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机制(7篇)

时间:2023-05-06 09:4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三节

  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1.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正确、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则。

  二、对立案查处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一般违法案件)的审理,适用本规则。

  一般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其单处或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支队综合监察室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在证据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应当要求案件调查人员补正。

  四、行政处罚告知前,由支队长、副支队长、综合监察室和各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对一般违法案件实行内部集体审议。

  五、内审重点:

  五、.1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五、.2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五、.3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五、.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5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6处罚事实与处罚类型是否相当;

  五、.7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综合监察室负责内审记录,并形成内审报告,交参加人员签字。

  七、内审结束后,对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的,应通报局法制工作机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八、一般违法案件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等技术问题的,在内审过程中发生争议、分歧的,应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与会审。

  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适用依据、处罚额度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分工负责人审批后,交支队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理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制定本制度。

  2.2以下案件适用于局领导集体讨论:

  2.一、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2.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2.2.3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3由局领导为主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重大违法案件的集体讨论、审议案件并作出决定。

  2.4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并负责办理以下事务:

  2.一、对支队提交的重大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初审;

  2.4.2向局领导提出召开案审委会议,并通知案审委成员、案件调查

  人员出席会议;

  2.4.3负责案审委审议记录,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交出席人员签字。

  2.5案审委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派的分管局长召集召开,案审委成员、案件调查人员参加。

  2.6案审委集体审议案件,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2.6.1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6.2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2.6.3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2.6.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6.5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2.6.6处罚事实与处罚类型是否相当;

  2.6.7《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与案卷材料内容相符;

  2.6.8其它需要审议的内容。

  2.7案审委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2.7.1案审委办公室发放《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2.7.2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

  2.7.3案件承办人简要陈述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

  2.7.4案审委办公室或法制工作人员通报拟审议案件的概况及对案件的初审情况;

  2.7.5案审委委员发表意见,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适用依据、处罚额度等方面提出问题,案件承办人做相应说明;

  2.7.6会议召集人根据审议情况,对审理意见进行总结,决定处罚处理结果。

  2.8支队负责案审委决议的执行,根据审议结果分别作出:

  2.8.1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2.8.2需要补充取证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2.8.3需要移送有关部门的,移送调查处理;

  2.8.4不予以处罚的,归档结案。

  3.执法检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工作分离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检查、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相分离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内容

  3.一、执法监察包括现场检查、申请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起草《案件调查报告》,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整改等工作。

  3.二、案件审理包括立案审查、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案件报审、案审委审议等工作。

  3.三、案件执行包括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催缴罚款、申请法院执行;结案、案卷归档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3.2工作程序

  3.一、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全面、客

  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3.2.2案件审理:包括支队内部审理(简称内审)和局法制工作机构审理。

  内审由综合监察室和支队内审机构负责。支队内审机构由支队长、副支队长、各大队(室)大队长(主任)组成。负责确定一般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告知;提出一般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告知和处罚建议,并报局办公室(法制办)备案。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核;组织听证和报请案审委审议工作。

  1)一般案件审理程序

  支队综合监察室负责对监察大队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分管支队长审查同意,报支队长批准后立案;审查监察大队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支队内审机构进行审议,提出处罚建议;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告局长同意后,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视情进行补充调查,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提出处理意见;综合监察室进行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

  支队综合监察室对监察大队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查后,提交支队内审机构进行审议,经审查同意后,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取证结束后,支队综合监察室负责审查监察大队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支队内审机构审议,经审查同意,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局长同意后,通知支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酌情进行补充调查,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提出处理意见;综合监察室进行审核,报支队长审查同意后,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局法制工作机构。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承办人员应协助听证人员研究案情,准备案卷材料,做好听证准备。根据听证会意见,形成《听证会报告书》。

  局法制工作机构全面审查《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报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并将会议意见记录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中,由与会人员签字。根据审议结论,由支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2.3案件执行:综合监察室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罚款收缴;逾期未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和案卷的整理归档及上报备案等工作。必要时由相关监察大队协助。

