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治政府建设(4篇)

时间:2023-05-03 0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人大监督法治政府建设

  

  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列一章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充分证明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没有监督,治理就无从谈起,决策和执行都无从保障。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

  (一)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二)人大监督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重大作用。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一府委两院”的根本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进行制约,从而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运转。实践证明,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作用。

  二、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

  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财政预算、社划的监督,因人员力量、专业素养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只是过一道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使监督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有相当数量的监督只注重了形式的庄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难有效解决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问题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而泛泛略过,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

  (三)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审议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运用较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

  三、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一方面有些干部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认为人大监督其工作是“找麻烦”、“挑刺”,甚至认为人大监督就会削弱党的领导,是同党委“唱对台戏”,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给予切实的重视、支持和配合;有的“一府委两院”负责人只强调监督就是支持,而对忽视了监督的制约功能,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约,致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难以深入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有的人大代表人大意识不强,认为人大是“二线”,监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搞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人大自身的监督机能尚待强化。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监督机能还不强。主要表现在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与所肩负监督职责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由于在人大代表选举时强调代表构成比例而忽视其执行职务的素质,造成相当一部分代表的政治理论和文化水平不够高,缺乏议政能力,不能很好地代表选民的意

  志和利益。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新时代对人大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人大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县级人大层面,机构科室少、人员编制少、年轻干部少、专业性干部更少问题非常突出,很难适应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意见建议

  (一)人大监督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自觉将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1、党委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布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每届至少召开1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党委常委会至少听取1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中央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规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参加人大重要活动。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同级党委的全局性综合性工作会议或重大活动,根据干部考察工作安排,参加干部考察推荐。选优配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把支持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2、完善党委支持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对重大监督活动,必要时以党委名义转发工作方案,听取情况报告。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监督计划、监督活动制度,确保监督活动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严格依法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建立联动监督长效机制,规范联动监督的计划、内容和方式,人大每年选定重要议题开展监督,同时做好上级人大指导的联动监督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面推进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人大常委会本届内对政府主要部门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实现全覆盖,测评结果作为党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提高全社会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为人大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

  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律宣传工作。宣传好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用法来规范人大的监督行为,坚持做到依法监督。要把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工作的重要日程,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被监督者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从而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开展监督工作作为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现实检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肩负起使命和担当,全面把握监督实质,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三)正确处理党委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1、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就重大问题形成决策意见,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再由“一府两院”去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运作,使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最终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2、加强党委对人大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监督工作,树立人大的威信,使人大真正成为地方党委执掌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场所,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找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职能定位,以完成人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为重点,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人大在推进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真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形成团结一致、同向发力的良好局面,体现真监督、真支持的人大制度功效,针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建议,帮助推动问题解决,切实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

  4、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认真执行和研究处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反映在向人大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中。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研究重要工作,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法定会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定期报告工作,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5、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将重大事项、重要举措、重点工作等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认真对待对申诉控告涉法案件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并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要按照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选举、选择、配备、训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将优化组织结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机构规模、人员配备、工作水平等方面与其监督职能相适应,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要重视和提高代表素质。党委要高度重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在政治、素质、结构等方面把好“入口关”,注重选配法律、财经、金融、、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二是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人大常委会集体,使人大常委会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过党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经济、熟悉法律,从事过专业工作的干部,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全面提升人大监督

  工作水平。三是要充实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建设。科学合理地调整、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适当增加人大机关的编制,要注意吸收一些既有专业知识,又善于宏观管理的干部进入人大机关,以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备案审查平台、司法监督工作平台、国有资产监督平台、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信息系统,推进办公、会议和宣传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表决系统,提升信息化应用和服务保障水平。

篇二:人大监督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法治政府的含义:政府依据法律设?、权?法定、政府在?使权?、履?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职责,严格依法?政。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针,强调要科学?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政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政府在?使权?的过程中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着依法治国这??针是否能够贯彻落实,也与?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是?项?常重要的改?。建设法治政府,?先要提?法治政府的认识,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政府,不但是?个诚信、守法、执法的政府,更是?个有为政府,能为群众办实事的政府,始终树?“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政府,坚持以?为本、执政为民,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忧,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向?上延伸,充分发挥“互联?+”优势,实现只让群众跑?次,发挥政府便民、利民的作?。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相应的“法治政府建设?作领导?组”,明确责任分?,为?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作依法、有序开展。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依法?政能?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设,光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是?法?撑整个建设过程的,?先,需要我们的领导?部带领我们部门负责?、村?部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并以?作则执?到位;再由我们的负责?组织?作?员?起学、村?部带领群众学,让我们实现全街道范围内知法、守法;其次,要解决?政程序问题,建设规范科学的?政程序,全?推进政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才能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证我们政府活动始终坚持?切为了?民、依靠?民;最后要建?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监督、民主监督、?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作?,全?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作。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仅依靠政府?作?员,也离不开每?位群众的?持,所以要紧密联系群众,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宣传,让我们的每?位中国?民都参与进来,都出??的?份?,?好?中的权利,做好??作为?名中国?民的义务,为法治政府建设舔砖加?。

