驾,疲劳驾驶,学生骑着自行车在马路上打闹,一群小朋友横穿马路……

  一个个镜头都让人心惊。作为中学生,我们还拥有大把的光阴,美好的岁月,我们正处在最灿烂的年华,若是因为一时放纵而失去了生命,就追悔莫及了。

  除了交通事故,火灾也令我记忆颇深。在火灾来临时,若是没有掌握科学有效的自救方法,很可能将生命白白葬送在火海之中。其实,在火灾时被浓烟中有毒气体呛死的人远远高于被火烧死的人。因此,在火灾逃生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俯下身贴近地面匍匐前进,因

  为近地面处浓烟较少,还能够呼吸到残余的氧气。看来火灾也并不是不可逃避的,只要掌握科学的自救方法,就不至于落入死神的手中。

  影片还介绍了一些洪水、泥石流、地震、雷暴等自然灾害的逃生方法,让我感受颇深。生死决定于那一瞬间的选择。人的生命是短暂的,我们应该珍惜生命,掌握自救知识,树立安全意识,让生命的乐章悠扬,让青春的梦想飞翔!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篇4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根本的任务就是全方位保障人民安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项权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人民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生产生活环境。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既要把人民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目的,也要把人民群众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力量。

  要切实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感,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政治安全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全局,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把制度安全、政权安全放在首位,为国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国家利益反映的是国家作为整体的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特点。坚决捍卫国家利益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使命和目标。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就是要把国家利益作为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捍卫国家利益的机遇意识,强化捍卫国家利益的底线思维,创新捍卫国家利益的方式方法,更坚决更有效地维护好国家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只有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不停步、维护安全不懈怠。贫瘠的土地上长不出和平的大树,连天的烽火中结不出发展的硕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要善于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善于应对突发情况,消除危及国家安全的现实因素和潜在因素,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发展是安全的基础。

  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安全问题,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基础。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新问题、新矛盾会不断出现,一些潜在风险也会显现。不能因噎废食,因惧怕面对新的安全问题而停滞改革、放弃发展。要解放思想,突破思维定式和

  思想障碍,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增活力,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消除危及安全的风险,在持续发展中保障国家的持久安全。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树立合作共赢安全理念,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安全不是孤立的、零和的、绝对的,没有世界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就没有一国的安全稳定。当今世界,安全问题的联动性、跨国性、多样性更加突出,世界各国需要以负责的精神同舟共济、协调行动。要坚持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相统一,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合作应对安全挑战的意识,加强团结协作,深化和平合作、平等相待、开放包容、共赢共享的伙伴关系。

  推动各国经济全方位互联互通和良性互动,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减少全球发展不平等、不平衡现象,使各国人民公平享有世界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促进不同文明、不同发展模式交流对话,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交流互鉴中共同发展。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分歧争端,以合作谋安全、谋稳定,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用唯物辩证的观点把握国家安全问题,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我们要善于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重点与非重点的关系。当今世界,时空联系更加紧密、耦合效应更加明显,要全面、发展、系统、普遍联系地定位和把握国家安全问题,通盘考虑国家安全体系内各要素间的关系,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以系统思维推进安全治理,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事物联系的实质内容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不断认识矛盾、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当前,我国已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不断出现。我们要敢于直面矛盾,有效应对各种矛盾,运用矛盾相辅相成的特性,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保障国家安全,在自觉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困难和挑战的过程中将国家安全不断提升至更高水平。

  观看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篇520__年03月05日下午,公司为规范员工安全操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排了由资深安全教育工作者__主讲的安全教育视频讲座,经过这次培训,我感触颇多。作为__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是每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注重安全,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同时也是对同事对公司对社会负责。20__年__因电工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导致的大火给公司带来来的损失仍历历在目,这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责任,终于泰山。

  安全教育视频主要包括机械伤害事故案例、火灾伤害事故案例、触电事故触电案例等,在观看视频的同时,培训讲师适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说明,并提醒大家注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在这次培训中,我发现自己在以前的工作中安全意识缺乏,为图方便违规操作,经常出现磕磕碰碰的现象。自己的麻痹大意也为本部门新入职员工带来了负面影响,大家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淡薄,为大家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培训结束后,我建议本部门安全员在早晚例会中不仅仅要要求大家注意安全,还将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知识100题》和《消防常识100题》为大家进行讲解,丰富了大家的安全知识。经过培训,我下定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为本班组本部门树立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不但约束自我行为,也会督促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员工安全操作。真正的把安全工作做足、做细。

  希望今后大家都能理解安全的重要性,时时、处处、事事、人人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日常哪些细节要留意?