  3.3运行监督

  3.一、各监察大队独立行使执法检查权和调查取证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自觉接受综合监察室、支队内审机构的监督。

  3.3.2综合监察室、支队内审机构要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意见,确保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并认真落实案审委确定的处罚处理意见。

  3.3.3局法制工作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及时报请领导审批,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4.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整合全局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作用,做到监管执法配合联动、高效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按照执行、监督、约束、激励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内设科室、监察支队以市安监局名义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均行使《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职权,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职责。

  4.2局内设科室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侧重审核发证、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通过许可审查、“三同时”审查验收、教育培训、安全标准化、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

  行为,应填写《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及时移交监察支队执行。

  4.3监察支队行使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权。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未进行设立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立案调查处理。凡已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经支队长签字后,及时向相关科室通报。对有关科室移交处理完毕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及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单》,向有关科室反馈处理情况。

  4.4相关科室接到监察支队《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后,应立即暂停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待违法行为彻底消除、行政处罚处理完毕,接到监察支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反馈单》后,再恢复许可程序,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4.5为提高监察效能,避免对企业重复检查,监察支队在制定下一年度执法计划时,应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监察支队在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时,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方法。有关科室应与监察支队密切配合,确保执法计划的有效实施。监察支队对检查发现的涉及有关行业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时,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应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4.6有关科室在组织专项(诊断式)检查时,应通知监察支队派员参加,确保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组织召开的有

  关专业性会议,可通知监察支队派员参加,及时了解相关行业的要求,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隐患排查、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4.7有关科室、监察支队要统分结合、配合联动,确保全局整体工作的推进。在绩效考核时,应对本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一并予以考核,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凡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查处不力或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对有关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附: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知单

  2)、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反馈单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知单

  填报科室:

  [

  ]第()号

  违法单位

  安全科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局长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处理完毕,请及时填写处理情况反馈单通知填报科室进行后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

  填报单位:监察支队[]第()号

  违法单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科负责人

  立案调查

  情

  况

  综合监察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支

  队

  长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反馈单

  填报单位:监察支队[]第()号

  违法单位

  安全科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综合监察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支

  队

  长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14.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

  1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提高举报案件核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省安监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4.2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安监部门受理后,需要核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举报案件。

  安全生产举报是指通过电话、12350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或来人反映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及上级部门、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件。

  14.3安全生产举报核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核查人员认定的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14.4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和统计报告工作。对接到的举报,可以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转交县市区安监局进行核查。

  直接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负责核查过程中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做好核查保密工作。必要时,可以视情形聘请专家参与核查或或局有关科室联合核查。

  对转交核查的案件,应当向承办的安监部门下达《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明确一个承办科室专门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以及统计报告工作。

  14.5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1)查明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2)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3)向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整理归档;

  4)每季度进行举报核查统计分析;

  5)对转办的举报案件,及时督办;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14.6在对举报进行核查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初步核查举报是否属实;

  2)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批示;

  3)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4)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14.7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1)事件发生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2)事件发生现场的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3)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事件发生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件发生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14.8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2)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3)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还应说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4)提出对事件的拟处理建议。

  14.9核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

  1一、0核查工作结束后,承办机构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方案、核查报告、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并按照举报事项分类保存归档备查。

  1一、1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统计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局,同时将盖章后的报表邮寄或者传真至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逐级上报到省局。

  1一、2对转交核查的举报,负责核查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办理结果以本级安监部门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审阅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转交部门。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1一、3对转交核查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1)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2)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3)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4)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5)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1一、4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的方式进行。

  1一、5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意见。

  1一、6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2.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

  3.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季度统计分析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案件名称

  发生地址

  案件来源

  案件类型

  承办部门

  电话

  生产安全事故

  来信

  来访

  其他

  安全生产隐患

  非法违法行为

  ()安监案转字〔

  〕第

  号

  举报

  内容

  转办意见

  领导批示

  转

  办

  人

  联系电话

  转办日期

  传

  真

  附该举报有关材料(复印件),共

  份

  页。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

  案件名称

  转办文号

  转办日期

  承办部门

  ()安监案转字〔

  〕第

  号

  ()安监案督字〔

  〕第

  号

  督办原因

  督办意见

  督办部门

  督

  办

  人

  (盖章)

