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荟萃2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2-06 15:30:07 来源:网友投稿

法硕考研刑法学的基础考点1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荟萃2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荟萃2篇【精选推荐】

法硕考研刑法学的基础考点1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法硕考研刑法学的基础考点2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正当防卫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抗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权利。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本质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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