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公墓管理制度(4篇)

时间:2023-05-04 20:0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委会公墓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普遍存在,传统祭祀日存在火灾隐患。妥善解决“逝有所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防止火灾隐患,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为全乡(镇)村民提供安葬公共服务。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规范公墓管理。要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省广大农村。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火葬区要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形式,地表不留坟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山林边缘建设的,还应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等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做好项目周边乡村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五)严格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省民政厅要制定《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规范运营管理

  (一)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三)落实惠民政策。县级政府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四)严守殡葬法规。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格位,禁止在火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禁止建设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倾斜政策,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林业和草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坚持试点先行。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农村安葬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要部署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县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四)加大财政支持。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要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

  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篇二:村委会公墓管理制度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通用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1为了落实并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特制定本制度:一、华阁镇同兴村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华阁镇人民政府规划及筹建,公墓所占用土地为镇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由乡镇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和维护,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自20xx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动实施殡葬改革,本行政区域未享受丧葬抚恤的"城乡居民逝世遗体火化后,一律进入我镇公墓安葬骨灰,进入前须到公墓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登记,由村委会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并安排墓地。

  三、安放骨灰必须服从管理员的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按号入穴,任何人不得擅自乱葬、霸占墓穴不得自行改建、扩建以及改变坟墓格局行为,不得增添任何其他特殊辅助设施(如另设行为)。

  四、杜绝在本公益性墓区域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损毁墓区绿化及所有公共设施,严禁花圈及其他丧葬用品滞留在公墓区域内,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时刻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的公共设施,绿化及环境卫生。

  五、丧家在落葬和祭祀时,应严格遵守公墓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严禁燃放鞭炮、烟花,纸钱等祭祀用品倡导在指定区域内燃烧,所有

  因丧事而产生的垃圾在丧事完毕后由家属负责清理干净,保持墓区的整洁。

  六、墓区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大力提倡文明祭祀,办丧,在祭祀或办丧后不留明火在墓区,一定要待火熄灭后人才可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的安全,如因火灾引起的损失由肇事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对特殊情况的外地外村来公墓安葬的,须在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公墓安葬,且交费应高于原定的标准。

  八、清明祭扫时不得使用难以降解的塑料花和其他祭扫用品,大力提倡鲜花祭扫。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2一、来访接待礼貌得体。礼貌接待前来办理安葬、并葬、咨询墓穴等事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周到、有问必答,尽量按规定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

  二、办理登记规范完整。工作人员陪同丧户到实地确定安葬墓穴后,应立即在墓穴位置登记本上标明逝者姓名和安葬日期,办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避免重复安排。客户办理墓穴迁移手续必须提供公墓安葬证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查无误后,先收回公墓安葬证书,告知客户此墓穴作自动放弃,在迁移墓穴登记册上登记,并请客户签字。

  三、代办服务自愿委托。墓碑刻字、照片烤瓷、安放骨灰盒等客户委托代办业务,坚持市场调节价、客户自愿原则,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丧户。要签订代办服务协议书,帮助客户拟订的碑文,须由墓主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好底稿。

  四、加工制作规整美观。制作碑文时应认真核对原稿,碑文排版合理,雕刻字口规整、描漆整洁。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开具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照片烤瓷制作和安装。烤瓷照片要色彩自然,如与逝者形象不符或严重失真,必须免费重新制作。

  五、业务办理诚信守约。同客户约定墓穴制作、安葬、并葬、改造、安装烤瓷照片和墓碑刻字要注明日期,作好记录,不得延误,按

  商定时间完成。

  六、材料归档规范有序。完成安葬登记后,相关登记材料要按照墓穴(格位)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不得有遗漏。

  七、环境卫生肃穆整洁。当班人员每天上班前,应将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丧葬用品祭祀后当日必须清理打扫干净,入焚烧池内焚烧处理,不得放在墓前。做到地面清洁无垃圾,门窗干净无污渍,清洁用具有序摆放于指定地点。

  八、当班值守廉洁高效。当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严禁向客户索取钱财,拒收任何馈赠。不得推销代卖殡仪、祭祀用品。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3一、车辆停放有秩序。车辆统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一律不得进入墓园。

  二、治丧祭祀先登记。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管理,骨灰安葬和祭祀前先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葬或祭祀登记手续,在公墓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骨灰安葬或开展祭祀活动。

  三、文明守规弃陋习。摒弃传统祭奠习俗,积极开展鲜花祭奠、网上祭奠等多形式现代祭扫方式。自觉做到不在墓园烧纸钱、燃香烛、放鞭炮,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他人生活。