  督办日期

  联系电话

  传

  真

  5.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监管机制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执法动态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被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档案。

  5.2严格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企业案情管理状况确定检查频次。

  5.3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5.4每周五制定本周工作计划及下周工作安排,统筹安排执法检查与复查。

  5.5对执法检查形成的执法文书,及时上传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5.6定期查阅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及乡镇信息上传情况,督促其及时上传更新。

  5.7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并严格审查。

  6.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激励约束制度

  6.1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激发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6.2明确执法监察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解到每

  个大队(室)及每个月,对工作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严格考核评定。

  6.3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实行执法责任考核。

  6.4执法责任考核包括支队内部考核和局岗位绩效考核。

  支队内部实行月度工作目标和年度执法责任考核。

  6.5考核组织,支队内部考核由各大队(室)各抽取一人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经支队长办公会同意后确定成绩。局岗位绩效考核按照《岗位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市局考评。

  6.6考评结果使用,将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年终评先树优挂钩。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成绩显著的,大队(室)工作人员优先推荐为年度考核优秀或接受上级表彰。

  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大队(室)和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支队内部通报批评,所在大队(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7.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7.1为规范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持续提升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适应执法监察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7.2每年制定年度执法监察人员培训计划,报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7.3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包括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培训、按照上级要求参加的政治业务培训、在职继续教育、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资格考试、支队内部业务教育培训。

  7.4执法监察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低于40学时。

  7.5支队内部组织的培训,要严格考勤管理,参训人员不得无故请假、迟到、早退。

  7.6外出参加培训应经支队长或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培训学习结束将培训取得的有关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综合监察室登记。

  7.7外出参加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参加与培训无关的其他活动。培训期间因不遵守纪律等情况被培训组织部门通报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7.8外出培训结束归队后,凡涉及新法律法规及上级新规定等内容时,外出参训人员要在队内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再培训,及时宣贯培训内容。

  7.9鼓励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评价师等资格考试以及安全硕士等在职学历培训。

  第四节

  党支部制度

  1.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一、负责支队的党建工作,向市局党组和机关党总支负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负责抓好支队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

  四、负责政治学习和政策、法律、作风、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五、负责纪律检查工作。

  六、完成市局党组和机关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党小组长岗位职责

  党小组长是党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是党的基层工作骨干。党小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党小组的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保证所在单位各项业务的顺利完成。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法律、业务技能;

  2.2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上级指示,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

  2.3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2.4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的情况;

  2.5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

  2.6协助党支部做好接收新党员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2.7协助支部做好评议党员和收缴党费工作;

  2.8认真执行党小组的各项制度,开展党小组的各项活动。

  3.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监察支队党支部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实行“三课一会”制度。

  3.2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总结报告党支部工作,部署支部工作任务;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和党员处分;进行党课教育;研究决定支部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3.3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讨论分析支部工作和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总结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任务,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确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奖惩等相关问题。

  3.4党课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3.5党员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缺席。违反者,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4.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支队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支部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吸收全体党员参加。

  4.2参加民主生活会人员一般应就以下问题作为基本内容进行检查、总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

  4.2.2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2.3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4.2.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4.2.5履行职责、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4.2.6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2.7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情况。

  4.3民主生活会必须做好会前准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领导班子根据上级要求以及中心工作和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

  4.4民主生活会议题、召开时间确定后,由综合监察室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以便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派人参加。

  4.5综合监察室按会议召开时间提前5日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通知给与会人员。

  4.6与会人员需按会议议题写出书面发言提纲。

  4.7会前支部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发扬民主、以诚相见,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4.8综合监察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级党组织。

  4.9因故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由他人代为宣读,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他领导同志转达会议情况、批评意见。

  一、0民主生活会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特别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可在适当的时间、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篇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思考与对策研究

  摘

  要: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坚实保障。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试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新体制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高度定位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等方面,思考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关键词: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执法