  1、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2、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3、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4、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5、理性表达爱国行为,不要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不合适的言论和照片;

  6、危害国家安全可疑行为或其他破坏活动时,致电12339及时举报。

  篇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我校在接到教育局关于开展《反间谍法》的通知后,学校及时召开了部署大会,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详细部署布置,制定了《反间谍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此次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1、充分利用周一升国旗时间,举行以了一次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引导师生自觉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弘扬“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

  2、利用相关媒体,如LED屏、宣传栏、宣传海报等多渠道多载体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

  3、各班召开《反间谍法》主题班会及观看相关宣传视频。

  三、主题活动主要成效明显。

  总之,我校在今年的《反间谍法》教育日活动中,经过全校师生的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的成绩,进一步提升了全校师生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意识。我校将继续努力,把《反间谍法》教育宣传工作向深化发展,同时将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营造国家安全教育的浓厚氛围。

  篇三: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从出版发行《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到举办大中小学千万学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再到开展国家安全宣传进社区等主题教育活动,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

  篇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

  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当然,我们不仅仅要保护好我们自己,我们还要尽己所能的保护好我们的祖国!国家稳,天下稳;

  百姓安,天下安,希望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好!

  篇五: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目前国内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旳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获得了举世瞩目旳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旳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旳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某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多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她们进行颠覆、渗入和破坏旳重要目旳,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多种各样旳旗号,不断对国内进行思想渗入,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国内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运用我扩大对外开放旳时机,以公开旳、合法旳身份,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国内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国内国家安全和利益旳活动。我县是一种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在禁毒防艾和反渗入旳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旳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旳义务。为了让全局干部职工把准《反间谍法》旳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单位于5月6日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如下是我个人旳学习心得;

  《反间谍法》是以防备、制止和惩办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重要内容旳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

  反间谍工作中旳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旳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旳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旳、具体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如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旳内容为基本,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旳经验,将实践检查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旳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旳主线保障,是国家和人民旳最高利益旳最高体现。世界各国十分注重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旳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国内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旳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旳安全、荣誉和利益旳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反间谍法旳制定和实行彰显打击间谍犯罪旳决心和注重限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旳惩办纳入依法治国旳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旳法律根据。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旳保障,关系国家存亡旳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种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旳政权。国家旳长治久安和繁华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旳,某些国家旳灭亡、政权旳丧失,也都是由于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旳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旳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旳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旳产物。它以隐蔽旳方式打人

  对方营垒以至高档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她多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旳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旳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旳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国内国家安全旳活动历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旳斗争始终锋利,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运用国内扩大对外交往旳便利条件,差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入、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她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旳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多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伙、投资办公司、和谐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国内国家机构和多种组织进行渗入、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国内国家安全旳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旳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旳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旳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旳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苏醒旳政治头脑,充足结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旳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旳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备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

  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旳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多种危害国家安全旳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构成维护国家安全旳人民防线,才干有效防备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旳多种活动。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全文)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第三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八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所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调查的,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本法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询问。

  国家安全机关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传唤。

  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以外,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女性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的相关财产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用于间谍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被调查的间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采取查阅、调取、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由相关人员在有关笔录等书面材料上签名、盖章。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对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境。

  第三十四条

  对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入境。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置或者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修复漏洞、加固网络防护、停止传输、消除程序和内容、暂停相关服务、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国家安全机

  关责令有关单位修复漏洞、停止相关传输、暂停相关服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经采取相关措施,上述信息内容或者风险已经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恢复相关传输和服务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进行鉴定以及需要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的,由国家保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部门按照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鉴定和组织评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调查,发现间谍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间谍行为,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个人因协助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营救。

  个人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个人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反间谍工作做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因开展反间谍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专业力量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间谍工作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相关单位、人员违法情节和后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安全机关。

  第五十五条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一)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供实施间谍行为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非法获取、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三)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第六十四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行为人实施间谍行为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获取的所有利益,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追缴、没收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100字 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间谍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