  四、行为举止讲文明。治丧和祭祀时照顾好身边儿童和老人,在墓园不大声喧哗,不攀爬、推拉、跨越墓穴和祭祀设施,不随地便溺。

  五、墓园设施要爱护。爱护墓园绿化花木,不践踏草坪,不采摘鲜花,不攀爬树木。

  六、公物损坏须赔偿。爱护公墓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废物处理按规定。保持墓园肃穆,爱护公墓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物品在祭祀后到公墓焚烧池内焚烧,不乱扔烟头、垃圾。

  八、祭祀安全要牢记。自觉遵守祭扫秩序,增强安全意识,严防

  事故发生,确保祭扫活动安全、顺畅、有序、文明、和谐进行。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4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公墓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公墓管理单位负具体责任。

  二、加强公墓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

  三、保持公墓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

  四、完善墓园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常维护、保使用。

  五、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乱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

  六、严密火源管理,增强安全防火意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

  七、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各种车辆一律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得进入墓区。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做好清明、春节等集中祭扫时期交通安全疏导指挥保障工作。

  八、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墓园环境卫生规章制度5一、安排专人负责公墓日常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定期及时清理绿化带内杂草、杂物等。

  二、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墓园周围无白色污染、果壳纸屑、烟蒂。

  三、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在指定地点燃烧纸钱,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四、墓园内禁止乱扔垃圾和随地便溺;不得带宠物进入墓园。

  五、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丧葬用品祭祀后当日必须清理打扫干净,入焚烧池内焚烧处理,不得放在墓前。

  六、墓园垃圾每日打扫清理一次,做到地面清洁无垃圾,门窗干净无污渍,清洁用具有序摆放于指定地点。

  七、公共厕所保持内外清洁无异味,及时清掏,定期消杀,防止

  蚊蝇滋生,传播疾病。

  八、在隐蔽位置设置建筑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建筑材料摆放整齐,施工垃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堆放、抛洒。

  九、墓园主次干道路面平整清洁,绿化美化,做到无垃圾、无积水。主次道路两侧沟渠排水通畅,无脏物、脏水严禁打场晒谷,堆放草垛等杂物。

篇三:村委会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清理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每个村原则上修建一个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三、建设要求

  1、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建设,由各村负责选址,乡政府安排林业、土地部门现场论证。相邻村也可以共同选址、共建公益性公墓。

  2、统一报批。选址确定后,由村向乡政府书面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有关部

  门统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统一规划。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亩;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起步区应控制在2亩以内,第一批三千以下人口村应建设墓穴50个以上,三千以上人口村应建设墓穴100个以上。

  4、规范建设。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下面水泥浇制或大理石镶嵌盒子,上面统一使用小型黑色卧碑,前薄后厚。墓穴间距米,墓道宽米。墓穴周边不准建围栏,严禁建设豪华墓穴。

  5、墓区要求。墓区要做到“四有一道”即:有标示牌、有区域界限、有墓穴标准、有树木花卉,实现道路畅通。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

  村公益性公墓按每个5万元进行补助,根据公墓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不足部分自行筹集。相邻村共建的,按每村5万元标准补助。

  五、公墓管理

  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入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

  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承包给任何单位、个人经营。

  六、考核奖惩

  乡党委、政府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XX年度各村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年终将根据各村公墓建设及管理使用情况予以考评,对工作先进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适当惩戒。

篇四:村委会公墓管理制度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倡导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三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以外,必须实行火葬。对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

  /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六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本县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非本县居民在本县死亡后,比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本县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七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民政部门运送。

  患传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

  第八条

  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统一存放到县殡仪馆。

  第九条

  遗体经营运送业务由县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运送。

  /第十一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对未按照规定土葬或者平毁后重新复起的坟头,由民政部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第十二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如果需要保留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或安葬在公墓,也可以深葬在乡镇或者村指定的公益性墓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殡仪馆以外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等行为,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殡仪馆和公墓的服务项目,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实行行业管理。各项收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送遗体;

  (二)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一次一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

  第十六条

  /死亡者家属或者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馆、公墓或者工作人员侵害时,可以向县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尽快答复。

  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七条

  殡仪馆建设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占用集体土地应当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给,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拥有使用权。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与墓穴认购者签订合同。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穴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乡镇和村为本乡镇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不得安葬村民以外的人员,不得对外经营。其中,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地类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源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

  (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殡葬用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火葬而私自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火葬的,予以强制火葬,其费用由丧主承担。同时,县民政部门可会同国土、农业、畜牧、林业、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土地、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元以上20XX年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遗体存放业务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殡仪馆指定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的由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安葬本乡镇和村以外人员骨灰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收取经营性费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殡仪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擅自立项、擅自定价的,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侵害殡仪服务机构或者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者、死亡者家属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人员向死亡者家属索取和收取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殡葬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在行政辖区内,一经发现有土葬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追究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丧主是党员、干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推荐访问:村委会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 村委会 管理制度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