  监督机制

  思考对策

  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坚实保障。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的调整、职能合并和人员整合,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系尚未统一。体制调整后,县区工商、食药监、质监三部门进行合并,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但新成立

  的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履行原工商、食药监、质监执法职能,适用三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整合前,工商、食药监和质监各机构原来的执法模式自成体系,且运行多年,整合成一个单位后,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统一等问题凸现出来。行政执法监督目的在于维护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尚未统一,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2、监督形式过于单一。以前行政执法监督形式主要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即通过案件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从主体、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性及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但是“三合一”后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行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还没有找到可靠有效的监督手段。

  3、监督合力难以形成。在行政执法监督合力的形成上,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由纪检、督查、人事、法制等多个部门负责,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形成单个部门管事不管人或管人不管事的现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违规问题,往往点到为止,对违规人员的追责不到位。由于无法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从而也使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4、监督公正有所削弱。市场执法监管体制调整后,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由于人、财、物管理权的减弱和消失,对下监督的力度有所削弱。因体制变化,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任务可能会频繁和加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承担更多的综合性的工作,越位、错位问题愈加严重。另外,不正当竞争等逐渐成为执法办案的主领域,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地方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划归地方管理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相关案件的查处愈加困难,易导致监管弱化。

  5、监督内容有待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否全面平衡、恰当合理,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的成效。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督重心的确立上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大多数监督机构往往习惯于把监督重心放在执法的实体问题上,而对办案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般不会做过多的探究。二是重合法性监督,轻合理性监督。监督机构首要关注的往往是执法权的行使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对该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则认为这是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而不必过多监督,或感到不便监督。三是重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不够。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审核把关和执法检查考评,而事前的执法决策监督和事中的执法过程监督被忽略,缺乏对执法整体过程的动态监督制度。四是重对事的监督而忽略对人的监督。每年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大量执法问题,但被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种重视执法行为的监督而忽视对行为人责任追

  究的监督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地纠正已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反而使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监督无效论”的错误认识,助长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相对滞后等因素,也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重要原因,是今后在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同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新体制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高度定位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是顺应改革的必然举措。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市场监管部门与经济生活、市场秩序直接关联,与经营者、消费者市场交易双方休戚相关,是政府推动法治建设的“风向标”“民情站”。可以说,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生命线,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执法”这两个字。针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特点,笔者认为,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的遵从度,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实践入手,将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融入工作实际。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政、和谐监管等方面虽然都做出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调整、职能重组等改革举措方面总是充当先行者的角色,而法律的修改滞后,市场监督执法实践亟待规范,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加强和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对不足之处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积

  极应对。

  随着市场监管体制的调整、职能的整合和人员的合并,“三局合一”新的体制下,必然带来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涉及市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达上千,如此众多的行政权力集中在一起,愈加彰显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而且,在机构合并之前,工商、食药、质监三个部门的执法都有各自的内设程序,其特殊性相对突出。合并之后,特性必须寓于共性之中。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应通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来统一与整合这三个部门的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政出多门,做法不一,以整体形象展示在世人面前。

  市场监督管理涉及企业准入、市场秩序、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与之相关。改革开放以来,这些领域事故频发。不少事故或多或少与监管执法的缺位与失职有关,也就是牺牲了依法行政而付出的代价。基层执法人员普遍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过程过于简单随意,这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欠缺的表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举办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这种速成式的短时间培训,推动了行政执法队伍知识的更新,开阔了思路,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认识必然有质的提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机制是行为的规范,能否建立和完善新体制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决定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需应当从领导干部抓起。党的十八大以来,掀起了反腐风暴,各种腐败现象触目惊心。腐败的背后,都有法与纪的缺位,都有逾越法律甚至凌驾法律的现象。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新机制也不置身事外,应当从领导干部抓起。

  现今社会,教育相当普及,不少领导干部的文化程度比较高,法律知识也不欠缺,但是,由于规范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人治的因素,形成“人治”的通道畅通,“法治”的通道不畅,这样产生行政执法的主观随意性、个人独断性,领导的行政执法监督思维导向偏移,必然无法以依法行政凝聚团体的共识,无法形成忠于依法行政的法律生态。