篇三:人大监督法治政府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京政发[2011]2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及本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和措施,做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努力使北京市依法行政工作走

  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和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各级行政学院(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五年内要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级行政学院各负其责)

  4、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培养。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内容在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中的比重,引导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切实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5、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坚持完善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6、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新法宣传机制,及时抓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7、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2011年底前,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机关或者提请政府决策的部门在决策前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决策机关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2012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

  机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9、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把评估结果或者调查报告作为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执行机关要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紧紧围绕本市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重点加强有关保障公民权利、改善民生、引领科技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优先安排,尽早出台。(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11、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推进立法公众参与,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丰富征求意见方式方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要特别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沟通、引导和宣传作用。进一步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专家审议工作机制,在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问题上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

  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政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当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加强法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1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发布施行。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2012年,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发布等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监督。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13、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市政府规章和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出台全市统一的清理工作规范,明确清理主体、标准、期限和责任。自2011年开始,市政府规章每隔5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加大对社会危害较大、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现象的执法力度,维护首都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全面落实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15、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执法方式。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理规范综合执法部门职权,完善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区县对各专业执法部门的统筹协调与监督考核。创新执法方式,把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相结合,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16、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协调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听证、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公正。继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进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为核心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格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18、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和政府基金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工作流程,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制度,出台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移送登记、查询统计等子系统功能。(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19、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督促医院、学校、公交、电讯、金融、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充分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等载体公开办事流程,重点公开岗位职责、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20、进一步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网络建设和基础数据建设,加大跨部门和跨层级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完善以首都之窗网站群为主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网络服务平台,优化电子审批流程,推动政府部门网上服务向交互阶段深入。提高各级各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的信息化水平,增强行政办事服务的内容与深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网上办理,建立完善跨部门并联办理工作机制,强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七、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2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认真落实市委建立大调解格局的总体部署,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建立健全人

  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调解组织所占比重大幅提高,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依法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信访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22、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积极推行实地调查、听证等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实现行政复议审理公开透明。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对调解、和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公正裁决。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和推广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工作模式,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2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1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关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2011年底前,建立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制度和行政应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涉诉案件定期分析研讨机制。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

  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自觉接受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25、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监察局、市信访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26、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企业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创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市监察

  局、市审计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27、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2011年出台本市行政问责办法,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28、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依法行政,积极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29、坚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情况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全市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2011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明确具体工作

  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每年要明确工作重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入推进。完善和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30、完善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市政府每年对区县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每年结合绩效管理考评对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各区县政府要坚持每年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委办局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31、深入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把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经验,促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3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

  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011年,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加强法制机构人才培养,力争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发挥其在政府或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协调、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篇四:人大监督法治政府建设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09?

  【字

  号】钦政发[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市人民政府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二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法学法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组织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对新任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

  培训。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公布、报送备案和清理等程序规定和制度。制定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坚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送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会议,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

  (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钦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钦办发〔2011〕141号)规定,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

  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决策开展实施后其可行性、操作性、适当性、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评估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在民事活动中,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启动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行政审批无差异化服务。切实做好扩权强县工作,依法推进各项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或委托交接工作,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提升行政效能。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明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将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程序公正。实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并公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对没有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法制办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式,实行网上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便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畅通监督渠道,认真核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健全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每年选择2至3个重点行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本级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规范管理。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拓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流程、办结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加大社会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公开力度,做好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就业等政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行财政预算公开,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决策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情况。

  (二)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强化政务服务工作,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络运行保障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专用网络,推进联网办公、联网审批、联网监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平台作用。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

  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行政问责。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灵山县作为自治区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县要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地场所,保障行政调解经费,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法制办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听证制度、和解调解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审查和简易审理方式。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实行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立专家参与制度,积极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对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在作出决定后,要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

  八、强化措施,力求实效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的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使法制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及部门领导依法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三)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力度,全面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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