  市场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行政权力也相对集中,其领导干部执法监督思维的养成,尤为重要。身正影子才不斜,一个单位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敬畏法律,遵从法治,上行下效,这个单位依法行政自然是立竿见影。因此,领导干部应养成行政执法监督的思维,做到从领导干部到普通执法人员,上上下下,层层级级,在利益复杂化、社会多元化、体制新改革的新常态下,不断建立和完

  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都能严格依法行政。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以营造四个环境为基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战线上的一员,笔者认为,在加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教育,大力提升干部职工法治意识的同时,应坚持以营造四个环境为基石和标准,始终把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融入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职能工作中。

  一是坚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服务壮大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深化工商登记制度、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登记便利化,整合规范原分属工商、食药、质监三个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积极探索并联审批,集群登记,企业托管登记,让改革更接地气;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油助力。

  二是坚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规范诚信的经营环境。保持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严罚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力衔接,做到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创新举措,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举全局之力抓安全、保安全。

  三是坚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市场监管执法者,必

  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进一步整合12331、12315、12365三个平台,完善接诉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成集民意反馈、舆情监控、风险预判、消费警示、决策参考五位一体的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利用这个平台搭建起政府与老百姓沟通的桥梁。同时,把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社会的“减压阀”。

  四是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力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信用监管,扩大信用平台的公众化,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完善监管机制,推行监管“双随机”,随机抽查企业、随机委派执法人员,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加大公平交易执法,破除行业垄断,打破行业壁垒,为非公经济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聚焦重点领域,确保食品、药品、餐饮和高危行业生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

  1、牢固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监督理念。没有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监督观念是行政执法监督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因素,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首先应从观念层面入手,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教育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性认识,提高执法人员自觉

  接受监督的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应采用各种方式,有计划的、经常性的对包括部门领导在内的全体干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具体包括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教育培训和考核,及执法业务培训中有监督内容的培训考核。通过培训考核,使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全体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崇尚法律、忠于法律,坚持执法为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着力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合力。行政执法监督是全局性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形成各个监督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要改变以事为主的监督方法,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紧密结合,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对经督查确实存在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断言,追究一个“责任人”要比监督多起案件的实际成效明显。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人员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使监督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3、切实维护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手段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防止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

  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发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形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执法风险以及克服地方政府干扰、干预行政执法。如发现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可以向执法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干扰、干预的,可以向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处理。这样通过部门联动,来指导、帮助执法人员减少执法办案阻力;另一方面就是防止和防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出现体制调整过程中执法不力、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形。

  4、不断完善规范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是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实践中使用频次较高、范围较大、效果较好、比较成熟的制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合法性,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核审,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罚缴有无分离,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等。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

  括实施许可主体的合法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受理核准、告知、履行期限等程序是否合规,案卷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等。二是要加大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审查和问责力度。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即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以加大问责力度。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更好地解决同案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等问题,降低了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风险。

  总之,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约束各类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减少、防范和化解各种履职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篇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三、执法责任人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五、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六、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法治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首长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

  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

  诉及时组织查处。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政务督查事项,注重办理时效,提高办理质量。

  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经费和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制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中的过错是指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撤消或纠正的全部或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应从重处罚。

  第五条

  市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执法中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法制机构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

  责处理日常事务。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由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章

  过错责任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承担过错责任:

  ⒈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⒉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⒊

  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而管辖的;

  ⒋

  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造成后果的;

  ⒌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⒍

  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慝、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⒎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⒏

  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的;

  ⒐

  违法实施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⒑

  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⒒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⒓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⒔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⒕

  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被确认的执法中的过错案件由法制机构制作《过错案件确认通知书》,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办理。

  第八条

  城管办对科、所队行政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有确认权。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中的过错的,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由于承办人员隐慝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

  11成过错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科、所、队长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科、所、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机关改变后造成过错的,改变意见的上级机关领导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机关部分改变而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不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员或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⒈

  批评教育;

  12⒉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⒊

  限期改正;

  ⒋

  扣发奖金;

  ⒌

  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⒍

  构成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

  ⒎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⒈

  ⒉

  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⒊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一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⒋

  ⒌

  ⒏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二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⒍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⒎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13分。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⒐

  ⒑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⒒

  ⒓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扣发直接责任人三至六个月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过错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九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扣发全年奖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业务素质不高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主观臆断办案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各项规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情况造成过错的,除对直接责任

  14人进行处理外,还须扣除所在单位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相应分数,造成损失时,由办先行赔偿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获得本年奖励、奖金的,应按处分决定的处理取消和追回。单位一年内过错案件达到百分之三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执法责任人制度

  一、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综合执法的能力,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平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办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责任人指本单位在执法活动中的负责执法人员。

  三、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四、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⒈

  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⒉

  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⒊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

  16按规定及时上缴;

  ⒋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⒌

  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⒍

  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⒎

  与案件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人员:

  ⒈

  审查案件超越权限范围;

  ⒉

  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⒊

  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⒋

  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城管办有关规定要求;

  ⒌

  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⒍

  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审批人员:

  ⒈

  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⒉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⒊

  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五、区域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每天坚持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所在大队,由所在大队立案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六、按照城管办《考核评比制度》对执法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执法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

  七、对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八、本制度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1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为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切实做到:

  ⒈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

  ⒉

  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原则: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⒊

  对案件的办理应合法合理,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处罚幅度;

  ⒋

  办案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制宣传,做到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不随意许诺;

  ⒌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发现案情,主动出击,及时查处;

  ⒍

  不得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为之开脱责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⒎

  注意办案过程中的保密性,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向外

  1泄露。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应做到:

  ⒈

  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⒉

  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索取或接受行政相对人钱物、服务,宴请及参加娱乐性活动;

  ⒊

  不准截留、短缺、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⒋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城市管理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为社会服务,热情接待群众

  来信、来访、投诉,文明礼貌,办事公正,认真负责,不得拖诿,刁难拖拉。

  2在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为体现城市管理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规范公务工作行为,经研究,禁止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具体规定如下: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与管理对象或工作对象饮酒;

  四、严禁着制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饮酒;

  五、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饮酒;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损城管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实行,希各科室,队、所遵照执行。

  21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为体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公正、严肃的行政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结合城管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必须衣帽整齐清洁,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臂章应按规定佩带,执法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着装必须做到仪表端正,男同志不准蓄胡子,留长发,女同志不准沈妆艳抹,不准佩戴耳环、项链等外露饰品。

  三、执法制服不准自行裁改,以保证执法制服的统一规范。

  四、城市管理执法制服不准私自转借,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臂章,凡退休或调离本局时,必须上交办公室。

  五、原则上每年3月至5月穿春装,9月11至11月穿

  秋装,12月至2月穿冬装。根据气温如临时调整服装,由办公室统一通知。

  22

篇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作者:王战军;殷英华作者机构: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出版物刊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页码:33-35页主题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摘要: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主要症结之一是监量机制不健全。本文从界定行政执法监督概念、主体等问题入手。简析了当前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设想。主要是:1.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应。2.改革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强化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3.完善行政监督法制。4.建立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过错追究制。

篇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其实施惩戒性监督。

  2.加强多方监督:由社会各方和国家机关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法律、行政、监督、审计等现代化监督体系。

  3.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正地享有民事诉讼权。

  5.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促进行政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使公民、社会组织能够及时地发现并投诉行政机关的不正之处。

篇六: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的人了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是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汇报我局执法工作情况,争取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促进了打假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我局顺应时代要求和工作需要,全面履行质监职能,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共查办各类案480余起,查处伪造生产日期农药、假冒磷酸二铵等大要案十余起,查获假冒名优白酒300箱、假冒化肥3.8吨。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也没有一例错案、行政复议案件,有效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社会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创新举措,与时俱进,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努力开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新局面。《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篇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的措施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的措施》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的强化,首先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法治性、权威性、公正性、全面性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其次,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能力。此外,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最后,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保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规定,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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